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922 证券简称:佳电股份 公告编号:2014-062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049号”核准,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1,732,673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1.11元/股,本次新增股份已于2014年12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96,949,997.03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5,600,0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81,349,997.03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了大华验字[2014]000484号《验资报告》。
二、公司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签订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公司在上述两家银行分别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1、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户为2300 1685 1510 5979 9999,截止2014年12月19日,专户余额为:
333,949,997.03元人民币。该专户仅用于苏州佳电高效电机及低温潜液电机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户为175 197 888 888,截止2014年12月19日,专户余额为450,000,000.00元人民币。该专户仅用于天津佳电大型防爆电机和防爆节能发电机研发生产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海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定期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曾双静、朱家凤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除非经公司书面同意,开户银行和保荐机构对所得有关公司的保密资料及信息,应严守秘密, 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
(五)开户银行按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公司和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监管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保荐机构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保荐机构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