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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资准入拟实施负面清单模式
    2015-01-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秦菲菲 ○编辑 谷子

    三法合一 取消审批制

      ⊙记者 秦菲菲 ○编辑 谷子

      

      放宽外资准入、实施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外商投资领域将通过立法迎来重大变革。

      商务部19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征求意见稿改革现行外商投资管理体制,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取消逐案审批制管理模式,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不再保留行政审批,重新构建“有限许可加全面报告”的外资准入管理制度。

      “新时期的《外国投资法》应定位为一部深化体制改革的法,扩大对外开放的法,促进外商投资的法,规范外资管理的法。”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孙继文说。

      外资三法合一

      据商务部条法司司长李成钢介绍,改革开放早期制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外资三法”),奠定了我国利用外资的法律基础。以外资三法为核心的外资法律体系对我国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多年来,我国吸收外资稳居世界第二、发展中国家第一的地位。商务部的数据显示,2014年1-12月,外商投资新设立企业23778家,同比增长4.4%;实际使用外资金额7363.7亿元人民币(折合1195.6亿美元),同比增长1.7%。中国吸收外资的规模已经连续23年居发展中国家的首位。

      随着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对外开放也面临新形势新任务,现行外资三法已经难以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进一步扩大开放的需要。相关专家对记者说,外资三法确立的逐案审批制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需要,不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和转变政府职能。并且,外资三法中关于企业组织形式、经营活动等规定和《公司法》等法律存在重复甚至冲突。因此,对原有法律进行修改完善显得十分必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统一内外资法律法规,保持外资政策稳定、透明、可预期”,“改革涉外投资审批体制”,“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为开展外资三法修改工作指明了方向。

      据介绍,外资三法修改的基本方向是“三法合一”,制定一部统一的《外国投资法》。目前的草案征求意见稿不再将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活动作为主要规范对象。就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活动,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统一适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稿也不再区分企业类型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则,无论外国投资者设立何种类型的企业、通过何种方式在中国投资,原则上均适用统一的《外国投资法》。

      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巩军对记者说,以前的外资三法,管的比较详细,是对外资日常管理提出要求。而现在的法律则是给出一个大的框架,从战略上进行明确,希望能给外国投资者创造一个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法律环境。

      取消外商投资审批

      记者了解到,《外国投资法》最突出的特点是“全面的报告制度加有限的准入许可”。草案征求意见稿取消了外资三法确立的逐案审批管理模式,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不再保留行政审批,而是重新构建“有限许可加全面报告”的外资准入管理制度。外国投资者在负面清单内投资,不区分负面清单内外,均需要履行报告义务。在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下,绝大部分的外资进入将不再进行审批。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赵旭东对记者说,以前的外国投资都要审批,按照现在的法律精神则一般的外资进入都不要审批了。加上有限许可和国家安全审查,我国对外商投资的界定更清晰明确,管理更加规范。这部法律有很大的创新和突破,对扩大对外开放和促进外商投资有着重要意义。

      草案征求意见稿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禁止和限制国外投资者投资的领域将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清单以外充分开放,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享有不低于中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记者了解到,下一步,商务部将严格按照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实施高水平对外开放的要求,进一步放宽外资准入。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征求意见稿不再将企业组织形式作为规范对象,而是在依据注册地标准定义的同时,引入了“实际控制”的标准。即:受外国投资者控制的境内企业视为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者受中国投资者控制的,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视为中国投资者的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