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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关注问题的说明公告
    2014-12-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510 证券简称:金路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4—40号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关注问题的说明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2月22日召开了公司第九届第六次董事局会议和第九届第六次监事局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权益及合同权利义务的议案》(详见2014年12月23日公司公告)。近期,投资者通过电话、互动易等方式就公司上述审议事项向公司询问。现针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为应对行业产能过剩、市场竞争激烈等挑战,探索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有效途径,2011年6月10日,公司与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以下简称“金属所”)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双方在石墨烯研发及产业化方面展开合作。自合作以来,石墨烯项目尚未对公司生产经营改善产生影响,短期内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改善也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近年来,公司出现较大幅度亏损,生产经营面临许多困难,项目研发及产业化开发需要持续的资金投入,公司当前生产经营现状难以满足项目持续资金投入的需要。为缓解公司资金持续投入的压力,经公司董事局研究,决定将公司与金属所前期合作所享有的权益及《技术开发合同》中公司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进行转让。

      二、截止目前,履行2011年6月10日的《技术开发合同》,公司向金属所支付研发经费1500万元,履行2013年12月22日的《技术开发合同》,公司向金属所支付研发经费400万元,公司收到德阳市旌阳区科学技术局拨付的电池级石墨烯中试孵化资金1000万元,收到高新区管委会补助资金250万元。2013年9月,公司以与金属所共同拥有的“石墨烯大量制备技术”(本次转让不包括该技术)无形资产评估作价方式出资2000万元,组建成立德阳烯碳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持股20%。

      为体现交易的公平和公正,公司聘请了四川君和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与金属所前期合作期间产生的相关知识产权和技术成果(不包括入股组建德阳烯碳科技有限公司的技术。前期合作已形成的研发成果包括:一种大尺寸单晶石墨烯及其连续薄膜的制备方法;轻质柔性石墨烯/聚合物泡沫电磁屏蔽材料及制备和应用;一种锂离子电池复合正极材料及其制备方法;一种掺杂石墨烯电极材料及其宏量制备方法和应用;一种高质量石墨烯的分散和薄膜制备方法;一种电池用石墨烯基集流体的制备方法和应用)中公司所享有的权益进行了评估。四川君和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于1999年经四川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川资评管(1999)152号文批准设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并颁发了51020096号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该公司具有完备的资产评估资格和健全的评估功能,经营范围涵盖无形资产评估)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书》(川君和评报〔2014〕8号),评估值为16,982,300.00元。经协商,公司转让权益及合同权利义务价款确定为1848万元。

      本次交易不存在贱卖资产和利益输送的问题。

      三、本次交易对方德阳旌华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由德阳市旌阳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持股100%,公司股东德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由德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股100%,公司与交易对方德阳旌华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不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本次交易金额为184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88,198.85万元的2.10%,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董事局议事规则》、《监事局议事规则》规定的应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本次交易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局都发表了表示明确同意的意见。

      本次交易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特此公告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