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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22115”债券回售的提示公告
    2014-12-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ST锐电 编号:临2014-106

    债券代码:122115、122116 债券简称:锐01暂停、锐02暂停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22115”债券回售的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售代码:100940

    ●回售简称:锐01回售

    ●回售价格:100元/张

    ●回售申报期:2014年12月22日、2014年12月23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4年12月29日

    ●鉴于相关风险因素的客观存在,且公司用于兑付公司债券回售的资金尚未足额到位,公司目前难以对“122115”债券的相关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后,本息能否按期在2014年12月29日足额兑付做出准确判断。

    特别提示

    1. 根据《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有权决定在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5NP3品种(债券简称:锐01暂停,代码:122115,以下简称:“122115”债券)存续期限的第3年末上调其后2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当前的市场环境,本公司决定上调“122115”债券的票面利率100个基点,即“122115”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7.0%并固定不变。“122115”债券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发行人按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将到期的利息和/或本金足额划入登记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后,不再另计利息。

    2. 根据《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122115”债券持有人有权在第3个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22115”债券按票面金额回售给发行人,或放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而继续持有。

    3. “122115”债券的持有人可按本公告的规定,在回售申报期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22115”债券进行回售申报登记。回售申报期为2014年12月22日、2014年12月23日。回售申报期内不进行申报登记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同意继续持有“122115”债券,并接受发行人上述关于上调“122115”债券票面利率的决定。

    4. 本次回售等同于“122115”债券持有人于“122115”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4年12月29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122115”债券。

    5. “122115”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6. 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本公司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22115”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2014年12月29日。

    7. 本公告仅对“122115”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122115”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次回售的详细信息,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8. 鉴于相关风险因素的客观存在,且公司用于兑付公司债券回售的资金尚未足额到位,公司目前难以对“122115”债券的相关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后,本息能否按期在2014年12月29日足额兑付做出准确判断。

    一、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文中含义如下:

    发行人、公司、本公司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22115”债券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5NP3品种
    本次回售“122115”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22115”债券在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按票面金额回售给本公司
    回售申报期“122115”债券持有人可以申报回售的登记日,为2014年12月22日、2014年12月23日
    付息日“122115”的利息每年支付一次,为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12月27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本年度付息日为2014年12月29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本公司向有效申报回售的“122115”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122115”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4年12月29日)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人民币元

    二、“122115”基本情况及利率调整情况

    1. 债券名称: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5NP3品种。

    2. 债券简称及代码:锐01暂停,代码122115。

    3. 发行总额:人民币26亿元。

    4. 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122115”债券面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5. 债券期限: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 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122115”债券存续期限的第3年末上调其后2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一个基点为0.01%。

    7. 投资者回售选择权:“122115”债券持有人有权在第3个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22115”债券按票面金额回售给发行人,或放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而继续持有。

    8. 债券利率:“122115”债券票面利率为6.0%,在债券存续期的前3年保持不变。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票面年利率加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122115”债券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9. 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122115”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10. 起息日:2011年12月27日。

    11. 付息日:2012年至2016年每年的12月27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2年至2014年每年的12月2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2. 兑付日:2016年12月2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4年12月2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3. 担保人及担保方式:“122115”债券无担保。

    14. 发行时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A,“122115”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15. 最新跟踪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2014年11月21日,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BBB,“122115”债券的信用等级为BBB,评级展望为负面。

    16. 保荐人、牵头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7. 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18. 利率调整:本公司决定上调“122115”债券的票面利率100个基点,即“122115”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7.0%并固定不变。

    三、回售价格

    根据《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回售价格为债券面值(100元/张)。

    四、回售申报期

    本次回售申报期为2014年12月22日、2014年12月23日。

    五、回售代码及简称

    回售代码:100940

    回售简称:锐01回售

    六、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22115”债券持有人应在回售申报期(2014年12月22日、2014年12月23日)的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100940,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或转让,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22115”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回售。“122115”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 对“122115”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回售资金发放日(2014年12月29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鉴于相关风险因素的客观存在,且公司用于兑付公司债券回售的资金尚未足额到位,公司目前难以对“122115”债券的相关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后,本息能否按期在2014年12月29日足额兑付做出准确判断。

    七、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时间事项
    2014年12月18日发布关于公司债券回售的公告
    2014年12月19日、2014年12月20日发布关于公司债券回售的提示性公告
    2014年12月22日、2014年12月23日回售申报期
    2014年12月25日发布关于回售申报情况的公告
    2014年12月29日回售资金发放日,有效申报回售的“122115”债券完成资金清算交割
    2014年12月29日发布关于回售实施结果的公告

    八、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一)“122115”债券兑付风险

    为解决“122115”债券兑付危机,公司已制订了《应收账款快速处置方案》和《通过出售应收账款、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股份让渡解决公司债券兑付的方案》(以下简称“《转增方案》”)。上述方案的主要内容和进展情况公司前期已进行了公告。

    目前,《转增方案》得以实施,除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和社会公众股外的其他股东签署相应书面承诺文件、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通过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决议外,还需要满足其他多项条件。公司与意向投资人正就《转增方案》得以实施的其他条件进行沟通,以尽快确定《转增方案》是否实施,争取在公司债券回售资金发放日前资金及时到位。如果在意向投资人要求的时间前,《转增方案》实施的其他条件未得到满足(包括但不限于意向投资人同意修改条件但修改后的条件仍未得到满足的情形),则《转增方案》仍存在无法实施的风险。

    如果《转增方案》能够顺利实施,则公司将收到意向投资人用于购买公司部分应收款的资金即17.8亿元,公司截至2014年12月18日可用于偿还公司债券的资金为6.62亿元,两项合计24.42亿元;“122115”债券的相关持有人如全部选择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公司届时需要支付本息合计27.684亿元;两者相抵,公司仍将存在兑付资金缺口。如上述情形全部发生且公司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筹集到足额资金弥补缺口,则届时公司仍将面临公司债券本息不能按期足额兑付的风险。

    鉴于《转增方案》能否实施仍存在不确定性,且《转增方案》实施后仍存在兑付资金缺口,为保障“122115”债券按期足额兑付,公司同时就《应收账款快速处置方案》与外部第三方持续进行沟通商谈。《应收账款快速处置方案》涉及多家外部第三方沟通商谈事宜,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此,公司目前难以对仅执行《应收账款快速处置方案》能否保障“122115”债券本息按期足额兑付作出准确判断。

    鉴于相关风险因素的客观存在,且公司用于兑付公司债券回售的资金尚未足额到位,公司目前难以对“122115”债券的相关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后,本息能否按期在2014年12月29日足额兑付做出准确判断。如果“122115”债券相关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时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兑付本息,后续可能产生重大风险,对于该等风险的类型、影响程度等公司目前难以作出准确判断。

    (二)本次回售等同于“122115”债券持有人于“122115”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4年12月29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122115”债券。请“122115”债券持有人对是否申报本次回售作出审慎判断和决定,本公告不构成对“122115”债券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

    (三)上交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22115”债券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四)利息的税务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122115”债券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122115”债券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48.00元(税后)。“122115”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122115”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22115”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60.00元(含税)。

    3.对于持有“122115”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122115”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九、联系方式

    1.发行人: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刚(代)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文化大厦

    联系人:魏晓静、杨富珏、周杨

    电话:010-62515566

    传真:010-62511713

    邮政编码:100872

    2.债券受托管理人: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联 系 人:贾楠、潘醒东

    联系电话:010-58328888

    传 真:010-58328964

    邮政编码:100033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2月19日

    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ST锐电 编号:临2014-107

    债券代码:122115、122116 债券简称:锐01暂停、锐02暂停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偿债举措进展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12月公开发行了2011年第一期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发行规模28亿元。其中,品种一(债券代码 “122115”、债券简称“锐01暂停”,以下简称:“122115”债券)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0-100个基点)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规模为26亿元;品种二(债券代码 “122116”、债券简称“锐02暂停”)为5年期,发行规模为2亿元。本期债券的信用评级机构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对本期债券的最新评级结果为“BBB”。因公司2012、2013年连续两年亏损,本期债券已经于2014年5月12日暂停上市交易。

    现将有关偿债举措进展情况进行公告并对相关风险进行提示如下:

    一、有关偿债举措进展情况

    2014年11月2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启动公司应收账款快速处置的议案》,拟采取包括以低于账面原值快速处置应收账款在内的各种方式回收货款(以下简称“《应收账款快速处置方案》”)。因应收账款快速处置可能对公司全体股东的权益影响较大,董事会决定于2014年12月15日召开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再行实施。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召开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启动公司应收账款快速处置的议案》。

    除上述方案外,公司还与部分股东、意向投资人研究了《通过出售应收账款、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股份让渡解决公司债券兑付的方案》(以下简称“《转增方案》”),拟由意向投资人收购公司部分应收款,公司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并由除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和社会公众股外的其他股东放弃转增股份并让渡予意向投资人的方式解决债券兑付危机,恢复公司正常经营。

    《转增方案》得以实施需要满足多项条件,主要包括:

    1、除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和社会公众股外的其它股东于股东大会召开前签署相应书面承诺文件;

    2、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通过相关决议;

    3、扣除同意放弃回售的债券后,公司账户中的现金足以偿还到期公司债券和支付其他到期应付款项;

    4、公司的财务状况得到意向投资人认可,重大财务问题得到确认;

    5、重大诉讼纠纷得到妥善处理;

    6、公司立案调查结果不影响后续经营;

    7、不存在或发生其他导致公司未能解决债务危机、未能解除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导致公司经营发生不利变化等情形;

    意向投资人可对上述条件和方案进行调整,或终止方案的实施。

    截至2014年12月15日,公司已收到22家涉及需让渡转增股份的发起人股东提交的书面同意文件;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目前,《转增方案》得以实施,除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和社会公众股外的其他股东签署相应书面承诺文件、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通过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决议外,还需要满足其他多项条件。公司与意向投资人正就《转增方案》得以实施的其他条件进行沟通,以尽快确定《转增方案》是否实施,争取在公司债券回售资金发放日前资金及时到位。如果在意向投资人要求的时间前,《转增方案》实施的其他条件未得到满足(包括但不限于意向投资人同意修改条件但修改后的条件仍未得到满足的情形),则《转增方案》仍存在无法实施的风险。

    如果《转增方案》能够顺利实施,则公司将收到意向投资人用于购买公司部分应收款的资金即17.8亿元,公司截至2014年12月18日可用于偿还公司债券的资金为6.62亿元,两项合计24.42亿元;“122115”债券的相关持有人如全部选择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公司届时需要支付本息合计27.684亿元;两者相抵,公司仍将存在兑付资金缺口。如上述情形全部发生且公司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筹集到足额资金弥补缺口,则届时公司仍将面临公司债券本息不能按期足额兑付的风险。

    鉴于《转增方案》能否实施仍存在不确定性,且《转增方案》实施后仍存在兑付资金缺口,为保障“122115”债券按期足额兑付,公司同时就《应收账款快速处置方案》与外部第三方持续进行沟通商谈。《应收账款快速处置方案》涉及多家外部第三方沟通商谈事宜,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此,公司目前难以对仅执行《应收账款快速处置方案》能否保障“122115”债券本息按期足额兑付作出准确判断。

    二、相关风险提示

    (一)“122115”债券回售兑付风险

    截至2014年12月18日,公司货币资金余额约12.63亿元,扣除保证金等不可动用资金,实际可用于偿还公司债券的资金仅6.62亿元。鉴于相关风险因素的客观存在,且公司用于兑付公司债券回售的资金尚未足额到位,公司目前难以对“122115”债券的相关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后,本息能否按期在2014年12月29日足额兑付做出准确判断。如果“122115”债券相关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时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兑付本息,后续可能产生重大风险,对于该等风险的类型、影响程度等公司目前难以作出准确判断。

    (二)股票暂停上市风险

    公司2012年度、2013年度连续两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公司股票已于2014年5月5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在《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已预测2014年度净利润可能为亏损。《转增方案》如果实施,对公司2014年业绩可能产生影响,目前公司对影响的程度难以做出准确判断。如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继续为负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第“14.1.3”条等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在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披露日起开始停牌(如公司2014年度报告披露日为非交易日,于下一交易日起开始停牌)。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在公司股票停牌起始日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三)公司被立案调查相关风险

    2013年,公司对经自查发现的2011年度财务报告会计差错进行了披露和更正,2013年5月29日,中国证监会向公司下达《立案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31074号),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14年1月1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40084号),因公司其它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截至目前,相关调查尚未产生结果。

    如公司因前述立案调查事项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年修订)》13.2.1条规定的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公司股票将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交易三十个交易日。交易期满后公司股票停牌,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在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年修订)》11.12.6条的要求,每月至少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司提请投资者充分关注前述公司被立案调查事项和相关进展,以及公司股票因此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理性投资。

    (四)诉讼、仲裁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

    公司前期已通过临时公告披露了公司涉及的主要诉讼、仲裁及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主要包括公司与美国超导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诉讼、仲裁事项(公告编号:临2011-039、临2011-040、临2011-045、临2011-050;临2011-043、临2011-048、临2012-005、临2012-007、临2013-001、临2014-009;临2011-046、临2013-001、临2013-001、临2014-009;临2011-054;临2012-006)、公司与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下属公司诉讼事项(公告编号:临2014-064)、与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公告编号:临2014-065)、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仲裁事项(公告编号:临2014-091)以及与阜新联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的仲裁事项(公告编号:临2014-104)。此外,公司已在有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了在该定期报告披露日前虽未达到披露标准但涉诉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法律纠纷事项。

    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相关案件对公司本期以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已在临时公告或定期报告中明确的除外)。一旦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判决或裁定未支持公司,则将有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公司受到各种不利因素影响,融资和销售回款十分困难,资金紧张,经营困难,与合作方的法律纠纷也在不断增加。公司将及时关注已发生的诉讼、仲裁审理情况及新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并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及其进展情况。

    (五)本期债券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2012年度、2013年度连续两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本期债券已经于2014年5月12日暂停上市交易。公司在《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已预测2014年度净利润可能为亏损。《转增方案》如果实施,对公司2014年业绩可能产生影响,目前公司对影响的程度难以做出准确判断。如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继续为负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本期债券可能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报纸、网站,公司披露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报纸、网站公告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2月19日

    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ST锐电 编号:临2014-108

    债券代码:122115、122116 债券简称:锐01暂停、锐02暂停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4年12月26日

    ●债券付息日:2014年12月29日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12月27日发行的“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4年12月29日开始支付2013年12月27日至2014年12月26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本期债券5NP3品种债券简称为“锐01暂停”,债券代码“122115”(以下简称:“122115”债券);5年期品种债券简称为“锐02暂停”,债券代码“122116”(以下简称:“122116”债券)。

    3.发行人: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28亿元,其中“122115”债券为人民币26亿元,“122116”债券为人民币2亿元。

    5.债券期限:“122115”债券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122116”债券为5年期。

    6.债券年利率:“122115”债券票面利率为6.0%;“122116”债券票面利率为6.2%。

    7.债券计息方式和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8.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122115”债券存续期限的第3年末上调其后2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一个基点为0.01%。

    9.投资者回售选择权:“122115”债券持有人有权在第3个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22115”债券按票面金额回售给发行人,或放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而继续持有。

    10.起息日:2011年12月27日。

    11.付息日:

    “122115”债券:2012年至2016年每年的12月27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2年至2014年每年的12月2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22116”债券:2012年至2016年每年的12月27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2.兑付日:

    “122115”债券:2016年12月2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4年12月2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22116”债券:2016年12月2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3.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期债券无担保。

    14.发行时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15.最新跟踪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2014年11月21日,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BBB,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BBB,评级展望为负面。

    16.保荐人、牵头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7.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1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次付息方案如下:

    1. “122115”债券票面利率为6.0%,每手“122115”债券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60.00元(含税);

    2. “122116”债券票面利率为6.2%,每手“122116”债券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62.00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4年12月26日

    2.债券付息日:2014年12月29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4年12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息服务,后续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122115”债券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48.00元(税后),每手“122116”债券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49.60元(税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22115”债券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60.00元(含税),每手“122116”债券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62.00元(含税)。

    3. 对于持有“122115”债券或“122116”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 称: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文化大厦

    联 系 人:魏晓静、杨富珏、周杨

    联系电话:010-62515566

    传 真:010-62511713

    2.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 称: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5 层

    联 系 人:贾楠、潘醒东

    联系电话:010-58328888

    传 真:010-58328964

    3.托管人

    名 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 系 人:徐 瑛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电 话:021-68870114

    邮 编:200120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