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12 证券简称:南宁百货 公告编号:临2014-031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暂无法判断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于2014年9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上发布南宁百货临2014-026号公告,对南宁市标特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特步公司”)以我公司未支付完毕购房款为由,要求解除与我公司签订的购买南宁市大学路98号“市建·世贸西城广场”A区、B区商业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事项进行了披露。此后,因双方未能就该事项达成一致,我公司近日就标特步公司要求解除与我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101201、20110301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事宜,分别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确认标特步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
2014年10月10日,我公司收到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4)西民一初字第2215号、第2216号《受理案件通知书》。现将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时间:2014年10月10日
(二)诉讼机构: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三)诉讼地点:广西南宁市
(四)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南宁市标特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被告要求解除与原告签订的购买南宁市大学路98号“市建·世贸西城广场”A区第1至5层、B区1至5层商业房屋的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分别为20101201、20110301)及其补充协议的行为无效;
2.案件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案件事实和理由
2010年12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编号为20101201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以下简称“20101201号合同”),约定原告以110,125,381.00元的价格向被告购买市建?世贸西城广场A区第1至2层商业房屋的有关事宜。
2011年3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编号为20110301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以下简称“20110301号合同”),约定原告以639,684,093.00元的价格向被告购买市建?世贸西城广场A区第3至5层、B区第1至5层商业房屋的有关事宜。
20101201号合同生效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
20110301号合同生效后,原告以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的88%(562,922,001.84元)。剩余12%的购房款由于被告截至目前仍未能将所购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提供给原告,尚未达到《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的付款条件,原告尚无须支付。
原告认为,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已依法生效,且原告已按20101201号合同的约定支付完毕全部购房款,并按20110301号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本次诉讼涉及的房产已交付原告使用近三年,原告也已投入大量的资金以及人力、物力在此开设了“南宁百货—新世界店”,并于2012年开始营业。被告却未按《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完全履行义务,主要包括未能按期使市建?世贸西城广场地面停车楼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正常使用、未能使原告按期取得所购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等,导致原告对所购房产使用、运营产生重大影响。被告在其自身存在严重违约的情况下,却以原告未支付完毕购房款为由要求解除与原告签订的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其主张没有任何的法律及事实依据,是极不负责的行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案件审理程序尚未开始,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我公司亦无法准确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
我公司将及时公告以上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14日
备查文件:
1.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一初字第2215号、第2216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