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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通讯表决)公告
    2014-12-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2735 股票简称:王子新材 公告编号:2014-008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通讯表决)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4年12月22日以书面、电子邮件和电话方式发出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知。会议于2014年12月25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7人,实际参加表决7人,分别为王进军、石峰、罗忠放、王武军、王守礼、朱建军、刘大成,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经审议做出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及签署三方协议的议案》(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185 号文),本公司由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公开发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 A 股)股票 2,000.00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9.23 元,共计募集资金 184,600,000.00 元,坐扣上网发行承销费 22,000,000.00 元、保荐费 1,400,000.00 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161,200,000.00 元,已由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4 年11月27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扣除律师费、审计费、法定信息披露等其他发行费用 9,975,400.00 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 151,224,600.00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4)3-81号)。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加强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监管,决定对此次募集资金净额开设4个专项账户,按项目用途分别存储募集资金,各账户信息如下:

      1、 银行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 79170155200008553

      银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深圳国际商会中心1楼浦发银行

      金额(人民币元): 46,759,500.71

      用途: 深圳王子新材料技改及无尘车间项目

      2、 银行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 79170155200008746

      银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深圳国际商会中心1楼浦发银行

      金额(人民币元): 37,337,491.03

      用途: 青岛冠宏年产7900吨塑料包装制品项目

      3、 银行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

      账户名称: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 79230155200001110

      银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沙河世纪假日广场首层

      金额(人民币元): 37,665,338.16

      用途:成都新正环保包装生产建设项目

      4、 银行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 79170155200008754

      银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深圳国际商会中心1楼浦发银行

      金额(人民币元): 29,502,985.73

      用途: 补充营运资金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负责与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分别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与本决议于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告。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公司 201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由董事会按照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结果对公司股 票上市之日起生效的《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进行修改和补充,形成上市后适用的《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已根据授权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将及时办理本次章程修改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予以公告。

      公司章程具体修改、补充内容请见附件(一)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请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备查文件:

      1、《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26日

      附件一:

      公司章程修改前:

      第1.3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于【】年【】月【】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1.6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

      第3.1.4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集中托管。

      第3.1.6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公司发行的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9.2.1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范围】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10.1.2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范围】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10.1.4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范围】上公告。

      第10.1.6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范围】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10.2.5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范围】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公司章程修改后:

      第1.3条 公司于2014年11月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万股,于2014年12月3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1.6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人民币。

      第3.1.4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

      第3.1.6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8,000万股,公司发行的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9.2.1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10.1.2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10.1.4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第10.1.6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10.2.5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股票代码:002735 股票简称:王子新材 公告编号:2014-009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185号文”核准,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9.23元,募集资金总额184,6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33,375,4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51,224,6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天健验《验资报告》(2014)3-81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于2014年12月25日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及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相关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1、 银行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 79170155200008553

      银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深圳国际商会中心1楼浦发银行

      金额(人民币元): 46,759,500.71

      用途: 深圳王子新材料技改及无尘车间项目

      2、 银行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 79170155200008746

      银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深圳国际商会中心1楼浦发银行

      金额(人民币元): 37,337,491.03

      用途:青岛冠宏年产7900吨塑料包装制品项目

      3、 银行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

      账户名称: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 79230155200001110

      银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世纪假日广场首层

      金额(人民币元): 37,665,338.16

      用途:成都新正环保包装生产建设项目

      4、 银行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 79170155200008754

      银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深圳国际商会中心1楼浦发银行

      金额(人民币元): 29,502,985.73

      用途:补充营运资金

      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公司视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而定,但需提前通知保荐机构相关人员。公司在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上述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公司存单不得质押或设置其他权利限制。

      二、公司和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公司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三、民生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彭丹、廖禹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756.12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监管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监管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保荐机构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保荐机构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备查文件:

      1、公司、开户银行、民生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天健验(2014)3-81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