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公司
  • 4:互动
  • 5:研究·宏观
  • 6:信息披露
  • 7:信息披露
  • 8:艺术资产
  • 9:股市行情
  • 10:市场数据
  • 11:信息披露
  • 12:信息披露
  • 13:信息披露
  • 14:信息披露
  • 15:信息披露
  • 16:信息披露
  • 17:信息披露
  • 18:信息披露
  • 19:信息披露
  • 20:信息披露
  • 21:信息披露
  • 22:信息披露
  • 23:信息披露
  • 24:信息披露
  • 25:信息披露
  • 26:信息披露
  • 27:信息披露
  • 28:信息披露
  • 29:信息披露
  • 30:信息披露
  • 31:信息披露
  • 32:信息披露
  • 33:信息披露
  • 34:信息披露
  • 35:信息披露
  • 36:信息披露
  • 37:信息披露
  • 38:信息披露
  • 39:信息披露
  • 40:信息披露
  • 41:信息披露
  • 42:信息披露
  • 43:信息披露
  • 44:信息披露
  • 45:信息披露
  • 46:信息披露
  • 47:信息披露
  • 48:信息披露
  • 49:信息披露
  • 50:信息披露
  • 51:信息披露
  • 52:信息披露
  • 53:信息披露
  • 54:信息披露
  • 55:信息披露
  • 56:信息披露
  • 57:信息披露
  • 58:信息披露
  • 59:信息披露
  • 60:信息披露
  • (上接59版)
  •  
    2014年11月8日   按日期查找
    60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 60版:信息披露
    (上接59版)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上接59版)
    2014-11-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2、股息发放条件

    (1)在确保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本公司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后,在有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可以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的顺序在普通股股东之前。

    (2)为满足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合格标准的监管要求,本公司有权取消部分或全部优先股派息,且不构成违约事件。本公司将在尽最大努力充分考虑优先股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做出派息决议。

    (3)派息不与本公司自身的评级挂钩,也不随评级变化而调整。

    (4)除非本公司决议完全派发当期优先股股息,否则本公司将不会向普通股股东分红。

    (5)本公司宣派和支付全部优先股股息由本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决定。若取消部分或全部优先股派息,需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若决议取消部分或全部优先股派息,将在付息日前至少10个工作日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通知优先股股东。

    3、股息支付方式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的股息以现金方式支付,每年支付一次。计息起始日为优先股投资者缴款截止日。派息日为优先股投资者缴款截止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遇中国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顺延期间应付股息不另计利息。

    优先股股东所获得股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优先股股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

    4、股息累积方式

    在本公司决议取消部分或全部优先股派息的情形下,当期未分派股息不累积至之后的计息期。

    5、剩余利润分配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的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与普通股股东一起参与剩余利润的分配。

    (七)有条件赎回条款

    1、赎回权行使主体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设置发行人有条件赎回条款,不设置投资者回售条款,优先股股东无权要求本公司赎回优先股。

    2、赎回条件及赎回期

    经中国银监会事先批准,本公司在下列情形下可行使赎回权:

    (1)使用同等或更高质量的资本工具替换被赎回优先股,同时本公司收入能力具备可持续性;

    (2)或者行使赎回权后的资本水平仍明显高于中国银监会规定的监管资本要求。

    本公司有权自发行日后期满5年之日起,于每年的优先股派息日全部或部分赎回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赎回期至全部转股或者全部赎回之日止。在部分赎回情形下,所有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按比例以同等条件赎回。赎回权具体安排由本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最终确定。

    3、赎回价格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以现金方式赎回,赎回价格为票面金额与当期已决议支付但尚未支付的股息之和。

    (八)强制转股条款

    当满足强制转股触发条件时,本次发行并仍然存续的优先股将在监管部门批准的前提下全额或部分转换为A股普通股。

    1、强制转股触发条件

    (1)本公司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降至5.125%(或以下),则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将全额或部分转为A股普通股,促使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恢复到5.125%以上。在部分转股情形下,所有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按比例以同等条件转股。

    (2)在以下两种情形中较早者发生时,则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将全额转为A股普通股:①中国银监会认定若不进行转股,本公司将无法生存;②相关部门认定若不进行公共部门注资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持,本公司将无法生存。

    在满足如上强制转股触发条件时,本次发行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的事宜需报中国银监会审查并决定,并按照《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履行临时报告、公告等信息披露义务。

    2、转换数量确定原则

    优先股转股数量的计算公式为:Q=V/P。

    其中:V为需要转股的优先股票面金额总额;P为转股价格。

    优先股股东持有的优先股按上述公式计算后,剩余不足转换为一股普通股时,本公司将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转股价格及调整机制

    本次发行优先股的初始转股价格为审议通过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2(即6.31元人民币/股)。

    2 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交易总额÷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公司董事会通过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之日起,当本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情况(不包括因本公司发行的带有可转为普通股条款的融资工具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本公司将按上述情形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P0/M×A×k)/(1+k);

    其中:P0为初始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M为A股普通股增发新股或配股公告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本公司出现上述普通股股份变化情况时,将对强制转股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应信息披露。

    当本公司发生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股份数量及/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影响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股东的权益时,本公司将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平衡本次发行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权益的原则,视具体情况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本次优先股的强制转股价格不因本公司派发普通股现金股利的行为而进行调整。

    4、强制转股年度有关普通股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转股而增加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享有与原A股普通股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强制转股形成的A股普通股股东)均参与当期普通股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九)表决权的限制和恢复

    1、表决权限制

    除以下情况外,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优先股没有表决权。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就以下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本公司持有的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1)修改本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2)一次或累计减少本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3)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4)本公司发行优先股;

    (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表决权恢复机制

    在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存续期间,当本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自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利润分配方案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

    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享有的表决权计算公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为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的票面金额总额;P为审议通过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即6.31元人民币/股)。

    在本公司董事会通过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之日起,当本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情况(不包括因本公司发行的带有可转为普通股条款的融资工具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本公司将按上述情形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按下述公式进行表决权恢复时模拟转股价格的调整: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PO/M×A×k)/(1+k);

    其中:P0为初始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M为A股普通股增发新股或配股公告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本公司出现上述普通股股份变化情况时,将对表决权恢复时的模拟转股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应信息披露。

    当本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公司股份及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影响本次优先股股东的权益时,本公司将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平衡本次发行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权益的原则,视具体情况调整表决权恢复时的模拟转股价格。有关模拟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本次优先股表决权恢复时的模拟转股价格不因本公司派发普通股现金股利的行为而进行调整。

    3、表决权恢复的解除

    表决权恢复直至本公司全额支付当年优先股股息。

    (十)清偿顺序及清算方法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的股东受偿顺序位列存款人、一般债权人和次级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次级债、混合资本债券、二级资本工具等)之后,先于普通股股东;本次发行的优先股的股东位于同一受偿顺序。

    本公司进行清算时,本公司财产清偿顺序为: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本公司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支付个人储蓄本金及利息;

    4、缴纳所欠税款;

    5、清偿本公司债务;

    6、按股东持有的股份种类和比例进行分配。

    本公司按照上述顺序进行清算时,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应当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所持优先股的面值和未派发的股息,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十一)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境内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00亿元,依据适用法律法规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批准,用于补充本公司其他一级资本。

    (十二)评级安排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未安排评级。

    如进行评级,将会在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或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公告文件中予以明确。本次发行优先股的具体评级安排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市场情况确定。

    (十三)担保安排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无担保安排。

    (十四)转让安排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不设限售期,发行后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交易平台进行转让。

    (十五)监管要求更新

    本次发行优先股存续期内,在监管部门出台新的资本监管要求时或对现有资本监管要求进行重大修改时,为继续符合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合格标准的监管要求,本公司有权按照监管要求修改方案条款。

    本方案在经过董事会审议和股东大会批准后,可能依监管意见并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进一步调整具体条款。

    (十六)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决议自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十七)境内发行和境外发行的关系

    本次境内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和境外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相互独立,互不构成条件。其中任何一项未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或未获得中国银监会及/或中国证监会核准,或相关事项未获得其他有权政府部门的批准,不会影响另一项的实施。

    本次发行方案尚需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以及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并最终以核准的方案为准。在公司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大会和H股类别股东大会通过本次优先股方案框架下,本次优先股分次发行无需经过届时已发行的优先股类别股东大会决议或普通股类别股东大会决议或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附件3:

    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外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为改善本公司资本结构,为公司战略的有效实施提供资本支持,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增强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本公司拟在境外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补充其他一级资本(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现提出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如下:

    (一)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在境外发行的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优先股(以下简称“本次境外优先股”),拟发行数量不超过1亿股,具体数量由本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可转授权)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二)存续期限

    本次境外优先股无到期期限。

    (三)发行方式

    本次境外优先股将根据相关发行规则进行非公开配售发行,经监管机构核准后按照相关程序一次或分次发行。如本次优先股采取分次发行的方式,每次发行无需另行取得本行已发行的优先股股东的批准。

    (四)发行对象

    本次境外优先股将根据相关发行规则,向境外合格投资者发售。本次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境外优先股。如出现认购不足,则不足部分由承销团包销。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原股东优先配售。

    (五)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境外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元,以外币或人民币计算发行价格,拟采用平价或溢价发行,具体发行价格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市场惯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可转授权)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确定。

    (六)股息分配条款

    1、票面股息率确定原则

    本次境外优先股拟采用可分阶段调整的股息率(该股息率基于境外优先股发行价格进行计算,以下同),将设置股息率调整周期,在本次境外优先股发行后的一定时期内采用相同股息率,随后每隔一定时期重置一次(该股息率由基准利率加上固定溢价确定,固定溢价为该次境外优先股发行时股息率与基准利率之间的差值,且在存续期内保持不变)。本公司将按照市场定价方式确定本次境外优先股的股息率,具体事宜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可转授权)根据发行时的市场状况、本公司具体情况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最终确定。

    2、股息发放条件

    (1)在确保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法规要求的前提下,本公司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后,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可以向境外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本公司发行的本次境外优先股与境内优先股具有同等的股息分配顺序,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境外优先股股息的支付不与本公司自身的评级挂钩,也不随评级变化而调整。

    (2)任何情况下,在履行相关监管程序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本公司有权取消境外优先股的派息,且不构成违约事件。本公司可以自由支配取消的优先股股息用于偿付其它到期债务。取消境外优先股派息除构成对普通股的股息分配限制以外,不构成对本公司的其他限制。本公司在行使上述权利时将充分考虑优先股股东的权益。

    3、股息支付方式

    本次境外优先股的计息本金为届时已发行且存续的相应期次境外优先股总金额(即境外优先股发行价格与届时已发行且存续的相应期次境外优先股发行股数的乘积,以下同)。本次境外优先股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方式,以人民币计价和宣布,以现金形式支付,计息起始日为相应期次境外优先股的发行缴款截止日。优先股股东所获得股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优先股股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本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可转授权)根据发行方案的约定,全权决定并办理向本次境外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事宜。

    4、股息制动机制

    如本公司全部或部分取消境外优先股的股息发放,在完全宣派约定的优先股股息之前,本公司将不会向普通股股东分配股息。

    5、股息累积方式

    本次境外优先股采取非累积股息支付方式,即未向境外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不累积到下一计息年度。

    6、剩余利润分配

    本次境外优先股的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不与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七)有条件赎回条款

    1、赎回权行使主体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设置发行人有条件赎回条款,不设置投资者回售条款,优先股股东无权要求本公司赎回优先股。

    2、赎回条件及赎回期

    本次境外优先股自发行结束之日起5年后,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并符合相关要求,本公司有权赎回全部或部分本次境外优先股。本次境外优先股赎回期自其发行结束之日起5年后至全部赎回或转股之日止。本公司行使境外优先股的赎回权需要符合以下要求:

    (1)本公司使用同等或更高质量的资本工具替换被赎回的优先股,并且只有在收入能力具备可持续性的条件下才能实施资本工具的替换;

    (2)或者本公司行使赎回权后的资本水平仍明显高于中国银监会规定的监管资本要求。

    赎回权具体安排由本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最终确定。

    3、赎回价格

    本次境外优先股的赎回价格为发行价格加当期已宣告且尚未支付的股息。

    (八)强制转股条款

    当满足强制转股触发条件时,本次发行并仍然存续的本次境外优先股将在监管批准的前提下全额或部分转换为H股普通股。

    1、转股触发条件

    (1)当其他一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发生时,即本公司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降至5.125%(或以下)时,本公司有权在无需获得优先股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将届时已发行且存续的本次境外优先股按照总金额全部或部分转为H股普通股,并使本公司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恢复到5.125%以上。在部分转股情形下,本次境外优先股按同等比例、以同等条件转股。当本次境外优先股转换为H股普通股后,任何条件下不再被恢复为优先股。

    (2)当二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发生时,本公司有权在无需获得优先股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将届时已发行且存续的本次境外优先股按照总金额全部转为H股普通股。当境外优先股转换为H股普通股后,任何条件下不再被恢复为优先股。其中,二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是指以下两种情形的较早发生者:①中国银监会认定若不进行转股或减记,本公司将无法生存;②相关部门认定若不进行公共部门注资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持,本公司将无法生存。

    当发生上述触发强制转股的情形时,本公司需报中国银监会审查并决定,并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履行临时报告、公告等信息披露义务。

    2、强制转股数量及确定原则

    本次境外优先股强制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折算汇率。本次境外优先股强制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余额,本公司将按照有关监管规定进行处理。

    其中:Q*为每一境外优先股股东持有的本次境外优先股转换为H股普通股的股数;V*为境内外优先股按同等比例吸收损失的前提下每一境外优先股股东持有的所需进行强制转股的境外优先股金额;P*为本次境外优先股的强制转股价格;折算汇率以审议通过本次境外优先股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一个交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基准,对港币和境外优先股发行币种进行套算。

    当触发事件发生后,届时已发行且存续的本次境外优先股将根据上述计算公式,全部转换或按照同等比例吸收损失的原则部分转换为对应的H股普通股。

    本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强制转股触发条件发生时,全权办理本次境外优先股转股的所有相关事宜。

    3、强制转股价格及确定依据

    本次境外优先股以审议通过其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本公司H股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为初始强制转股价格,具体事宜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可转授权)根据市场状况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本公司H股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本公司H股普通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本公司H股普通股股票交易总量,即每股港币7.48元。

    4、强制转股期限

    本次境外优先股的强制转股期自其发行完成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全部赎回或转股之日止。

    5、强制转股价格调整方式

    自本公司董事会通过本次境外优先股发行方案之日起,当本公司H股普通股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低于市价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公司发行的带有可转为普通股条款的融资工具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等情况时,本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强制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但本公司派发普通股现金股利的行为不会导致强制转股价格的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N*/(N*+n*);

    H股低于市价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N*+k*)/(N*+n*);k*=n*×A*/M*;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强制转股价格,N*为该次H股普通股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前本公司普通股总股本数,n*为该次H股普通股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的新增股份数量,A*为该次H股增发新股价格或配股价格,M*为该次H股增发新股或配股的公告日(指已生效且不可撤销的增发或配股条款的公告)前一交易日H股普通股收盘价,P1*为调整后有效的强制转股价格。

    当本公司发生将所回购股份注销、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及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境外优先股股东的权益时,出于反稀释目的,本公司将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充分保护及平衡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权益的原则,视具体情况调整强制转股价格。该等情形下转股价格的调整机制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6、强制转股年度有关普通股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境外优先股强制转股而增加的本公司H股普通股股票享有与原H股普通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普通股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

    (九)表决权的限制和恢复

    1、表决权限制

    一般情况下,优先股股东无权召开及出席任何股东大会并进行投票表决。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就以下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本公司持有的本公司发行的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1)修改本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2)一次或累计减少本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3)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4)本公司发行优先股;

    (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表决权恢复机制

    在本次境外优先股存续期间,当本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利润分配方案次日起,本次境外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

    恢复表决权的境外优先股享有的普通股表决权计算公式如下:

    R*=W*/S*×折算汇率,恢复的表决权份额以去尾法取一的整数倍。

    其中:R*为每一境外优先股股东持有的境外优先股恢复为H股普通股表决权的份额;W*为每一境外优先股股东持有的境外优先股金额;折算价格S*为审议通过本次境外优先股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本公司H股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折算汇率以审议通过本次境外优先股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一个交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基准,对港币和境外优先股发行币种进行套算。

    前二十个交易日本公司H股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本公司H股普通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本公司H股普通股股票交易总量,即每股港币7.48元。

    在本次优先股发行之后,当本公司H股普通股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低于市价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公司发行的带有可转为普通股条款的融资工具(如优先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转股而增加股本)、配股等情况时,本公司将按上述情况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模拟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具体调整办法与“八、强制转股条款”对强制转股价格的调整机制相一致。

    3、表决权恢复条款的解除

    表决权恢复后,当本公司已全额支付当年境外优先股股息时,则自全额付息之日起,境外优先股股东根据表决权恢复条款取得的表决权将予以终止。后续如再次触发表决权恢复条款的,境外优先股股东的表决权可以重新恢复。

    (十)清偿顺序及清算方法

    境外优先股股东和境内优先股股东具有同等的清偿顺序,受偿顺序排在存款人、一般债权人及次级债持有人、可转换债券持有人、二级资本债券持有人及其他二级资本工具持有人之后,优先于公司普通股股东。

    本公司进行清算时,本公司财产清偿顺序为: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本公司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支付个人储蓄本金及利息;

    4、缴纳所欠税款;

    5、清偿本公司债务;

    6、按前款规定清偿剩余财产后,本公司根据股东持有的股份种类和相应比例进行分配。本公司境外优先股股东与境内优先股股东位列同一受偿顺序,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本次境外优先股股东应获得的清偿金额为届时已发行且存续的境外优先股总金额与当期已宣告且尚未支付的股息之和,不足以支付的,境内外优先股股东均等比例获得清偿。

    (十一)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境外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00亿元,依据适用法律法规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批准,用于补充本公司其他一级资本。

    (十二)评级安排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未安排评级。

    如进行评级,将会在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或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公告文件中予以明确。本次发行优先股的具体评级安排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市场情况确定。

    (十三)担保安排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无担保安排。

    (十四)转让安排

    本次境外优先股将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向香港联合交易所申请上市,并按照相关交易结算规则转让。

    (十五)监管要求更新

    本次发行优先股存续期内,在监管部门出台新的资本监管要求时或对现有资本监管要求进行重大修改时,为继续符合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合格标准的监管要求,本公司有权按照监管要求修改合同条款。

    本方案在经过董事会审议和股东大会批准后,可能依监管意见并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进一步调整具体条款。

    (十六)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决议自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十七)境内发行和境外发行的关系

    本次境内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和境外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相互独立,互不构成条件。其中任何一项未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或未获得中国银监会及/或中国证监会核准或相关事项未获得其他有权政府部门的批准,不会影响另一项的实施。

    本次发行方案尚需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以及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并最终以核准的方案为准。在公司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大会和H股类别股东大会通过本次优先股方案框架下,本次优先股分次发行无需经过届时已发行的优先股类别股东大会决议或普通股类别股东大会决议或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附件4:

    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

    本公司境内、境外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将依据适用法律法规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批准,用于补充公司其他一级资本。

    附件5: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优先股发行有关事项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本次优先股发行的工作需要,董事会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在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内,全权处理与本次优先股发行有关的事项,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最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具体的优先股发行规模、发行股息率(包括股息率确定方式和最终股息率)、转股安排、发行时间、分次发行的相关安排、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评级安排、转让安排等;

    (二)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意见,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发行优先股的发行条款进行适当修订、调整和补充;

    (三)如国家对优先股有新的规定、有关监管部门有新的政策要求或市场情况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对本次发行优先股的发行方案进行相应调整;

    (四)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本次优先股发行、转让有关的协议、合同、募集说明书或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及承销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协议等);

    (五)就优先股发行及转让事宜向境内外有关政府机关、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境内外有关政府机关、监管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决议、协议、申报文件及其他文件;并做出其等认为与本次优先股发行、转让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六)根据发行优先股决议规定的条件和原则,在符合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的前提下,与主承销商(保荐机构)协商确定发行对象,确定对各个发行对象发行的股份数量,在需要时安排申购程序、接受定金缴付、与作为本次发行对象的投资者签署认股协议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并决定其生效;

    (七)根据境内外有关政府机关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在本次优先股发行、转让期间,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不时进行调整和修改,授权人士行使该项授权时仅限于根据优先股发行的监管规定,对公司章程个别条款及文字进行调整和修订;优先股发行完毕后,董事会就注册资本变更等事项修改公司章程,并报有关政府机关进行核准,及向工商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政府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事宜。

    (八)根据政府机关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有关批准文件,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与本次优先股发行、转让相关的决议内容作出相应修改。

    (九)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授权董事会有关人士具体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事务。

    为提高决策效率,把握市场时机,由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行长及主管副行长单独或共同全权处理上述相关事宜。

    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全权办理以下事宜:

    (一)依照发行方案的约定,宣派和支付全部优先股股息(若取消部分或全部优先股派息,需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在本次发行的优先股的赎回期内根据市场情况等因素启动赎回程序,并根据中国银监会等监管部门的批准全权办理与赎回相关的所有事宜;

    (三)在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满足强制转股触发条件时,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转股的所有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强制转股条款发行相应普通股、修改本行章程相关条款、办理中国银监会等监管部门的相关审批手续及注册资本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四)若监管部门出台新的资本监管要求或对现有资本监管要求进行的重大修改,致使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无法计入其他一级资本,为使本次发行的优先股继续符合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合格标准的监管要求,按照监管部门的最新要求修改本次发行的合同条款。

    附件6:

    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4-2016年金融债券和二级资本债券发行计划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本公司在直接融资市场快速、有效地增加运营资金和适时补充资本,降低融资成本,提升盈利能力,本公司制定了2014-2016年发行金融债券和二级资本债券的计划。请各位股东审议,并批准该计划的实施:

    一、本公司2014-2016年发行金融债券计划

    为贯彻国家“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以及“加大对‘三农’领域的信贷支持”的方针政策,本公司计划于2014-2016年期间每年发行不超过500亿元人民币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发放贷款,包括但不限于小微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该等金融债券的发行将在决议有效期内分阶段、分期次实施。

    二、本公司2014-2016年发行二级资本债券计划

    本公司计划于2014-2016年期间根据监管部门的规定、本公司二级资本的需求及市场状况发行二级资本债券,发行规模在监管部门规定的比例之内。该等二级资本债券的发行将在决议有效期内分阶段、分期次实施。

    三、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金融债券和二级资本债券发行授权事项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办理与上述金融债券和二级资本债券发行相关的事宜,具体组织实施金融债券和二级资本债券的发行,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本公司资金和/或资本补充需要以及金融市场状况,决定金融债券和二级资本债券的发行时间、发行方式、发行期次、发行规模、发行利率、债券期限、发行市场及对象等。

    该项授权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36个月。

    附件7:

    关于授权董事会择机发行境外债券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丰富本公司的债务融资渠道,拓宽融资地域,进一步加强本公司与香港、台湾等地区及其它国际金融中心的经济金融往来,本公司计划在适当时机赴境外市场(包括但不限于香港、台湾地区)发行离岸债券,货币包括但不限于离岸人民币和美元。

    考虑到境外金融市场的变化和投资者的偏好,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择机在境外市场发行离岸债券。

    一、发债规模

    综合考虑境外人民币存款容量及债券市场状况,本公司在境外发债总规模不超过3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具体每次发债的数额将由监管部门核准确定。

    二、发债期限

    根据境外投资者的投资偏好和本公司的资金运用状况,本公司在境外发行的离岸债券期限不超过10年期。

    三、发债利率

    发行境外债券的票面利率将根据适当时机境外债券市场的情况参照相关市场收益率水平,并视最终的发债期限和市场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募集资金用途

    本公司赴境外发行离岸债券的募集资金将用于发放贷款、补充流动资金和其他一般企业用途。

    为稳妥有效推进赴境外发行离岸债券的工作,建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办理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境外债券的发行地点(包括但不限于香港、台湾地区)、发行货币(包括但不限于离岸人民币和美元)、发行时间、发债规模、期限、利率等具体条款及其它相关事宜;就发行事宜向境内外有关监管部门、机构、交易所等办理申请、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报告等手续;签署、修改、补充、递交、执行与发行有关的所有协议、合同和公告等相关文件;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决定、办理其他与发行有关的所有其他事宜。

    该授权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36个月。

    附件8:

    关于修订《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鉴于公司拟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在现行公司章程的基础上,制定了公司优先股发行后适用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次审议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优先股发行后适用)经监管部门核准并于公司优先股发行完成之日起生效。在优先股发行前,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继续有效。

    附件9: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变更企业注册资本的相关规定,本公司股本在发生变化后,应申请变更公司注册资本。

    2014年6月24日(A股股权登记日)和2014年6月19日(H股股息派发基准日),本公司分别实施了2013年下半年度A股和H股的利润分配方案(每10股送2股)。2013年3月15日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了面值总额为人民币200亿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2013年9月16日进入转股期。由于实施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持债人行使转股权而新增股份,本公司总股本由28,365,585,227股增加至34,039,654,172股。根据股本变动情况,本公司拟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由28,365,585,227元变更为34,039,654,172元。

    附件10: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补董事候选人简历

    姚大锋先生简历:52岁,高级经济师,自2011年7月至今担任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及自2010年7月至今担任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姚大锋先生亦于2014年4月至今担任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代码:600383))董事。姚大锋先生曾于2004年9月至2011年7月担任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于2002年11月至2004年9月担任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备组副组长,于2002年8月至2002年11月担任万向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及于1981年8月至2002年7月相继担任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信贷员、科长、副处长及处长职务。姚大锋先生于1998年9月至2001年6月就读于浙江大学政治管理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并于1999年9月至2002年7月就读于浙江省委党校政治经济学专业,研究生毕业。

    附件11:

    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投票日期:2014年12月23日

    一、投票流程

    1、投票代码

    投票代码投票简称表决事项数量投票股东
    738016民生投票48A股股东

    2、表决方法

    (1)如果股东一次性表决所有议案,则表决方法如下表所示:

    表决序号内容申报代码申报价格同意反对弃权
    议案1-议案16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48项议案73801699.00元1股2股3股

    (2)如果股东依次表决所有的47项议案,则表决方法如下表所示:

    表决序号内容申报代码申报价格同意反对弃权
    1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条件的议案7380161.00元1股2股3股
    2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议案
    2.01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7380162.01元1股2股3股
    2.02存续期限7380162.02元1股2股3股
    2.03发行方式7380162.03元1股2股3股
    2.04发行对象7380162.04元1股2股3股
    2.05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7380162.05元1股2股3股
    2.06股息分配条款7380162.06元1股2股3股
    2.07有条件赎回条款7380162.07元1股2股3股
    2.08强制转股条款7380162.08元1股2股3股
    2.09表决权的限制和恢复7380162.09元1股2股3股
    2.10清偿顺序及清算方法7380162.10元1股2股3股
    2.11募集资金用途7380162.11元1股2股3股
    2.12评级安排7380162.12元1股2股3股
    2.13担保安排7380162.13元1股2股3股
    2.14转让安排7380162.14元1股2股3股
    2.15监管要求更新7380162.15元1股2股3股
    2.16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决议的有效期7380162.16元1股2股3股
    2.17境内发行和境外发行的关系7380162.17元1股2股3股
    3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外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议案
    3.01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7380163.01元1股2股3股
    3.02存续期限7380163.02元1股2股3股
    3.03发行方式7380163.03元1股2股3股
    3.04发行对象7380163.04元1股2股3股
    3.05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7380163.05元1股2股3股
    3.06股息分配条款7380163.06元1股2股3股
    3.07有条件赎回条款7380163.07元1股2股3股
    3.08强制转股条款7380163.08元1股2股3股
    3.09表决权的限制和恢复7380163.09元1股2股3股
    3.10清偿顺序及清算方法7380163.10元1股2股3股
    3.11募集资金用途7380163.11元1股2股3股
    3.12评级安排7380163.12元1股2股3股
    3.13担保安排7380163.13元1股2股3股
    3.14转让安排7380163.14元1股2股3股
    3.15监管要求更新7380163.15元1股2股3股
    3.16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决议的有效期7380163.16元1股2股3股
    3.17境内发行和境外发行的关系7380163.17元1股2股3股
    4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7380164.00元1股2股3股
    5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优先股发行有关事项的议案7380165.00元1股2股3股
    6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4-2016年金融债券和二级资本债券发行计划的议案7380166.00元1股2股3股
    7关于授权董事会择机发行境外债券的议案7380167.00元1股2股3股
    8关于修订《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7380168.00元1股2股3股
    9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7380169.00元1股2股3股
    10关于制订《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4-2016年资本管理规划》的议案73801610.00元1股2股3股
    11关于制订《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4-201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73801611.00元1股2股3股
    12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及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73801612.00元1股2股3股
    13关于修订《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73801613.00元1股2股3股
    14关于修订《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73801614.00元1股2股3股
    15关于公司2014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73801615.00元1股2股3股
    16关于增补姚大锋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73801616.00元1股2股3股

    (3)如果股东依次表决上述第2项议案、第3项议案项下的34个表决事项,则表决方法如下表所示:

    表决序号内容申报代码申报价格同意反对弃权
    2.01-2.17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议案7380162.00元1股2股3股
    3.01-3.17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外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议案7380163.00元1股2股3股

    3、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种类对应的申报股数
    同意1股
    反对2股
    弃权3股

    4、买卖方向:均为买入

    二、投票举例

    1、股权登记日A股收市后,持有“民生银行”A 股的投资者拟对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网络投票的全部议案投同意票,则申报价格填写“99.00元”,申报股数填写“1股”,应申报如下:

    投票代码买卖方向买卖价格买卖股数
    738016买入99.00元1股

    2、股权登记日A股收市后,持有“民生银行”A 股的投资者拟对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分项表决,如拟对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1《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条件的议案》投同意票,应申报如下:

    投票代码买卖方向买卖价格买卖股数
    738016买入1.00元1股

    3、股权登记日A股收市后,持有“民生银行”A 股的投资者拟对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分项表决,如拟对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1《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条件的议案》投反对票,应申报如下:

    投票代码买卖方向买卖价格买卖股数
    738016买入1.00元2股

    4、股权登记日A 股收市后,持有“民生银行”A 股的投资者拟对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分项表决,如拟对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1《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条件的议案》投弃权票,应申报如下:

    投票代码买卖方向买卖价格买卖股数
    738016买入1.00元3股

    三、投票注意事项

    1、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多个待表决的议案,股东可以根据其意愿决定对议案的投票申报顺序。股东投票申报不得撤单。

    2、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对同一事项不能多次进行投票,出现多次投票的(含现场投票、委托投票、网络投票),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3、由于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多项表决事项,股东仅对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即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投票或投票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按照弃权计算。

    4、由于网络投票系统的限制,公司将只能对本次会议统一设置一个网络投票窗口并仅能向A 股股东提供一次网络投票机会,特此提请A 股股东注意:所有参加网络投票的A股股东在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投票,将视同其在201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上就相同议案作出相同的投票;

    5、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发生异常,则本次会议进程按当日通知。

    附件12: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持股数: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本人(本公司)作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于2014年12月23日召开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并按照下列权限代为行使表决权。

    投票指示:

    序号会议审议事项表决意见
    同意反对弃权
    特别决议案
    1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条件的议案   
    2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议案
    (1)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   
    (2)存续期限   
    (3)发行方式   
    (4)发行对象   
    (5)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6)股息分配条款   
    (7)有条件赎回条款   
    (8)强制转股条款   
    (9)表决权的限制和恢复   
    (10)清偿顺序及清算方法   
    (11)募集资金用途   
    (12)评级安排   
    (13)担保安排   
    (14)转让安排   
    (15)监管要求更新   
    (16)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决议的有效期   
    (17)境内发行和境外发行的关系   
    3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外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议案
    (1)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   
    (2)存续期限   
    (3)发行方式   
    (4)发行对象   
    (5)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6)股息分配条款   
    (7)有条件赎回条款   
    (8)强制转股条款   
    (9)表决权的限制和恢复   
    (10)清偿顺序及清算方法   
    (11)募集资金用途   
    (12)评级安排   
    (13)担保安排   
    (14)转让安排   
    (15)监管要求更新   
    (16)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决议的有效期   
    (17)境内发行和境外发行的关系   
    4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5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优先股发行有关事项的议案   
    6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4-2016年金融债券和二级资本债券发行计划的议案   
    7关于授权董事会择机发行境外债券的议案   
    8关于修订《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9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普通决议案
    10关于制订《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4-2016年资本管理规划》的议案   
    11关于制订《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4-201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12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及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13关于修订《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4关于修订《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5关于公司2014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16关于增补姚大锋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5、 本授权委托书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6、 本授权委托书应于2014年12月22日14:00之前填妥并通过专人、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送达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方为有效。


    委托人签名(盖章)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委托人股东帐号
    受托人签名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权限: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委托期限至本次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结束
    注: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股东加盖法人公章

    附件13: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回执

    股东姓名(法人股东名称)
    股东地址
    出席会议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持股数 :股东代码
    1、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201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

    (请填写参会类别)
    联系人电话传真
    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年 月 日


    注:

    1、上述回执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2、本回执在填妥及签署后于2014年12月2日(星期二)或之前以专人、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