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公司股票将于2014年10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电光科技和实际控制人石碎标、石向才、石志微、石晓霞、石晓贤、朱丹和施隆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股东林飞、施胜济、郑永芳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经发行的股份。
除前述股份锁定承诺外,在本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石碎标、石向才、石晓霞、石晓贤、朱丹、施隆承诺:前述承诺期满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深交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本公司控股股东电光科技及担任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石碎标、石向才、石晓霞、石晓贤、施隆同时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15年4月8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违反上述锁定期承诺,则违规减持所得将归公司所有。同时,剩余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1年。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应上缴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减持价格亦作相应调整。)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1、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经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承诺: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本公司将根据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3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本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和(2)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2、控股股东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控股股东电光科技制订了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的稳定股价预案:公司控股股东将在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增持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其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和(2)单一年度其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本公司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如公司在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启动了股价稳定措施,控股股东可选择与公司同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或在公司措施实施完毕(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其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再行启动上述措施。如公司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其股票收盘价已不再符合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不再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措施。
3、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制订了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的稳定股价预案:
(1)当公司出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均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其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其买入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其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2)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公司披露其买入计划后3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其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公司股份计划;
(3)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其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其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和②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三、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1、公司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赔偿损失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经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如果存在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在收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认定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启动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并按照届时公布的回购方案于6个月内完成回购。回购价格以公司新股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存在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如有权机关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严格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30日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若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以为公司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提供保障。
2、控股股东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购回股份、赔偿损失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电光科技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其将配合公司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程序。其将在公司收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认定文件之日起30日内,会同公司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配合公司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并保证公司按照届时公布的购回方案完成回购。如果本次发行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则其将购回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回购股份的价格以公司新股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存在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在有权机关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严格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30日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其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若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相应市值的公司股份,冻结股东分红,以为其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提供保障。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购回股份、赔偿损失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依据由有权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其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由公司扣留与上述赔偿金额相等的应从电光防爆领取的全部薪酬、分红以支付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
4、实际控制人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购回股份、赔偿损失承诺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存在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具体而言,如有权机关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严格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依据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就电光防爆本次发行事宜,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特向投资者作出如下承诺:
财通证券承诺:如其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其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其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公司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财通证券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天元律师承诺:若本所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若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天健会计师承诺:因其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若其为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公司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共有3名,分别为电光科技、石向才、石碎标,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声明如下:
1、其将尽力确保对电光防爆的持股5%以上的股东地位长期不变。
2、在电光防爆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其将严格遵守所作出的关于所持电光防爆股份锁定期的承诺。承诺锁定期届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规则且不违背已作出的承诺的情况下,将根据其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电光防爆股份。但每年减持数量电光防爆股票数量不超过其持有电光防爆股份的10%,同时应低于电光防爆总股本的5%。
3、如其确定减持所持电光防爆股份的,将通过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等法律允许的方式进行。于承诺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将不低于电光防爆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时的发行价(电光防爆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4、如其确定减持所持电光防爆股份的,将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电光防爆,并由电光防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电光防爆披露减持意向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方可具体实施减持。
5、如其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电光防爆股份的,其承诺违规减持电光防爆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电光防爆所有,同时其持有的电光防爆剩余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1年。如其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电光防爆,则电光防爆有权扣留应付其现金分红中与其应上缴电光防爆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六、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为避免将来可能与公司发生的同业竞争,公司实际控制人石碎标、石向才、石志微、石晓霞、石晓贤、朱丹、施隆分别向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1)我们现时没有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相同、相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我们及我们控制的企业将不会以任何方式从事,包括但不限于单独与他人合作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相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与活动。
(3)我们保证不直接或间接投资控股业务与发行人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4)如我们直接或间接参股的公司、企业从事的业务与发行人有竞争,则我们将作为参股股东或促使我们控制的参股股东对此等事项实施否决权。
(5)我们不向其他业务与发行人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发行人的专有技术或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6)如果未来我们或我们控制的其他企业拟从事的新业务可能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我们将本着发行人优先的原则与发行人协商解决。
(7)如我们或我们所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我们承诺将上述商业机会通知发行人,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如发行人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则我们及我们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放弃该商业机会,以确保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如果发行人不予答复或者给予否定的答复,则视为放弃该商务机会。
(8)若发行人今后从事新的业务领域,则我们及我们控制的其他公司或其他组织将不以控股方式或以参股但拥有实质控制权的方式从事与发行人新的业务领域有直接竞争的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收购、兼并与发行人今后从事的新业务有直接竞争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9)我们保证各自的直系亲属遵守本承诺,并愿意承担因我们及我们的直系亲属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10)承诺函一经签署,即构成我们不可撤销的法律义务。如出现因我们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或其他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控股股东的承诺
为避免将来可能与公司发生的同业竞争,公司的控股股东电光科技向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1)本公司现时没有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相同、相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不会以任何方式从事,包括但不限于单独与他人合作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相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与活动。
(3)本公司保证不直接或间接投资控股于业务与发行人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
(4)如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参股的公司、企业从事的业务与发行人有竞争,则本公司将作为参股股东或促使本公司控制的参股股东对此等事项实施否决权。
(5)本公司不向其他业务与发行人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发行人的专有技术或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6)如果未来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拟从事的新业务可能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本公司将本着发行人优先的原则与发行人协商解决。
(7)如本公司或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公司承诺将上述商业机会通知发行人,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如发行人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则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放弃该商业机会,以确保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如果发行人不予答复或者给予否定的答复,则视为放弃该商务机会。
(8)若发行人今后从事新的业务领域,则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或其他组织将不以控股方式或以参股但拥有实质控制权的方式从事与发行人新的业务领域有直接竞争的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收购、兼并与发行人今后从事的新业务有直接竞争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9)承诺函一经签署,即构成本公司不可撤销的法律义务。如出现因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或其他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了规范及减少未来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确保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公司实际控制人石碎标、石向才、石志微、石晓霞、石晓贤、朱丹和施隆及控股股东电光科技向公司出具了《关于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
“1、本公司/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杜绝一切非法占用发行人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要求发行人为本公司/本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2、本公司/本人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公平、公正、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依法签订协议,切实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历史出资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电光科技、实际控制人石碎标、石向才、石志微、石晓霞、石晓贤、朱丹和施隆出具承诺,承诺:“若因发行人历史出资问题而产生任何纠纷或争议的,全部责任以及由此而给发行人造成的损失概由实际控制人承担。”
九、确保公司独立经营的承诺
控股股东电光科技及实际控制人石碎标、石向才、石志微、石晓霞、石晓贤、朱丹和施隆出具《承诺函》,承诺支持和保证公司的资产、业务、人员、机构、财务各方面的独立性,客观、公正、独立履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职责,维护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确保公司经营活动的独立性。
十、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函”,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公司章程》、资金管理等制度的规定,杜绝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公司为其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从事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截至承诺函出具日,不存在以委托管理、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的情形。
十一、社保和公积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电光科技,公司实际控制人石碎标、石向才、石志微、石晓霞、石晓贤、朱丹和施隆对此出具承诺如下:“如公司因以往年度职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问题而被要求补缴或受到有关部门处罚,或被任何他方索赔的,全部义务和责任以及由此而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担”。
十二、不存在委托持有、代持股份、对赌协议的承诺
公司出具《声明与承诺》:“本公司与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有对赌协议或类似性质的文件或安排转移利益的情形”。
林飞、施胜济和郑永芳三名自然人股东分别出具《承诺函》,承诺其为公司股份的实际持有者,不存在委托持有、代持股份的情形或其他类似安排,亦不存在任何有法律约束力的远期股权转让、附有所有权保留条款的转让协议或承诺,对本人所持股份的权利归属产生影响的情形。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自然人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股东均发表《声明与承诺》:“本公司或本人为公司股份的实际持有者,不存在委托持有、代持股份的情形或其他类似安排,亦不存在任何有法律约束力的远期股权转让、附有所有权保留条款的转让协议或承诺,对本人所持股份的权利归属产生影响的情形”。
十三、解决关联租赁的承诺
为解决公司向关联方博奥电气租赁厂房造成的关联交易,公司承诺:待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完工投产后,公司生产场地紧张问题将得以解决,进而将终止租赁博奥电气厂房进行生产的行为。
十四、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关于业务发展商模式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承诺,如果发行人因业务发展商模式而被要求补缴税款或受到有关部门处罚,或被任何他方索赔的,全部义务和责任以及由此而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担。
十五、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将严格按照在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
若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信赖公司承诺事项实施交易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具体补偿金额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2)自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起12个月期间,公司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直接融资。
公司在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中已提出有具体约束措施的,按照公司在该等承诺中承诺的约束措施履行。
2、发行人控股股东电光科技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电光科技就电光防爆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之履行事宜,本公司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电光防爆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之履行事宜,本公司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1)因本公司未能履行承诺事项而致使电光防爆遭受损失且本公司未能按照承诺履行赔偿义务的,电光防爆有权相应扣减应向本公司支付的分红,作为本公司对电光防爆的赔偿。
(2)因本公司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致使电光防爆遭受任何处罚的,自电光防爆遭受处罚之日起至处罚不遭受任何处罚的,自电光防爆遭受处罚之日起至处罚不利情形完全消灭期间,本公司放弃所享有的对电光防爆的投票权。
(3)公众投资者因信赖本公司承诺事项实施交易所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承诺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所遭受的该等直接损失,具体补偿金额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本公司在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中已提出有具体约束措施的,按照本公司在该等承诺中承诺的约束措施履行。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若本人未能履行承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本人承诺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因本人未能履行承诺事项而致使电光防爆遭受损失且本人未能按照承诺履行赔偿义务的,电光防爆有权相应扣减应向本人支付的薪酬、分红,作为本人对电光防爆的赔偿。
(2)公众投资者因信赖本人承诺事项实施交易所遭受损失的,本人承诺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所遭受的该等直接损失,具体补偿金额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本人在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中已提出有具体约束措施的,按照本人在该等承诺中承诺的约束措施履行。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12 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电光防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955号)核准,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3,667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3,667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向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发行366.70万股,网上发行3,300.30万股,发行价格为8.07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4〕349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电光科技”,股票代码“002730”,本次公开发行的3,667万股股票将于2014年10月9日起上市交易。
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基本情况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4年10月9日
(三)股票简称:电光科技
(四)股票代码:002730
(五)本次发行后总股本:14,667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3,667万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月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具体情况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至“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九)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3,667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十)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股东名称 | 持股数 (万股) | 占发行后股本 比例 | 可上市交易时间 (非交易日顺延) | |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 电光科技有限公司 | 7,500.00 | 51.14% | 2017年10月9日 |
石向才 | 825.00 | 5.62% | 2017年10月9日 | |
石碎标 | 700.00 | 4.77% | 2017年10月9日 | |
石志微 | 375.00 | 2.56% | 2017年10月9日 | |
林 飞 | 370.00 | 2.52% | 2015年10月9日 | |
施胜济 | 340.00 | 2.32% | 2015年10月9日 | |
郑永芳 | 290.00 | 1.98% | 2015年10月9日 | |
石晓霞 | 175.00 | 1.19% | 2017年10月9日 | |
石晓贤 | 175.00 | 1.19% | 2017年10月9日 | |
施 隆 | 125.00 | 0.85% | 2017年10月9日 | |
朱 丹 | 125.00 | 0.85% | 2017年10月9日 | |
小计 | 11,000.00 | 75.00% | -- | |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 | 网下配售股份 | 366.70 | 2.50% | 2014年10月9日 |
网上发行股份 | 3,300.30 | 22.50% | 2014年10月9日 | |
合计 | 14,667.00 | 100.00% |
(十一)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二)上市保荐机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中 文 名 称: |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英 文 名 称: | Dianguang Explosion-proof Technology Co., Ltd. |
发行前注册资本: | 11,000万元 |
发行后注册资本: | 14,667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石碎标 |
公 司 住 所: | 乐清市柳市镇东风工业区 |
董事会秘书: | 曹汉君 |
所处行业: | 专用设备制造业(C35) |
邮 政 编 码: | 325604 |
电 话: | 0577-55776666 |
传 真: | 0577-62666111 |
互联网网址: | http://www.dianguang.com |
电 子 信 箱: | ir@dianguang.com |
经 营 范 围: | 一般经营项目:防爆电器、防爆开关、真空接触器、断路器、高低压电器及设备、机械配件、电子元件、电机、仪器仪表(不含计量器具)、检测设备、电线电缆、五金工具、高低压开关柜、防爆灯具、防爆通讯监控设备、矿用综合自动化系统、煤电钻、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制造、销售;软件开发;钢材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
主营业务: | 矿用防爆电器研发、设计、生产及销售 |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单位:万股
序号 | 姓名 | 在公司 所任职务 | 任职起止日期 | 直接持有公司股票数量 | 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数量 (万股) | 直接及间接持股数量 |
1 | 石碎标 | 董事长 | 2013.7-2016.7 | 700.00 | 1,837.50 | 2,537.50 |
2 | 石向才 | 董事兼总裁 | 2013.7-2016.7 | 825.00 | 2,166.00 | 2,991.00 |
3 | 石晓霞 | 董事 | 2013.7-2016.7 | 175.00 | 459.00 | 634.00 |
4 | 施隆 | 董事 | 2013.7-2016.7 | 125.00 | 328.50 | 453.50 |
5 | 曹汉君 | 董事、董事会秘书兼副总裁 | 2013.7-2016.7 | — | — | — |
6 | 叶忠松 | 董事兼副总裁 | 2013.7-2016.7 | — | — | — |
7 | 李绍春 | 独立董事 | 2013.7-2016.7 | — | — | — |
8 | 吴凤陶 | 独立董事 | 2013.7-2016.7 | — | — | — |
9 | 余海峰 | 独立董事 | 2013.7-2016.7 | — | — | — |
10 | 徐芳艳 | 监事会主席、职工代表监事 | 2013.7-2016.7 | — | — | — |
11 | 朱 丹 | 监事 | 2013.7-2016.7 | 125.00 | 328.50 | 453.50 |
12 | 王燕丹 | 监事 | 2013.7-2016.7 | — | — | — |
13 | 石晓贤 | 副总裁 | 2013.7-2016.7 | 175.00 | 459.00 | 634.00 |
14 | 戴苏帆 | 财务总监 | 2013.7-2016.7 | — | — | — |
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电光科技间接持有公司股份,间接持股比例=股东单位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比例×自然人持有股东单位的股权比例。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为电光科技,电光科技概况如下:
成立时间:2010年5月27日
注册号为:330382000120468
注册资本:12,000万元
实收资本:12,000万元
注册地、主要生产经营地:乐清市柳市镇兆丰路49号
主营业务:计算机配件、塑料件研发、制造、加工、销售;金属材料批发、零售;对矿业投资;对旅游业投资、对房地产投资;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电光科技最近一年的财务情况如下:
时间 | 总资产(元) | 净资产(元) | 净利润(元) | 备注 |
2013年12月31日/2013年度 | 1,034,182,322.83 | 533,151,375.37 | 63,802,960.25 | 经温州中源立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
(二)实际控制人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以石碎标(身份证号:33032319*******91X)、石向才(身份证号:33032319*******915)父子为核心的家族成员:公司股东中,石志微(身份证号:33032319*******261)系石碎标长女,石晓霞(身份证号:33032319*******92X)系石碎标三女,石向才系石碎标长子,石晓贤(身份证号:33038219*******930)系石碎标次子,朱丹(身份证号:33032319*******82X)系石碎标儿媳、石向才妻子,施隆(身份证号:33038219*******916)系石碎标外孙、石志微长子,上述七位自然人通过电光科技控制本公司68.18%的股权,直接持有本公司22.73%的股权,系本公司实际控制人。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对投资的其他企业基本情况
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的公司如下:
序号 | 公司名称 | 注册资本 (万元) | 法定 代表人 | 经营范围 | 关联关系 |
1 | 天驰投资 | 5,000.00 | 郑元伍 | 对工业、农业、商业、能源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道路交通设施、旅游业的投资;投资信息咨询。(不含金融、证券、认证业务。) | 电光科技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10%的股权。 |
2 | 宿州冶金 | 3,000.00 | 石碎标 | 高碳铬铁的冶炼及销售。 | 电光科技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60%的股权。 |
3 | 永安会计师 | 31.00 | 林宏声 | 审计业务、验证资本、工程预决算审价、税务代理、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 石晓霞持有该公司12.52%的股权并出任监事。 |
4 | 博奥电气 | 1,088.00 | 施鹏 | 建筑电器、通信电器及设备(不含卫星地面接收装置)、母线槽、电缆桥架、消防器材配件生产、销售;母线槽、电缆桥架安装。(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 石晓贤持有该公司50%的股权;朱丹持有该公司50%的股权,并出任监事;施鹏系石志微之次子。 |
5 | 温商传播 | 100.00 | 温秀君 | 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国内广告设计、发布,企业形象策划,承办展示、展览,会务服务。(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 施隆持有该公司20%的股权并出任监事。 |
四、公司发行后的前10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59,130人,其中,前10名股东的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股权性质 |
1 | 电光科技有限公司 | 7,500.00 | 51.14% | 法人股 |
2 | 石向才 | 825.00 | 5.62% | 自然人股 |
3 | 石碎标 | 700.00 | 4.77% | 自然人股 |
4 | 石志微 | 375.00 | 2.56% | 自然人股 |
5 | 林 飞 | 370.00 | 2.52% | 自然人股 |
6 | 施胜济 | 340.00 | 2.32% | 自然人股 |
7 | 郑永芳 | 290.00 | 1.98% | 自然人股 |
8 | 石晓霞 | 175.00 | 1.19% | 自然人股 |
9 | 石晓贤 | 175.00 | 1.19% | 自然人股 |
10 | 施 隆 | 125.00 | 0.85% | 自然人股 |
朱 丹 | 125.00 | 0.85% | 自然人股 | |
合计 | 11,000.00 | 75.00% | - |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总量为3,667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其中网下发行366.70万股,为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发行3,300.30万股,为本次发行总量的90%。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8.07元/股,此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4.67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3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2)19.59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3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向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规模为3,667万股,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发行股票数量为366.70万股,有效申购数量为227,020万股,为网下初始发行数量2,200.20万股的103.18倍,为回拨后网下发行数量366.70万股的619.09倍;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数量为3,300.30万股,中签率为0.46%,超额认购倍数为219.78倍,本次网上定价及网下配售均未产生余股。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1、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29,592.69万元。
2、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4年9月30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4]208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共计3,173.69万元,具体明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保荐费用 | 180.00 |
承销费用 | 2,000.00 |
律师费用 | 140.30 |
审计、验资费用 | 473.00 |
信息披露费用 | 334.00 |
发行手续费和招股说明书印刷费 | 46.39 |
本次发行新股每股发行费用为0.87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六、募集资金净额
1、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26,419.00万元。
2、本次发行无发行前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发行前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为0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5.20元(按2014年6月30日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发行后股数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412元(以发行人201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按照发行后股本摊薄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报告期内2011年、2012年、2013年及2014年1-6月份的财务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
公司预计2014年7-9月实现销售收入同比变动幅度为-10%至10%左右之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变动幅度为-10%至10%左右之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变动幅度为-10%至10%左右之间。
上述业绩变动的预测,只是公司的初步预测。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初步预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小企业板的有关规则,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2014年9月16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
1、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3、公司订立的重要合同,未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4、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5、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6、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7、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501,502
1103,1601-1615,1701-1716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1501室
电话:0571-87828004
传真:0571-87828004
保荐代表人:何斌辉、许金洋
联系人:何斌辉、许金洋、戚淑亮、许翔飞、张黎丽、韩卫国、王夏哲
项目协办人:戚淑亮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财通证券的推荐意见如下: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财通证券愿意推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特此推荐,请予批准。
保荐人(主承销商):■
(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 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