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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14-09-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46版)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华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浙江嘉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918号),中国证监会核准华芳纺织向浙江嘉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96方发行932,465,261股份购买资产,上市公司的总股本由315,000,000股增加至总股本1,247,465,261股,导致华芳集团的持股比例由50.97%下降至12.87%。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目前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但是,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符合在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之可能性。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华芳集团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未发生变动。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占比将由50.97%下降为12.87%。本次重组前后,上市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后,华芳集团不再是华芳纺织的控股股东。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华芳纺织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华芳集团在华芳纺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之日(2013年9月16日)前六个月内,以及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无买卖华芳纺织股份的交易情况。

      第六节 其它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本报告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供投资者查询。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义务披露人:华芳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秦大乾

      2014年9月29日

      华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

      名称:华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华芳纺织

      股票代码:600273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

      ■

      一致行动人

      ■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14年9月2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提要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华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华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华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

      ■

      注: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均为四舍五入。若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介绍

      八家九鼎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均为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控制的公司或其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鉴于此,该八家九鼎合伙企业之间具有关联关系,八家九鼎合伙企业之间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二、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嘉俪九鼎

      ■

      (二)泰合金鼎九鼎

      ■

      (三)嘉鹏九鼎

      ■

      (四)春秋晋文九鼎

      ■

      (五)天权钟山九鼎

      ■

      (六)春秋齐桓九鼎

      ■

      (七)天枢钟山九鼎

      ■

      (八)春秋楚庄九鼎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一、权益变动的目的

      为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实现公司业务转型,充实上市公司资产规模,提高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保护上市公司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华芳纺织拟通过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对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置出华芳纺织的全部资产及负债,注入嘉化能源蒸汽、邻对位、氯碱、脂肪醇(酸)等优质资产及业务。交易完成后,华芳纺织主营业务将变更为提供蒸汽,生产并销售邻对位、脂肪醇(酸)、氯碱、硫酸系列化工产品。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将发生根本性变化,有助于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提高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以实现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最大化,中小股东的利益将得到有效保障。通过本次交易,嘉化能源整体上市后,嘉化能源可借助资本市场平台,为企业后续发展提供更为强劲的推动力,进一步提升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并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带来丰厚回报。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八家九鼎合伙企业以其持有的嘉化能源17.68%的股份为对价,认购本次上市公司定向发行的164,942,747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总股本增加至1,247,465,261股,上述八家九鼎合伙企业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3.22%。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未来12个月内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内发生增加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将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的持股情况

      本次重组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持有华芳纺织的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后的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因华芳纺织拟向嘉化能源全体股东发行股份,购买嘉化能源100%股份与华芳纺织拟置出资产价值之间的差额部分,八家九鼎合伙企业以持有的嘉化能源17.68%的股份为对价,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164,942,747股股份的行为。本次重组后,八家九鼎合伙企业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164,942,74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3.22%。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协议的基本内容

      (一)合同主体、签订时间及其主要内容简介

      合同主体:华芳纺织、嘉化集团、德诚投资、湘丰实业3家公司、8家九鼎合伙企业,以及管建忠等85名自然人

      签订时间:《框架协议》签订时间2013年12月3日,《资产转让协议》签订时间2013年12月3日,《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签订时间2013年12月12日

      主要内容:

      1、华芳纺织以拥有的全部资产和负债作为置出资产,与嘉化集团等96位交易对方拥有的嘉化能源100%股权的等值部分进行置换。置入资产作价超过置出资产作价的差额部分,由上市公司依据嘉化能源全体96名股东各自持有嘉化能源的股份比例向其发行股份购买。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作为本次交易方案的必备内容,同时生效、互为前提,任何一项因未获得中国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的批准而无法付诸实施,则该两项交易均不予实施。

      2、根据“中和评报字(2013)第BJV1045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置出资产截至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84,939.50万元,各方同意置出资产作价84,939.50万元;根据“中企华评报字(2013)3609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置入资产截至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581,011.04万元,各方同意置入资产作价581,011.04万元。置入资产作价与置出资产作价的差额为496,071.54万元。

      (二)本次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标的的定价以2013年9月30日作为审计、评估基准日。

      本次股份发行定价基准日为华芳纺织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该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5.32元/股。根据嘉化能源的股本结构、本次置入及置出资产的作价,华芳纺织最终向嘉化集团、8家九鼎合伙企业及其他方发行的股份数量如下:

      单位:股

      ■

      定价基准日至本次股票发行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与发行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调整办法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为准。

      (三)标的资产的交割

      上市公司及华芳集团与96名交易对方于2013年12月3日签署了《框架协议》,约定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后,交易各方共同书面确定交割日期,自交割日起即开始办理置出资产和置入资产的交割手续。嘉化集团等96名交易对方最终将置出资产转让给华芳集团或/和华芳集团指定的第三方,为便于办理置出资产的交割工作,上市公司直接将置出资产过户至华芳集团或/和华芳集团指定的第三方,同时,嘉化集团等96方将其持有嘉化能源的100%股权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自交割日起,置出资产及置出资产相关的权利义务和风险等均相应转移。

      (四)本次交易标的自定价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损益的归属

      自交易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以下简称“过渡期”),置入资产运营所产生的盈利由上市公司享有,置入资产运营产生的亏损,由全体96名交易对方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全额补足;过渡期内,置出资产运营所产生的盈利或亏损及任何原因造成的权益变动均由华芳集团享有或承担。交易各方将在交割日后30日内,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对置出资产、置入资产的期间损益分别进行审计,期间损益将根据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审计后的结果确定。

      (五)员工安置

      本次重组各方同意根据“人随资产走”的原则办理上市公司母公司所有员工的劳动关系变更和社保关系转移工作,与置出资产相关的所有员工(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普通员工及离退休人员)由华芳集团负责安置,安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自交割日起以及在交割日前提前与华芳纺织解除劳动关系或转移变更员工劳动关系而引起的有关补偿或赔偿,解决与人员安置有关的其他已有或有潜在劳动纠纷而发生的费用)由华芳集团承担。

      对于置出资产所涉及的本公司下属子公司的相关员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改变该等员工与其工作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原劳动合同关系继续有效。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重组中认购的华芳纺织股份自新增股份登记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之后按照证监会及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华芳纺织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华芳纺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之日(2013年9月16日)前六个月内,以及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无买卖华芳纺织股份的交易行为。

      第六节 其它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即:(1)未负有数额较大债务,未有到期未清偿债务,未有持续负债的状态;(2)最近3年未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3)最近3年未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认为,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简式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本次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声明:“本人(及本人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一致行动人(签章):

      北京嘉俪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苏州泰合金鼎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苏州嘉鹏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苏州天权钟山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苏州天枢钟山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嘉兴春秋晋文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嘉兴春秋齐桓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嘉兴春秋楚庄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2014年9月 29日

      信息义务披露人: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