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焦点
  • 4:新闻·市场
  • 5:新闻·公司
  • 6:新闻·公司
  • 7:新闻·公司
  • 8:新闻·财富管理
  • A1:上证观察家
  • A2:评论
  • A3:研究·宏观
  • A4:研究·市场
  • A5:研究·财富
  • A6:数据·图表
  • A7:书评
  • A8:人物
  • B1:公司·信息披露
  • B2:股市行情
  • B3:市场数据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B41:信息披露
  • B42:信息披露
  • B43:信息披露
  • B44:信息披露
  • B45:信息披露
  • B46:信息披露
  • B47:信息披露
  • B48:信息披露
  • B49:信息披露
  • B50:信息披露
  • B51:信息披露
  • B52:信息披露
  • B53:信息披露
  • B54:信息披露
  • B55:信息披露
  • B56:信息披露
  • B57:信息披露
  • B58:信息披露
  • B59:信息披露
  • B60:信息披露
  • B61:信息披露
  • B62:信息披露
  • B63:信息披露
  • B64:信息披露
  • B65:信息披露
  • B66:信息披露
  • B67:信息披露
  • B68:信息披露
  • B69:信息披露
  • B70:信息披露
  • B71:信息披露
  • B72:信息披露
  • B73:信息披露
  • B74:信息披露
  • B75:信息披露
  • B76:信息披露
  • B77:信息披露
  • B78:信息披露
  • B79:信息披露
  • B80:信息披露
  •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2014年10月14日   按日期查找
    B13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13版:信息披露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10-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11版)

    七、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项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本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个类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 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提交申购基金份额申请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无效或确认不成立,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将投资者已交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确认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在销售机构网点首次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含申购费);在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首次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进行申购A类基金份额,单个基金交易账户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20,0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1,000.00元(含申购费),累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投资者在销售机构网点、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及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C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0元。

    2、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00份;账户最低余额为100.00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业务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该交易账户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各销售机构对上述最低申购限额、交易级差、最低赎回份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上述下限。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置最高份额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具体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费率
    M<100 万1.5%
    100 万≤M<200万1.2%
    200万≤M<500万0.8%
    500 万≤M每笔交易1000 元

    注:M 为申购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份额持有时间(Y)费率
    Y<7日1.50%
    7日≤Y <30日0.75%
    30日≤Y <6个月0.50%
    6个月≤Y<1年0.10%
    1年≤Y<2年0.05%
    Y≥ 2年0

    注:Y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6个月为180天,1年为365天,2年为730天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份额持有时间(Y)费率
    Y<30日0.50%
    Y ≥30日0

    注:Y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3、本基金赎回费用由申请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A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A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长于30日(含)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A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含)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A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含)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于持续持有C类基金份额少于3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一)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若投资者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5 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0/(1+1.5%)=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0=46,915.31份

    即:如果投资者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该投资者可获得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为46,915.31份。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00/1.050=952,380.95份

    即:如果投资者申购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 元,则该投资者可获得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为952,380.95份。

    (二)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 = 赎回份额 × T日对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额 ×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总额 -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 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5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1.120=11,200.00元

    赎回费用=11,200.00×0.5%=56.00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0-56.00=11,144.00元

    即:投资者T日赎回本基金1 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5个月,假设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144.00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 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5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1.120=11,200.00元

    赎回费用=11,2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0-0.00=11,200.00元

    即:投资者T日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5个月,假设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200.00元。

    (三)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某类别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四)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上述计算结果均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五)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一)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基金份额持有人自T+2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三)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2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关注中国经济结构转型等制度红利所带来的相关产业投资机会,兼顾投资基本面良好,有稳定分红政策或高分红预期的上市公司来均衡组合风险,在充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债券(含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所定义的双红利主题类的股票资产及债券资产合计占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债券、权证、货币市场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5%—100%,其中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坚持“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在投资策略上体现“双红利”的主题思想。

    (一)双红利主题的界定

    A、“自上而下”关注政府深化改革、经济转型、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等制度红利所释放的相关产业投资机会,此为本基金的主要投资策略。

    B、“自下而上”精选基本面良好、具稳定分红政策或较高分红预期的公司发行的股票和/或债券,此为本基金为控制组合风险所采取的辅助策略。

    (二)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遵循“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思路:首先是大类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采取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策略,根据经济周期决定权益类证券和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其次是行业配置和个股配置,即根据经济发展的内在逻辑,主要关注政府深化改革、经济转型、经济体制不断完善所带来的产业投资机会。

    本基金同时采取“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主要投资于质地优良而且具备稳定的分红政策、较高分红预期和分红回报的上市公司。

    (1)大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管理人基于对经济周期及通货膨胀发展变化的理解和判断,结合美林投资时钟大类别资产配置模型,对股票、债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的投资价值、投资时机进行动态评估,在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对大类资产进行灵活配置和权重调整,具体分为四个阶段:

    1)经济复苏阶段:基本特征是经济增长谷底回升,通货膨胀降低,上市公司盈利预期见底,股票市场趋势性上涨,债券市场温和上涨,现金配置价值低,大类别资产配置方向以股票型资产为主,配置偏向于受益于经济复苏的强周期类股票、受益于流动性回暖的金融地产类股票和高贝塔的成长股。

    2)经济过热阶段:基本特征经济增长加速,通货膨胀上升,货币政策紧缩。在此阶段,上市公司盈利加速上涨,股票市场维持高位,但债券市场受制于利率上升进入调整阶段,大类别资产配置以股票型资产为主,配置偏向于有供应瓶颈、充分受益于价格上涨的行业或者盈利增速高能够对冲估值下滑的成长股。

    3)经济滞胀阶段:基本特征是经济增长下滑,通货膨胀高企,上市公司盈利增速从高位下滑,债券市场持续受通货膨胀压制,股票和债券双杀,现金配置价值突出。大类别资产配置转向防御型货币市场工具,股票资产吸引力下降,配置偏向通货膨胀相关的资源类股票。

    4)经济衰退阶段:基本特征是经济增长继续下滑,通货膨胀水平下降,上市公司盈利增速持续下滑,但是降幅收敛且行业出现局部分化,股票市场下跌,债券市场受利率政策调整影响出现上升。大类别资产配置方向以债券市场为主。随着经济即将见底的预期逐步形成,股票类资产的吸引力逐步增强。

    基金管理人以美林投资时钟大类别资产配置模型为分析框架,综合考虑中国宏观经济运行的内在规律、中国资本市场“市场化、法制化与国际化”的基本特征,审慎研判中国经济周期在美林投资时钟大类别资产配置模型所处的阶段,积极主动地确定股票、债券和现金等大类别资产的配置权重并加以动态优化。

    (2)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政府深化改革和制度变革所带来的相关产业主题投资机会,具体来说,制度红利主要体现在经济结构转型、社会结构变革和国家政策导向等方面。

    1)在行业配置上挖掘制度红利

    A、经济结构转型。中国经济结构转型主要表现在传统产业升级和新兴产业发展两个方面,本基金将关注传统产业升级和新兴产业发展中受益的行业。

    B、社会结构变革。中国社会结构变革最明显的表现在城镇化加速和人口结构变化这两方面,本基金在行业配置上会挖掘在城镇化发展和人口结构变化中有较大获益的行业。

    C、国家政策导向。本基金将分析并把握国家政策导向和制度变革的方向,并充分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深入发掘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行业主题。

    除上述分析角度外,未来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发展趋势的改变,可能会出现新的分析角度,届时本基金将其纳入到分析体系当中。

    2)行业配置关注基本面

    本基金的行业配置在挖掘制度红利所带来的相关产业投资机会的基础上,将结合定量和定性角度分析行业的基本面。定量分析包括盈利分析、估值分析和景气度分析等,定性分析分为行业生命周期识别和行业竞争结构分析。

    A、行业收益率是行业配置的主要参考指标。影响各个行业收益率的要素可以分解为三类:一类是质量因子,如ROE,毛利率、周转率、现金流质量等;第二类是估值因子,如P/E、P/B、EV/EBITDA等;第三类是是经济周期的景气指标,如行业PMI指数、终端消费数据、产能利用率、库存、通货膨胀等。不同行业的盈利对不同因子的敏感度差异较大。

    B、根据周期性行业和弱周期性行业的不同属性分类研究。行业景气度和供需关系是周期性行业配置的重要依据,基金管理人主要通过跟踪各个行业的资本开支、库存、原材料和产成品价格、产能利用率等指标来把握周期性行业的轮动规律。此外,对行业拐点的判断是周期性行业配置的重要观察窗口。消费需求的变化、产品创新、商业模式是研究弱周期行业的重要指标。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选择直接受益、长期受益或间接收益且行业基本面良好的相关主题行业进行重点配置。

    (三)股票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采用“自下而上”的股票投资分析方法,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深入挖掘基本面良好、企业成长能力优秀、具备稳定分红政策或者高分红预期的股票以对整体投资组合进行适度均衡配置。

    本基金通过定量分析关注基本面良好、具分红能力的股票,主要包括财务分析、估值指标分析、成长性指标、企业分红指标等。财务指标包括每股收益率(EPS)、净资产收益率(ROE)等指标;估值指标包括市盈率(PE)、市净率(PB)、市销率(PS)等指标;成长性指标包括固定资产增长率、主营利润增长率、每股收益增长率、净利润预测、主营业务增长率等;企业分红指标主要包括在过去的3年中分红次数(包括现金分红和股票分红)、最近一年的股息率(最近一年的现金分红/股票的年均价(年均价=年成交额/年成交量))处于市场的排名、最近一年的分红率(最近一年的现金分红总额/可分配利润)处于市场的排名。

    除了静态定量分析以外,基金管理人还将根据对公司的深入研究及盈利预测,进行动态定性分析。本基金将综合分析公司商业模式、公司治理、管理层素质、创新能力、未来的分红能力和分红预期等,综合挖掘基本面良好并具有稳定分红能力或者高分红预期的上市公司。

    同时,为了避免投资估值过高的股票,本基金将根据上市公司所处行业、业务模式以及公司发展中所处的不同阶段等特征,综合利用PE、PB、PEG、DCF等估值方法对公司的估值水平进行分析比较,筛选出估值合理或具有吸引力的公司进行投资。

    (四)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方面,管理人将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补充的方法,确定资产在非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国家债券、中央银行票据等)和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如企业债、公司债等)之间的配置比例,灵活应用期限结构策略、类属策略、信用策略、息差策略、互换策略等,在合理管理并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最大化组合收益。

    1、债券资产配置策略

    在宏观经济趋势研究、货币及财政政策趋势研究的基础上,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研究为核心,自上而下地决定债券组合久期、动态调整各类金融资产比例,结合收益率水平曲线形态分析和类属资产相对估值分析,优化债券组合的期限结构和类属配置。

    (1)久期配置

    管理人将通过积极主动地预测市场利率的变动趋势,相应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以达到提高债券组合收益、降低债券组合利率风险的目的。在确定债券组合久期的过程中,管理人将在判断市场利率波动趋势的基础上,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当前形态,通过合理假设下的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最后确定最优的债券组合久期。

    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趋势的预期,可适当调整组合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

    对同一类属收益率曲线形态和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分析,在给定组合久期以及其它组合约束条件的情形下,通过建立债券组合优化数量模型,确定最优的期限结构。

    (3)类属配置

    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等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各类型投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2、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策略

    对企业债、公司债和短期融资券等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影响信用债信用风险的因素分为行业风险、公司风险、现金流风险、资产负债风险和其他风险等五个方面。

    为控制信用风险,管理人将根据国家有权机构批准或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提供的信用评级,并主要依靠内部评级系统分析信用债的相对信用水平、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

    3、息差策略

    利用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购买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

    4、互换策略

    不同券种在利息、违约风险、久期、流动性、税收和衍生条款等方面存在差别,管理人可以同时买入和卖出具有相近特性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券种,赚取收益级差。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含可交易分离可转债)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可转债的选择结合其债性和股性特征,在对公司基本面和转债条款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估值分析,投资于公司基本面优良、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和良好流动性的可转换债券,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分析资产支持证券对应资产池的资产特征,来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支付,并利用合理的收益率曲线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同时还将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的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控制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风险,以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该券种的发行主体资质相对较弱,且存在信息透明度较低等问题,因而面临更大的信用风险,属于高风险高收益品种,未来有可能出现债券到期后企业不能按时清偿债务的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本基金将从发行主体所处行业的稳定性、未来成长性,以及企业经营、现金流状况、抵质押及担保增信措施等方面优选信用资质相对较强的高收益债进行投资。严格执行分散化投资策略,分散行业、发行人和区域集中度,以避免行业或区域性事件对组合造成的集体冲击。

    (五)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公司产品的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本公司产品将主要投资满足成长和价值优选条件的公司发行的权证。

    (六)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

    在股指期货的投资方面,基金管理人以投资组合的避险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1、避险保值:利用股指期货,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避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2、有效管理: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等特点,对投资组合的仓位进行及时调整,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一)投资决策与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定期或遇重大事件时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对本基金投资做方向性指导。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策略,向交易部下达投资指令。

    交易部设立股票交易员,负责执行投资指令,就指令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市场面的变化对指令执行的影响等问题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并可提出基于市场面的具体建议。交易部同时负责各项投资限制的监控以及本基金资产与公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监察稽核部行使风险管理职能,监控投资风险,并出具风险分析和业绩评估报告。

    (二)投资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决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交易部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1、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运行的格局和特点,并结合基金合同、投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个股投资比例等重要事项。

    3、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个股投资分布方式等。

    4、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7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3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沪深300指数是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 300 只成份股编制而成的指数,综合反映了 A股市场的整体表现。中债综合指数是中国全市场债券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在中国债券网公开发布,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市场影响力,其样本范围涵盖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成份债券包括国债、企业债券等所有主要债券种类。综合考虑基金资产配置与市场指数代表性等因素,本基金选用沪深300指数和中债总指数加权作为本基金的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中出现更适用于本基金的指数,本基金可以在征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风险、中高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其中投资于双红利主题类的股票资产及债券资产合计占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债券、权证、货币市场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5%—10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若本基金在每个自然季度末最后一个估值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各自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均高于0.08元(含),则于该自然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之内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届时见基金管理人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类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该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80%;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两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基金份额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本基金从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等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证券/期货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8%。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款项后按照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和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2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5、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预期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在追求本金安全、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努力追求绝对收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资产的稳定增值。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因此基金投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盈利下降,其股票价格可能会下跌,或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导致本基金投资收益减少。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收益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时的收益率的影响。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以前低的收益率。

    4、波动性风险

    (下转B1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