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2014年第十三次
临时董事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128 证券简称:露天煤业 公告编号:2014088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
有限公司2014年第十三次
临时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第十三次临时董事会的通知,会议于2014年12月19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公司现有董事11名,11名董事参加表决。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 审议《关于与霍林郭勒市政府签订<用地协议>的议案》。
为了满足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生产发展的需要,公司拟使用霍林郭勒市珠斯花街道六十栋片区高压线以西土地,该部分土地分别属于生产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和公司采矿生产预留安全距离范围,因历史原因,形成了自然村。目前霍林郭勒市政府实施棚户区改造工程,涉及该处区域村民搬迁,公司拟利用目前有利的社会环境清理该区域住宅和相关附着物,为将来生产提供安全环境。为妥善解决征用地相关问题,公司拟与霍林郭勒市政府签订《用地协议》。
协议约定,霍林郭勒市珠斯花街道六十栋片区高压线以西,涉及居民449个院落,占地面积29万平方米。
本次搬迁公司需向霍林郭勒市政府支付搬迁补偿款总价1.0亿人民币(含29万平方米的土地出让金),搬迁过程及居民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由霍林郭勒市政府承担。公司采取分期支付的付款方式。第一期付款金额为8000万元,公司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20日内向霍林郭勒市政府支付。剩余2000万元在霍林郭勒市政府完成六十栋片区高压线以西范围内全部居民搬迁工作,并办理完毕该区域用地手续后20日内向霍林郭勒市政府支付。
协议约定,霍林郭勒市政府承担三项责任:一是负责上述土地地上附着物的拆除、人员退出及安置工作,保证该区域内不再发生从事农业生产、房屋建筑等与公司生产建设无关的活动;二是按约定时间向公司交付土地,并根据土地实测面积为公司办理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三是负责解决因搬迁补偿费、安置等事项及其它事而引发的干扰阻工等事件,保证公司正常的生产建设秩序。
协议约定,公司承担二项责任:一是负责按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时间向霍林郭勒市政府支付相应款项;二是依法合理使用土地,并在霍林郭勒市政府的指导下做好相关生态绿化等工作。
注:依照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规定,签订标的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合同,需要董事会批准。该协议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也不会对公司本期和未来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董事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该议案。
三、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128 证券简称:露天煤业 公告编号:2014089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
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露天煤业”)2014年第十一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为规范露天煤业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露天煤业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林郭勒支行(以下简称“霍林郭勒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一、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露天煤业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林郭勒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0609049429200107550。截止2014年12月1日,专户余额为RMB 1,965,039,995.63元,该专户仅用于露天煤业收购通辽霍林河坑口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露天煤业、霍林郭勒支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信证券作为露天煤业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露天煤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露天煤业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露天煤业和霍林郭勒支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露天煤业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露天煤业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齐百钢、龙飞虎可以随时到霍林郭勒支行查询、复印露天煤业专户的资料;霍林郭勒支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霍林郭勒支行查询露天煤业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霍林郭勒支行查询露天煤业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霍林郭勒支行按月(每月五日之前)向露天煤业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霍林郭勒支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露天煤业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霍林郭勒支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霍林郭勒支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露天煤业、霍林郭勒支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霍林郭勒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露天煤业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露天煤业、霍林郭勒支行、国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十份,露天煤业、霍林郭勒支行、国信证券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露天煤业备用。
二、备查文件
(一)露天煤业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林郭勒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三方监管协议》。
(二)露天煤业2014年第十一次临时董事会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