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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4-11-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306 证券简称:华懋科技 公告编号:2014-005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839号)的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5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12.0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422,8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05,000,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于2014年9月23到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4年9月23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4〕第114350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公司和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杏林支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截止 2014 年 9 月 23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账户名称账号金额(元)用途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29950100100148715334,201,600.00安全气囊布新建厂房项目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杏林支行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10002052920002345070,798,400.00工业用布新建研发中心项目
    总额  405,000,000.00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由于公司及保荐机构与两家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署的协议各项条款均无实质差别,为避免重复披露,故将协议主要内容合并披露如下:

    (一)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国金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国金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国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金证券每半年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国金证券授权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昊拓、常厚顺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次月第6个工作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国金证券指定人员。

    (六)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金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国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国金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国金证券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和国金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备查文件:

    1、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国金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信会师报字〔2014〕第114350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