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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4-11-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33 证券简称:广宇集团 公告编号:(2014)061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851号),核准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宇集团”或“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75,824,175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99,999,996.25元,扣除发行费用15,406,075.50元,净额为人民币784,593,920.75元。

    2014年10月28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4]第610462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以下简称“广宇集团”)、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的两家项目公司浙江广宇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房产”)及舟山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宇房产”)分别与浦发银行杭州分行文晖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行(以下两家银行简称“乙方”)、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为:

    公司名称开户银行开户账号
    广宇集团浦发银行杭州分行文晖支行95140155000000733
    新城房产浦发银行杭州分行文晖支行95140155000000741
    鼎宇房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行405247900622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账户开立情况

    广宇集团已在浦发银行杭州分行文晖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账号为95140155000000733,截止2014年10月29日,该专户余额为784,593,920.75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实施的杭州?鼎悦府项目和舟山?临城LKa-3-25b地块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新城房产已在浦发银行杭州分行文晖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账号为95140155000000741,截止2014年11月5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新城房产实施的杭州?鼎悦府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鼎宇房产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账号为405247900622,截止2014年11月5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鼎宇房产实施的舟山?临城LKa-3-25b地块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 广宇集团、新城房产和鼎宇房产均未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

    第三条 广宇集团、新城房产和鼎宇房产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丙方作为广宇集团、新城房产和鼎宇房产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广宇集团、新城房产和鼎宇房产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广宇集团、新城房产和鼎宇房产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广宇集团、新城房产、鼎宇房产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广宇集团、新城房产和鼎宇房产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第五条 广宇集团、新城房产和鼎宇房产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江敬良、梁战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广宇集团、新城房产和鼎宇房产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广宇集团、新城房产和鼎宇房产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广宇集团、新城房产和鼎宇房产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六条 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广宇集团、新城房产和鼎宇房产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广宇集团、新城房产和鼎宇房产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以较低者为准)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八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联系方式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九条 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协议约定的,即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如造成对方损害的,应当就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广宇集团、新城房产和鼎宇房产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广宇集团、新城房产和鼎宇房产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广宇集团、新城房产和鼎宇房产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广宇集团、新城房产和鼎宇房产、乙方、丙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第十条 本协议自广宇集团、新城房产和鼎宇房产、乙、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

    第十一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捌份,广宇集团、新城房产和鼎宇房产、乙、丙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广宇集团、新城房产和鼎宇房产备用。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1月8日

    证券代码:002133 证券简称:广宇集团 公告编号:(2014)062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

    暨上市公告书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公司于2014年11月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广宇集团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经核查发现公告中"本次发行前后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列表中“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的部分数据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存在笔误,现更正如下

    更正前:

    “(一)本次发行前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14年10月31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总数

    (万股)

    持股比例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万股)
    1杭州平海投资有限公司境内非国有法人13,475.7022.52%10,106.78
    2王鹤鸣境内自然人7,408.0212.38%3,622.37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科技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理财产品等1,039.991.74%-
    4王孝勤境内自然人768.001.28%-
    5单康康境内自然人480.000.80%-
    6陈秋琴境内自然人428.610.72%-
    7交通银行-汇丰晋信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理财产品等316.010.53%-
    8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浙商一号新型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基金、理财产品等315.560.53%-
    9江利雄境内自然人263.050.44%197.29
    10胡巍华境内自然人263.050.44%197.29
    合计 24,757.9848.38%30,232.15

    (二)本次发行后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新股完成股份预登记后,本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总数

    (万股)

    持股比例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万股)
    1杭州平海投资有限公司境内非国有法人13,475.7017.41%10,106.78
    2王鹤鸣境内自然人7,408.029.57%3,622.37
    3澜华投资境内非国有法人3,296.704.26%3,296.70
    4长安基金-光大银行-长安广宇集团定增分级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理财产品等2,206.422.85%2,206.42
    5上海东源添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基金、理财产品等2,197.802.84%2,197.80
    6国联安基金-工商银行-国联安-诚品-定向增发6号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理财产品等2,153.502.78%2,153.50
    7上银基金-上海银行-上银基金财富8号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理财产品等2,026.302.62%2,026.30
    8兴业全球基金-上海银行-兴业定增86号分级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理财产品等1,977.962.56%1,977.96
    9财通基金-光大银行-国贸东方定增组合2号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理财产品等1,604.332.07%1,604.33
    10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科技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理财产品等1,039.991.34%1,039.99
    合计 37.386.7248.29%30.232.15

    本次发行后公司控股股东平海投资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由22.52%下降到17.41%,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本次发行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王轶磊先生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公司股份比例合计由35.31%下降到31.55%,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不改变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更正后:

    “(一)本次发行前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14年10月31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总数

    (万股)

    持股比例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万股)
    1杭州平海投资有限公司境内非国有法人13,475.7022.52%10,106.78
    2王鹤鸣境内自然人7,408.0212.38%3,622.37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科技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理财产品等1,039.991.74%-
    4王孝勤境内自然人768.001.28%-
    5单康康境内自然人480.000.80%-
    6陈秋琴境内自然人428.610.72%-
    7交通银行-汇丰晋信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理财产品等316.010.53%-
    8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浙商一号新型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基金、理财产品等315.560.53%-
    9江利雄境内自然人263.050.44%197.29
    10胡巍华境内自然人263.050.44%197.29
    合计 24,757.9841.38%14,123.72

    (二)本次发行后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新股完成股份预登记后,本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总数

    (万股)

    持股比例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万股)
    1杭州平海投资有限公司境内非国有法人13,475.7017.41%10,106.78
    2王鹤鸣境内自然人7,408.029.57%3,622.37
    3澜华投资境内非国有法人3,296.704.26%3,296.70
    4长安基金-光大银行-长安广宇集团定增分级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理财产品等2,206.422.85%2,206.42
    5上海东源添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基金、理财产品等2,197.802.84%2,197.80
    6国联安基金-工商银行-国联安-诚品-定向增发6号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理财产品等2,153.502.78%2,153.50
    7上银基金-上海银行-上银基金财富8号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理财产品等2,026.302.62%2,026.30
    8兴业全球基金-上海银行-兴业定增86号分级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理财产品等1,977.962.56%1,977.96
    9财通基金-光大银行-国贸东方定增组合2号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理财产品等1,604.332.07%1,604.33
    10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科技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理财产品等1,039.991.34%
    合计 37,386.7248.29%29,192.16

    本次发行后公司控股股东平海投资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由22.52%下降到17.41%,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本次发行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王轶磊先生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公司股份比例合计由35.31%下降到31.55%,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不改变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公司今后将加强对外披露公告的核查力度,避免类似错误再次发生。公司对以上错误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

    特此更正。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