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焦点
  • 4:新闻·市场
  • 5:新闻·财富管理
  • 6:新闻·公司
  • 7:新闻·公司
  • 8:特别报道
  • A1:上证观察家
  • A2:评论
  • A3:研究·宏观
  • A4:研究·市场
  • A5:研究·财富
  • A6:数据·图表
  • A7:专栏
  • A8:科技
  • B1:公司·信息披露
  • B2:股市行情
  • B3:市场数据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B41:信息披露
  • B42:信息披露
  • B43:信息披露
  • B44:信息披露
  • B45:信息披露
  • B46:信息披露
  • B47:信息披露
  • B48:信息披露
  • B49:信息披露
  • B50:信息披露
  • B51:信息披露
  • B52:信息披露
  • B53:信息披露
  • B54:信息披露
  • B55:信息披露
  • B56:信息披露
  • B57:信息披露
  • B58:信息披露
  • B59:信息披露
  • B60:信息披露
  • B61:信息披露
  • B62:信息披露
  • B63:信息披露
  • B64:信息披露
  • B65:信息披露
  • B66:信息披露
  • B67:信息披露
  • B68:信息披露
  • B69:信息披露
  • B70:信息披露
  • B71:信息披露
  • B72:信息披露
  • B73:信息披露
  • B74:信息披露
  • B75:信息披露
  • B76:信息披露
  • B77:信息披露
  • B78:信息披露
  • B79:信息披露
  • B80:信息披露
  • B81:信息披露
  • B82:信息披露
  • B83:信息披露
  • B84:信息披露
  • B85:信息披露
  • B86:信息披露
  • B87:信息披露
  • B88:信息披露
  • B89:信息披露
  • B90:信息披露
  • B91:信息披露
  • B92:信息披露
  • B93:信息披露
  • B94:信息披露
  • B95:信息披露
  • B96:信息披露
  • B97:信息披露
  • B98:信息披露
  • B99:信息披露
  • B100:信息披露
  • B101:信息披露
  • B102:信息披露
  • B103:信息披露
  • B104:信息披露
  • B105:信息披露
  • B106:信息披露
  • B107:信息披露
  • B108:信息披露
  • B109:信息披露
  • B110:信息披露
  • B111:信息披露
  • B112:信息披露
  • B113:信息披露
  • B114:信息披露
  • B115:信息披露
  • B116:信息披露
  • B117:信息披露
  • B118:信息披露
  • B119:信息披露
  • B120:信息披露
  • B121:信息披露
  • B122:信息披露
  • B123:信息披露
  • B124:信息披露
  • B125:信息披露
  • B126:信息披露
  • B127:信息披露
  • B128:信息披露
  • B129:信息披露
  • B130:信息披露
  • B131:信息披露
  • B132:信息披露
  • B133:信息披露
  • B134:信息披露
  • B135:信息披露
  • B136:信息披露
  • B137:信息披露
  • B138:信息披露
  • B139:信息披露
  • B140:信息披露
  • B141:信息披露
  • B142:信息披露
  • B143:信息披露
  • B144:信息披露
  • B145:信息披露
  • B146:信息披露
  • B147:信息披露
  • B148:信息披露
  • B149:信息披露
  • B150:信息披露
  • B151:信息披露
  • B152:信息披露
  • B153:信息披露
  • B154:信息披露
  • B155:信息披露
  • B156:信息披露
  • B157:信息披露
  • B158:信息披露
  • B159:信息披露
  • B160:信息披露
  • B161:信息披露
  • B162:信息披露
  • B163:信息披露
  • B164:信息披露
  • B165:信息披露
  • B166:信息披露
  • B167:信息披露
  • B168:信息披露
  • B169:信息披露
  • B170:信息披露
  • B171:信息披露
  • B172:信息披露
  • B173:信息披露
  • B174:信息披露
  • B175:信息披露
  • B176:信息披露
  • B177:信息披露
  • B178:信息披露
  • B179:信息披露
  • B180:信息披露
  • B181:信息披露
  • B182:信息披露
  • B183:信息披露
  • B184:信息披露
  • B185:信息披露
  • B186:信息披露
  • B187:信息披露
  • B188:信息披露
  • 浦银安盛月月盈安心养老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浦银安盛月月盈安心养老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浦银安盛月月盈安心养老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2014年10月31日   按日期查找
    B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9版:信息披露
    浦银安盛月月盈安心养老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浦银安盛月月盈安心养老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浦银安盛月月盈安心养老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浦银安盛月月盈安心养老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10-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要提示

      基金募集申请注册文件名称:《关于核准浦银安盛月月盈安心养老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30号)

      注册日期:2014年1月23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开放频率为每18个月开放一次。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本基金的每个自由开放期为5至2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自由开放期可自由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但本基金在存续期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少于10,000份时,基金管理人不对其进行定期支付的自动赎回操作。因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因持有基金份额不足10,000份时而不能享有定期支付机制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第一部分 绪言

      《浦银安盛月月盈安心养老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浦银安盛月月盈安心养老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浦银安盛月月盈安心养老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月月盈安心养老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浦银安盛月月盈安心养老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浦银安盛月月盈安心养老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浦银安盛月月盈安心养老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浦银安盛月月盈安心养老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运作周期:本基金以18个月为一个运作周期,每个运作周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每个自由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18个月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

      44、自由开放期:在每个运作周期结束后进入自由开放期。第一个自由开放期的首日为基金首个运作周期结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每个自由开放期为5至20个工作日

      45、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8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18个月。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18个月,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定期支付:指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每月定期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一定现金的业务,为保证本基金在自由开放期的平稳运作,若本基金的自由开放期内包含有定期支付基准日或定期支付基准日为运作周期最后一个工作日时,则当期可不进行定期支付

      55、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6、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981号3幢316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381号中环广场38楼

      成立时间:2007年8月5日

      法定代表人:姜明生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07号

      注册资本:2.8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持有51%的股权;法国安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盛投资”)持有39%的股权;上海盛融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盛融”)持有10%的股权。

      电话:(021)23212888

      传真:(021)2321280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网址:www.py-axa.com

      联系人:徐莹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姜明生先生,董事长,本科学历。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信托投资公司业务一部副总经理;招商银行总行信托投资部副总经理;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招商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主持工作);招商银行总行公司银行部总经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党委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07年4月加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任总行党委委员。2007年9月起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副行长,2007年10月至2013年3月兼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现兼任中国银联董事。自2009年11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长。

      Bruno Guilloton先生,副董事长,法国国籍,毕业于国立巴黎工艺技术学院。于1999年加盟安盛投资管理(巴黎)公司,担任股票部门主管。2000年至2002年,担任安盛投资管理(东京)公司首席执行官。2002年,任职安盛罗森堡公司和安盛投资管理公司的亚洲区域董事。2005年起,担任安盛投资管理公司内部审计全球主管。现任安盛投资管理公司亚洲股东代表。自2009年3月起兼任本公司副董事长。

      刘长江先生,董事。1998年至2003年担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副处长、处长,2003年至2005年担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2005年至2008年担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期货结算部总经理,2008年起担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2008年至2012年11月兼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构部总经理。自2011年3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廖正旭先生,董事,斯坦福大学理学硕士和纽约科技大学理学硕士。现任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地区高级研究主任。自2012年3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郁蓓华女士,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自1994年7月起,在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工作,历任银行职员、招商银行宝山支行副行长、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会计部总经理、计财部总经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副总经理。自2012年7月起担任本公司总经理。自2013年3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汪素南先生,董事。浙江大学计算机专业博士,高级工程师、国际注册内审师。1996年10月加盟浦发银行宁波分行,历任发展研究部、电脑部、分行营业部总经理。2003年10月调任至浦发银行总行,历任审计部执行审计官、首席审计官助理、中小企业业务经营中心总经理。2014年1月至今担任浦发银行总行零售业务总监。2014年3月起兼任浦发银行总行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总经理。自2014年4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金杰先生,董事。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先后就职于上海上菱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神光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2011年5月进入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现任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自2014年9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王家祥女士,独立董事。1980年至1985年担任上海侨办华建公司投资项目部项目经理,1985年至1989年担任上海外办国际交流服务有限公司综合部副经理,1989年至1991年担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建设部副经理,1991年至2000年担任正信银行有限公司(原正大财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2000年至2002年担任上海实业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02年至2006年担任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顾问。自2011年3月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韩启蒙先生,独立董事。法国岗城大学法学博士。1995年4月加盟基德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2001年起在基德律师事务所担任本地合伙人。2004年起担任基德律师事务所上海首席代表。2006年1月至2011年9月,担任基德律师事务所全球合伙人。2011年11月起至今,任上海启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2013年2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董叶顺先生,独立董事。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上海机械学院机械工程学士。现任IDG资本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合伙人及和谐成长基金投委会成员。董叶顺先生拥有7年投资行业经历,曾任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联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宏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MSN(中国)有限公司、南通联亚药业有限公司等公司董事长。董叶顺先生有着汽车、电子产业近20多年的管理经验,曾任上海申雅密封件系统、中联汽车电子、联合汽车电子系统、延峰伟世通汽车内饰系统等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职务。自2014年4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霍佳震先生,独立董事。同济大学管理学博士。1987年进入同济大学工作,历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同济大学研究生院培养处处长、副院长。现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院长,同济大学中德学院教席教授。自2014年4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黄跃民先生,监事长,华东师范大学国际关系专业硕士研究生,现任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自2007年8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长。

      Simon Lopez先生,澳大利亚/英国国籍。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法学学士、文学学士。2003年8月加盟安盛投资管理公司(英国伦敦),历任固定收益产品专家、固定收益产品经理、基金会计师和组合控制。2008年6月至今担任安盛投资管理公司(英国伦敦)首席运营官。

      陈士俊先生,清华大学管理学博士。2001年7月至2003年6月,任国泰君安证券有限公司研究所金融工程研究员。2003年7月至2007年9月,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研究员、研究部主管。2007年10月至今,任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总监,2010年12月10日起兼任浦银安盛沪深300增强型指数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5月14日起兼任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基金基金经理。自2012年3月起兼任本公司职工监事。

      朱敏奕女士,本科学历。2000年至2007年就职于上海东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任客户主管。2007年4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市场策划经理,现任本公司市场策划部经理。自2013年3月起,兼任本公司职工监事。

      (三)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郁蓓华女士,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自1994年7月起,在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工作,历任银行职员、招商银行宝山支行副行长、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会计部总经理、计财部总经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副总经理。自2012年7月23日起担任本公司总经理。自2013年3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喻庆先生,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和法务会计专业研究生学历,中国人民大学应用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申银万国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总部高级经理;光大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督察长、董事会秘书和监察稽核总监。2007年8月起,担任本公司督察长。

      李宏宇先生,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1997年起曾先后就职于中国银行、道勤集团和上海东新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从事联行结算、产品开发以及基金研究和投资工作。2007年3月起加盟本公司,历任公司产品开发部总监、市场营销部总监、首席市场营销官。自2012年5月2日起,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薛铮先生,上海财经大学数量经济学硕士。2006年3月至2008年5月,在红顶金融研究中心担任固定收益研究员。2008年6月至2009年6月,在上海证券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担任投资经理助理之职。2009年7月进入浦银安盛基金管理公司,任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研究员。2011年6月至2012年6月,担任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12月起,兼任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2月至2013年5月,担任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经理。2012年9月起,兼任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11月起,担任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自2013年5月16日起,兼任浦银安盛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6月14日起,兼任浦银安盛季季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7月28日起,兼任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薛铮先生拥有8年证券从业经验。薛铮先生从未被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郁蓓华女士,本公司总经理兼董事。

      李宏宇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黄列先生,本公司研究部总监。

      陈士俊先生,本公司金融工程部总监,公司旗下浦银安盛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基金基金经理并兼任本公司职工监事。

      吴勇先生,本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监,公司旗下浦银安盛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精致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及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薛铮先生,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公司旗下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及浦银安盛季季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蒋建伟先生,本公司旗下浦银安盛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及浦银安盛新经济结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顾佳女士,本公司合规风控部总经理。

      督察长、其他基金经理及基金经理助理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八)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定期支付;

      (九)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十)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一)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二)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员工管理和培训,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而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1、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确保基金管理人成为一个决策科学、经营规范、管理高效、运作安全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二)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其他要素的基础,它决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基调,并影响着基金管理人内部员工的内控意识。为此,基金管理人从两方面入手营造一个好的控制环境。首先,从“硬控制”来看,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原则,设置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各部门有明确的岗位设置和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其次,基金管理人更注重“软控制”,基金管理人的管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先的理念和实行科学高效的运行方式,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加强全体员工道德规范和自身素质建设,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基金管理人的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2、风险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进行:第一层次为公司各业务部门对各自部门潜在风险的自我管理和检查;第二层次为公司总经理领导的管理层、风险控制委员会、合规风控部的风险管理;第三层次为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管理,包括董事会、合规及审计委员会、督察长和合规风控部。

      3、控制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各种预防性的、检查性的和修正性的控制措施,把控制活动贯穿于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的始终,尤其是强调对于基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严格岗位分离,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明确授权控制;对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了适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沟通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制度,以确保识别、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标,使员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基金管理人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合规风控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公司内部风险控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各部门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体控制,并协助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设置,实现一线业务岗位、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控,确保实现内部监控活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于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四)内部控制机制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内部控制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健全、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从功能上划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可分为“决策系统”、“执行系统”、“监督系统”三个方面。监督系统在各个内部控制层次上对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实施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及其之间的关系。执行系统是指具体负责将基金管理人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现的一些职能部门。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执行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承担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基金投资运作和内部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进行全程、动态的监控,监督的对象覆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系统从监督内容划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1、监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督察长、内部审计——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

      3、合规风控部——根据总经理及督察长的安排,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活动及各职能部门进行内部监督和检查。

      (五)内部控制层次

      1、员工自律和部门主管的监控。所有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培训,签署自律承诺书,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等。基金管理人的各部门主管在权限范围之内,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控制,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规章制度,并对部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负直接责任;

      2、管理层的控制。管理层采取各种控制措施,管理和监督各个部门和各项业务进行,以确保基金管理人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下。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3、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监控和指导。所有员工应自觉接受并配合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督。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建议应予采纳,基金管理人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

      4、督察长、合规风控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的充分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六)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义务规则,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公司章程》——指经股东会批准的《公司章程》,是基金管理人制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是基金管理人在经营管理宏观方面进行内部控制的制度依据。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固有资金投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行政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和危机处理计划等;

      4、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管理、监督的需要,同时也是避免工作中主管随意性的有效手段。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决定进行拟订、修改,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七)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持、完善、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完备,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成立时间:1995年12月29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47.04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814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夏虹

      电话:021-68475682

      传真:021-68475623

      上海银行成立于1995年12月29日,是一家由国有股份、中资法人股份、外资股份及个人股份共同组成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上海。

      上海银行成立以来稳健经营,规范管理,以“精诚至上,信义立行”为企业核心理念,以“精品银行”为发展愿景,以“总体形成特色、区域兼顾差异、局部突显亮点”为经营指导思想,不断加快差异化发展步伐,走特色化发展道路。依据自身市场定位形成了“中小企业综合金融服务”、“城市居民财富管理和养老金融服务”、“金融市场交易服务”以及打造“横跨‘两岸三地’最佳金融服务平台”等特色定位。

      目前,上海银行在上海、宁波、南京、杭州、天津、成都、深圳、北京、苏州、无锡、绍兴等地共拥有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294个,设有自助银行186个,布放自助服务类终端设备2377台,初步形成了覆盖长三角、环渤海、珠三角、中西部重点城市的网络布局框架。此外,上海银行还发起设立了闵行上银村镇银行、衢江上银村镇银行、江苏江宁上银村镇银行和崇州上银村镇银行;发起成立了上银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地区设立了上海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与全球130多个国家和地区1600多家境内外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建立了代理行关系。

      近年来,上海银行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不断提高,在英国《银行家》全球前1000家银行中排名持续提升,2013年位列全球银行业第158位。多次被《亚洲银行家》杂志评为“中国最佳城市零售银行”,并先后荣获“上海市著名商标”、“小企业优秀客户服务银行”、“全国再就业先进单位”、“全国银行间市场优秀交易成员”、“全国敬老模范单位”、“最佳企业形象奖”、“银团贷款最佳机构奖”等荣誉称号。

      截至2013年底,上海银行资产总额9777.22亿元;存款总额6260.13亿元,贷款总额4414.88亿元;资本充足率为11.94%;拨备覆盖率290.36%。

      2、主要人员情况

      上海银行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职能部门,内设产品管理部、托管运作部(下设托管运作团队和运行保障团队)、稽核监督部,平均年龄30岁左右,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绝大部分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上海银行于2009年8月18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814号。

      截至2014年9月30日,上海银行已托管9只证券投资基金,分别为天治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100(ECPI ESG)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季季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双债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现金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的资产净值合计44.83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有关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上海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是由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和资产托管部共同组成。托管业务风险控制纳入全行的风险管理体系;资产托管部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托管业务内控稽核工作,各业务部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资产托管部所有的部室、岗位和人员。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的稽核监督团队,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业务部室在内部组织结构上形成相互制约,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前提,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5)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与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建立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托管业务前后台分离,不同岗位相互牵制的管理结构。

      (3)专门的稽核监督人员组织各业务部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托管业务操作间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定期开展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保证业务连续不中断。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981号3幢316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381号中环广场38楼

      电话:(021)23212899

      传真:(021)2321289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联系人:徐莹

      网址:www.py-axa.com

      2、电子直销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目前支持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借记卡、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兴业银行借记卡、中信银行借记卡、广发银行借记卡、上海农商银行借记卡)

      交易网站:www.py-axa.com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二)代销机构

      1、场外代销机构

      (1)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客户服务热线: 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唐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3)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0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客服电话:95523

      网址:www.sywg.com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户服务热线: 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5)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天泰金融广场A座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6)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号迪凯银座22、23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7)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户服务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1001A 1001B室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cn

      (9)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95587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1)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7号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服务热线: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3)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古大观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服务热线: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14)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服电话: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1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服务热线: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6)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号保利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王莉

      服务热线: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2、场内代销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代销机构见《发售公告》。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新增为本基金的场内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联系人:刘少君

      电话:(010)59378919传真:(010)5937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580号南证大厦45-46层

      负责人: 黄宁宁

      电话: 021-52341668

      传真: 021-6267696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宣伟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联系人:魏佳亮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魏佳亮

      五、其他服务机构及委托办理业务的有关情况

      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由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以及有关业务应用系统构成。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包括机房工程系统、网络集成系统,这些系统在公司筹建之初由专业的系统集成公司负责建成,之后日常的维护管理由公司负责,但与第三方服务公司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特殊情况下的技术支持。公司业务应用系统主要包括开放式基金登记过户子系统、直销系统、资金清算系统、投资交易系统、估值核算系统、网上交易系统、呼叫中心系统、外服系统、营销数据中心系统等。这些系统也主要是在公司筹建之初采购专业系统提供商的产品建设而成,建成之后在业务运作过程中根据公司业务的需要进行了相关的系统功能升级,升级由系统提供商负责完成,升级后的系统也均是系统提供商对外提供的通用系统。业务应用系统日常的维护管理由公司负责,但与系统提供商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特殊情况下的技术支持。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未委托服务机构代为办理重要的、特定的信息技术系统开发、维护事项。

      另外,本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的需要,委托资质良好的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转B1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