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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9-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18 证券简称:丹邦科技 公告编号:2014-035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二)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9月23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9月22日-2014年9月2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月22日15:00至2014年9月2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萍先生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9009号深圳华侨城洲际大酒店一楼马德里厅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94,716,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8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4,716,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8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会议。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王彩章律师、和邈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716,0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经投票表决,任琥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本次补选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辞职及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716,0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经投票表决,殷鹰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二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公司未有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王彩章律师、和邈律师对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是: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关于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0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