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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董制度运作的核心问题依然未能解决
    2014-09-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张书怀

      

      上周发布了由上市公司协会制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下称《指引》),在现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对独立董事的一般职权、特别职权和如何行使好这些职权作了条分缕析的陈述和提示,并对独立董事如何参加董事会会议等各种程序问题作了细致的安排。可以说,这是对沪深股市独立董事有关规定的一次大梳理,对独立董事行为的一次大规范,非常有利于独立董事尽职尽责地行使职权。可以肯定,《指引》必能促进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上发挥更大和更好的作用。但是,细读《指引》,又不能不说,独立董事制度运行中出现的最关键、最核心、市场反映最强烈的独董不独的问题,依然没能解决。

      统计数据足以见证沪深上市公司独董不独的现状。在2011年至2013年的A股上市公司6.5万次的董事会表决中,独立董事投反对票只有47次,投弃权票94次。造成独立董事不能独立的原因也很清楚:独立董事是由公司控股股东推荐选聘的,独立董事的报酬是由控股股东发给的。在这样的制度背景下要独立董事对公司决策投反对票,实在是太勉为其难了。因此,独董不独,是由当下我国的国情决定的,绝非外国的“灵丹妙药”可医治。要想让独立董事真正能独立起来,就得改变现有独立董事运行体制。制定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条件,成立独立董事人才库,上市公司需要独立董事时,由符合公司要求的独立董事竞争上岗。独立董事的报酬由上市公司协会统筹,由上市公司协会对独立董事定期考核、评价,然后按规定发给。既然《指引》未能触及这些根本问题,所以也就不可能解决独立董事不独立的问题。

      此外,《指引》的有些规定笔者以为也值得商榷。比如,允许一个人可以同时兼任5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在独立董事的一般职权、特别职权广泛而多样。特别职权要求关注公司的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层收购、利润分配、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解聘、年度报告的审议等等事项,一般职权涉及公司的方方面面,几乎无所不至。说实在的,一个人若能做好上述工作,即使专司一家公司的独立董事,也需付出相当的精力,投入相当的时间,更何况有些独董还是在职的主任、所长、校长、教授!允许兼任5家公司独董,本身就是对独立董事的贬低。打个比方,这是把独立董事放在了“观察员”而非“主办国”的地位。法律法规规定独立董事要参加董事会会议,在会上有提意权、表决权,因而独立董事是决策者,而绝非旁观者。

      再如,独立董事到底是本身先具有履职能力,还是拟任前或者选聘后再拥有履职能力的问题。《指引》规定,拟任独立董事在首次受聘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前,原则上至少参加一次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相关机构组织的任职培训。在首次受聘后的两年内,建议至少每年参加一次后续培训。通过这些培训,独立董事应当能充分了解上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相关财务运作的法律框架、独立董事的职责与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关联交易监管等具体规则,具备内控与风险防范意识和基本的财务报表阅读和理解能力。如果独立董事上任前连“基本的财务报表阅读和理解能力”都不具备,需要在聘任后通过培训才具备,这样的独立董事能胜任吗?独立董事不应是“滥竽”,而该是“精英”,他们理该是公司治理相关法律的通晓者、察微洞细的财务专家、有公司经营能力、管理经验的行家里手。

      还有,独立董事的津贴问题。《指引》规定,“独立董事有权从公司领取适当津贴”。怎样领取?相关规定不能阙如。是按公司规模、性质、盈利能力领取,还是各种公司都按一样的规定领取?是上市公司决定给多少算多少,还是独立董事本人申请多少算多少?或者独立董事和上市公司协商确定?什么是“适当”?2013年沪深两市6567位独立董事领取津贴总计4.49亿,每人平均6.84万,而最贵的独立董事年津贴高达100.5万。差别如此之巨,若不立个细则,这津贴怎么发放?

      (作者系资深财经观察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