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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复牌提示公告
    2014-10-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53 证券简称:东方银星 公告编号:临2014—047

      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复牌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因公司有对股价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没有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经申请,公司股票自2014年9月30日开市起停牌。

      2014年10月9日,公司发布了《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豫商集团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海杰宇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豫商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中信证券提议召开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换届选举议案事项的情况说明》、《东方银星关于中信证券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说明》等公告。2014年10月11日公司发布了《东方银星关于公司重大事项说明及股票继续停牌公告》。

      在停牌期间,公司与豫商集团、中信证券就中信证券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事项进行了反复沟通,目前仍未达成一致。本事项可能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顺利推进构成一定影响。

      为不影响公司股票的正常交易,公司股票将于2014年10月14日开市起复牌,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600753 证券简称:东方银星 公告编号:临2014—048

      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监管关注函及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期,我公司收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议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换届选举议案的相关材料。2014年9月29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4]2369号《关于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函中要求公司及相关股东核实并披露中信证券本次提案的相关情况,公司于2014年10月9日发布了《关于中信证券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说明》(详见公司当日临2014-045号公告)。

      2014年10月8日公司收到了河南证监局《关于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益变动情况的监管关注函》(豫证监函[2014]346号),2014年10月13日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4]2388号),应来函的要求,现将两个函件内容公告如下:

      一、河南证监局《关于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益变动情况的监管关注函》

      “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9月29日,我局收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报送的《关于自行召集和主持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换届选举议案的告知函》。函中称中信证券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连续90日以上持有你公司10%以上股份,向你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你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未按照规定程序召开股东大会。依照有关规定,中信证券拟于10月28日自行召集和主持东方银星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对你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议案。我局高度关注你公司治理结构存在重大不稳定因素,现提出监管要求如下:

      一、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做好股东自行召开股东大会的相关配合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你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核实相关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权益的变动情况,督促其及时履行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切实勤勉尽责,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公司规范运作。”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近期你公司已收到中信证券关于自行召集和主持你公司临时股东大会换届选举议案的相关材料。同时,你公司以仍需与中信证券就相关资料沟通为由,未披露其自行召集股东大会通知及相关信息。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等规定,现要求如下:

      一、《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向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请求,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况下,有权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据此,你公司应当为符合条件的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提供保障,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证券公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客户的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据此,如中信证券已提供其联系90日以上持有10%以上公司股权的证明资料及其信用客户的意见函,你公司应当配合办理相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披露事宜,不得提出与前述规定无关的要求限制其权利行使。

      三、你公司应当与中信证券、豫商集团就其拟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事宜建立顺畅联系机制,及时反馈、沟通相关问题,不得无正当理由拖延、阻碍相关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四、你公司前期已披露,公司前两大股东均各自存在一致行动人情况。请你公司向前两大股东核实是否存在新的一致行动人,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比例是否存在变化。如存在变化,请督促相关股东及时予以披露。

      五、你公司董事会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你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正常经营秩序,保证公司规范运作。

      你公司董事会应当认真落实前述情况,于今日向我部提交经公司全体董事签字确认的落实情况报告,于明日对外披露本监管工作函及公司落实情况报告,并申请股票明日复牌。”

      公司董事会已收到上述两个函件,将尽快按函件的要求予以落实并披露。

      特此公告。

      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