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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4-09-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要提示

      1、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886号文准予募集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

      3、本基金管理人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银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本基金自2014年10月13日起至2014年10月15日止,将通过场内和场外方式公开发售,即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以下简称“上证基金通”)以及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公开发售。

      5、募集规模上限:本基金不设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6、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7、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已有上海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尚无上海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上海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上海A股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8、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数量,设置A类、B类两类基金份额,分别公布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投资者进行两类基金份额的认购时使用一个共同的认购代码,申购和赎回时使用一个共同的申赎代码。A类份额持有人单个基金账户保留份额余额为1份,B类份额持有人单个基金账户保留份额余额为3亿份。若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3亿份时,本基金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若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3亿份时,本基金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9、本基金无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0%,按照0.30%的年费率代收增值服务费。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和增值服务费。

      10、本基金的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通过场内上证基金通进行认购的,每个证券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同时每笔认购金额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并且单笔最高认购金额不超过人民币99,999,900元;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时,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300万元,同时每笔认购金额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单个证券账户的累计持有金额不超过100亿元(不含)。

      11、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12、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已购买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者,其拥有的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如投资者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1个工作日办理开户手续。如投资者已开立上海证券账户,则应注意:如投资者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场内认购业务的证券公司,还需要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场内认购业务的证券公司。

      13、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14、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4年9月2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5、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gsfunds.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和了解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6、销售网点和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同时进行本基金的销售;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的城市名称、网点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认购等具体事项请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17、对于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咨询购买事宜。

      18、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告。

      19、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区别于普通场外货币市场基金,其在申购赎回方式、登记结算、收益分配、费率结构等方面存在差异性,投资者在进行认/申购或赎回基金操作时,应了解本基金相关的业务规则。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本基金的业务规则,本基金将根据当日基金资产组合配置情况,设定下一日基金可接受的净申购、累计申购、净赎回、累计赎回申请限额,以及单一账户可接受的净申购、累计申购、净赎回、累计赎回申请限额,对于超出上述限额的申购、赎回申请,本基金管理人有权予以拒绝。

      基金管理人可对单笔申购、单笔赎回设定额度上限,对于超出设定额度上限的申购、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予以拒绝。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交易日设定小额账户标准,对于小额账户,当日交易时间内的赎回申请将不受本基金的基金净赎回申请额度限制,但对于超出其他额度上限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予以拒绝。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及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导致流动性管理不善而引起交收违约,导致停止申购赎回业务,造成投资者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1)销售机构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2)销售机构因交收违约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得所申购基金份额的风险;(3)登记结算机构可能调整基金份额变更登记方式、资金交收方式及收益结转基金份额涉及的变更登记方式,从而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销售机构的委托,按照约定代其向基金投资者收取增值服务费,并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行为即表明其认可已与销售机构签署相关增值服务协议,并接受相关费率安排及由基金管理人代理收取增值服务费的方式。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等。基金管理人提示基金投资者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建议基金投资者在选择本基金之前,通过正规的途径,如: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热线(4009-258-258),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sfunds.com.cn)或者通过销售机构,对本基金进行充分、详细的了解。

      (下转B1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