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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铜陵中发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2014-11-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20 证券简称:中发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4—079

      铜陵中发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起诉受理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案件原告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涉案金额:6,231,827.2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是。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本次涉及诉讼的案件共有二个,分别说明如下:

      1、铜陵三佳商贸有限公司诉上海柏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起诉时间:2014年10月30日;

      受理时间:2014年10月30日;

      原告:铜陵三佳商贸有限公司,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芜铜路原开发区管委会大楼内;

      法定代表人:丁宁,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柏康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松北路1319号;

      法定代表人:顾卫康。

      诉讼机构名称: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2、铜陵三佳商贸有限公司诉上海海佩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起诉时间:2014年11月12日;

      受理时间:2014年11月12日;

      原告:铜陵三佳商贸有限公司,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芜铜路原开发区管委会大楼内;

      法定代表人:丁宁,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海佩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东新路248号5号楼501室F;

      法定代表人:张晓啸。

      诉讼机构名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二、诉讼案件事实、诉讼请求内容及理由

      1、铜陵三佳商贸有限公司诉上海柏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货款人民币5010000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4年4月1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一份《货物采购合同》(合同编号为:SJSM20140410),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SG-5规格的PVC树脂;货款为人民币5010000元;交货期为付100%货款后60天内;交货地点为原告指定;违约责任为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条件交货的,均视为延迟交货,延迟交货达7日或不能交货或不愿交货,原告均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终止合同,被告除应退还原告已经支付的款项外,还应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损失超过违约金的,按照实际损失计算。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合同签订当日依约支付了100%货款,但被告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原告指定的地点交货,原告多次催促未果。2014年8月22日,原告委托律师发函催告,并通知如未交货则立即解除合同,然而,被告还是没有交货,合同即行解除,但被告也未将货款返还。

      原告认为,诚信乃万物之本。被告的行为有失诚信,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铜陵三佳商贸有限公司诉上海海佩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110752元及违约金人民币111075.2元,合计1221827.2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4年2月18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SJSM140218a),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1SG-5规格的PVC树脂;货款为人民币1110752元;交货期为合同生效后80天内;交货地点为被告指定(被告住所200公里内);付款方式为货物交付后5日内开具发票、5日内支付全部货款;违约责任为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的,每延迟一天支付迟付金额的0.5%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款10%。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指定的地点交付了合同货物并开具了发票,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原告多次催促未果。

      原告认为,诚信乃万物之本。被告的行为有失诚信,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上述三个案件合计涉案金额为:6,231,827.20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后期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诉讼受理通知书。

      特此公告

      铜陵中发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520 证券简称:中发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4—080

      铜陵中发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辞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铜陵中发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11月21日收到独立董事吕连生先生的辞职报告:根据安徽省委组织部要求,吕连生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同时辞去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等职务。

      吕连生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未达到法定人数,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吕连生先生的辞职申请将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补其空缺后方能生效。在此之前,吕连生先生将继续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完成独立董事的补选工作。

      公司对吕连生先生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铜陵中发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