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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12-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 A股600806 证券简称:昆明机床 公告编号:临2014-050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新增、修改、否决提案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4年12月19日上午9:30时在中国云南省昆明市茨坝路23号本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

    (二)本次股东大会举行之日,公司总股本531,081,103股,其中A股390,186,291股,占总股本的73.47%,H股140,894,812股,占总股本的26.53%。于股东大会日期,赋予股东权利出席股东大会并于会上就1项提案投赞成票或反对票之股份总数为531,081,103股。于股东大会日期,有权出席但只可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反对任何或所有决议案之股份总数为零。

    本次股东大会的A、H股权登记日为2014年11月18日,截至11月28日下午17:00时公司收到的回复计算,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03,528,422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57.15%股。

    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 A 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A 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12月19日 9:30-11:30 及 13:00-15:00。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为5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73,051,739股,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32.58%: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3
    其中:内资股股东人数(有外资股公司适用)2
    外资股股东人数(有外资股公司适用)1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173,022,639
    其中:内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A股)170,284,959
    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H股)2,737,680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32.58%
    其中:内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A股)32.06%
    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H股)0.52%
    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2
    其中:内资股股东人数(A股)2
    外资股股东人数(H股)0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29,100
    其中:内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数(A股)29,100
    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数(H股)0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0.01%
    其中:内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A股)0.01%
    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H股)0

    附注.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H股均为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委托大会按投票指示投票。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副董事长主持,公司股东代表、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相关的中介机构—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代表及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的代表出席了现场会议。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董事张晓毅、张泽顺出席会议,其他董事因公请假。

    监事邵里出席会议,其他监事因公请假。

    董事会秘书罗涛出席会议,其他高管因公请假。

    (五)计票、监票情况

    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王长友律师及本公司A股股东代表张泽顺先生获聘为本次股东大会计票人;公司监事邵里先生、公司核数师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获聘为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

    附注.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工作范围:本公司的投票结果须由执业会计师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核查,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工作只限于应本公司要求执行的若干程序,以确定本公司编制的投票结果概要是否与由本公司收集并向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供的投票表格相符。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此执行的工作并不构成按照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的《香港核数准则》、《香港审阅准则》或《香港其它鉴证业务准则》进行的审计鉴证工作,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也不会针对与法律解释或投票权有关的事宜作出任何审计鉴证方面的意见或提供咨询。

    二、 提案审议情况

    1、 提请批准本公司与昆明道斯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赞成票数赞成比例%反对票数反对比例%弃权票数弃权比例%
    全体股东173,029,73999.9922,0000.0100
    A股股东170,292,05999.9922,0000.0100
    H股股东2,737,6801000000

    本提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由该所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2月19日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