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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12-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66版)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没有投资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没有投资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首先将基于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组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以及套期保值的类型(多头套期保值或空头套期保值),并根据风险资产投资(或拟投资)的总体规模和风险系数决定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其次,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以及股指期货流动性、收益性、风险特征和估值水平的基础上进行投资品种选择,以对冲风险资产组合的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此外,基金管理人还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没有投资国债期货。

      10.3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评价

      无。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不存在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 本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一)基金净值表现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截止时间2014年6月30日)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十三、费用概览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2、保本周期内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3、本基金在到期操作期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和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4、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将所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华安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5、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1)保本周期内的申购费用

      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化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为每笔500元。

      其他投资人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保本周期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

      (2)过渡期内的申购费用

      保本周期到期后,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章),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并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安排过渡期进行申购。过渡期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及收费方式在届时的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转型为“华安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申购费用

      保本周期到期后,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转型为“华安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及收费方式以届时公告为准。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1)保本周期和到期操作期间内的赎回费用

      保本周期和到期操作期间内,本基金赎回费率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持有期从投资人获得基金份额开始计算。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

      其中,1年为365天,1.5年为547天,以此类推。

      本基金保本周期和到期操作期间内的赎回费用全部计入基金资产。

      (2)转型为“华安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赎回费用

      保本周期到期后,若本基金转型为“华安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三)其他费用

      1、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2、《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6、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管理活动,对本基金的原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