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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锐电虚构利润坐实
    证监会开出罚单
    2015-01-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李兴彩 ○编辑 邱江

      

      就在深陷暂停上市危机,更换大股东以求自救之际,*ST锐电又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司今日披露,于8日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证监会表示对其虚假信息披露与相关中介机构违法案已调查完毕,拟依法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及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告知书显示,*ST锐电通过制作虚假吊装单提前确认收入的方式,虚增2011年度利润27785.17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7.58%。具体手法为:一是将2012年完成吊装的项目在2011年确认收入,这部分涉及营业收入150771.28万元,虚增2011年度利润总额6713.35万元,占2011年利润总额的9.08%;二是将2012年仍未完成吊装的项目在2011年确认收入,涉及营业收入92902.63万元,虚增2011年度利润总额21071.82万元,占2011年利润总额的28.50%。公司2011年年报显示,公司营业收入104.36亿元,营业总成本99.19亿元,营业利润5.29亿元,利润总额7.39亿元。

      *ST锐电于2013年3月7日披露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提示性公告》,称公司发现2011年度确认收入的项目中,部分项目设备未到项目现场完成吊装,导致2011年度的销售收入及成本结转存在差错,导致净利润的差异为-16835万元,差异比例为-21.7%。公司于2013年4月19日发布了差错更正公告,表示公司2011年度相关财务数据存在差错,应调减公司2011年度合并口径营业收入92902.6312万元、营业成本65711.30万元及净利润17692.34万元,同时公司对2011年度其他相关财务数据进行了调整。

      2013年5月29日,公司收到证监会的《立案调查通知书》。经调查,证监会认为*ST锐电2011年年报通过提前确认的方式虚构营业收入和利润的事实明显,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且系甫一上市,即进行有预谋、有策划、系统性、有组织的财务舞弊,情节恶劣,应从重处罚。

      为此,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拟对公司给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韩俊良给予警告,处以30万元罚款;对陶刚(副总裁,时兼任财务总监)、于建军(高管,时主管客服中心)、刘征奇(副总裁,管理市场部)、汪晓(副总裁,主要负责市场部)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苏鸣(时任财务部副经理)、施永吉(时任客服中心副总经理)、季志华(生产部长)、白宇(市场部副经理)分别给予警告,处以10万元罚款;对常运东等10人分别给予警告,处以10万元罚款;对戚殿江等4人分别给予警告,处以3万元罚款;对徐成等3人分别给予警告。并对韩俊良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陶刚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于建军、刘征奇、汪晓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公司表示,就证监会拟对公司实施的行政处罚,公司决定行使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