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要闻
  • 4:调查
  • 5:新闻·市场
  • 6:新闻·财富管理
  • 7:新闻·公司
  • 8:新闻·公司
  • A1:上证观察家
  • A2:评论
  • A3:研究·宏观
  • A4:研究·宏观
  • A5:研究·市场
  • A6:研究·财富
  • A7:数据·图表
  • A8:专栏
  • B1:公司·信息披露
  • B2:股市行情
  • B3:市场数据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B41:信息披露
  • B42:信息披露
  • B43:信息披露
  • B44:信息披露
  • B45:信息披露
  • B46:信息披露
  • B47:信息披露
  • B48:信息披露
  • B49:信息披露
  • B50:信息披露
  • B51:信息披露
  • B52:信息披露
  • B53:信息披露
  • B54:信息披露
  • B55:信息披露
  • B56:信息披露
  • B57:信息披露
  • B58:信息披露
  • B59:信息披露
  • B60:信息披露
  • B61:信息披露
  • B62:信息披露
  • B63:信息披露
  • B64:信息披露
  • B65:信息披露
  • B66:信息披露
  • B67:信息披露
  • B68:信息披露
  • B69:信息披露
  • B70:信息披露
  • B71:信息披露
  • B72:信息披露
  • B73:信息披露
  • B74:信息披露
  • B75:信息披露
  • B76:信息披露
  • B77:信息披露
  • B78:信息披露
  • B79:信息披露
  • B80:信息披露
  • B81:信息披露
  • B82:信息披露
  • B83:信息披露
  • B84:信息披露
  • B85:信息披露
  • B86:信息披露
  • B87:信息披露
  • B88:信息披露
  • B89:信息披露
  • B90:信息披露
  • B91:信息披露
  • B92:信息披露
  • B93:信息披露
  • B94:信息披露
  • B95:信息披露
  • B96:信息披露
  • B97:信息披露
  • B98:信息披露
  • B99:信息披露
  • B100:信息披露
  • B101:信息披露
  • B102:信息披露
  • B103:信息披露
  • B104:信息披露
  • B105:信息披露
  • B106:信息披露
  • B107:信息披露
  • B108:信息披露
  • B109:信息披露
  • B110:信息披露
  • B111:信息披露
  • B112:信息披露
  • B113:信息披露
  • B114:信息披露
  • B115:信息披露
  • B116:信息披露
  • B117:信息披露
  • B118:信息披露
  • B119:信息披露
  • B120:信息披露
  • B121:信息披露
  • B122:信息披露
  • B123:信息披露
  • B124:信息披露
  • B125:信息披露
  • B126:信息披露
  • B127:信息披露
  • B128:信息披露
  • B129:信息披露
  • B130:信息披露
  • B131:信息披露
  • B132:信息披露
  • B133:信息披露
  • B134:信息披露
  • B135:信息披露
  • B136:信息披露
  • B137:信息披露
  • B138:信息披露
  • B139:信息披露
  • B140:信息披露
  • B141:信息披露
  • B142:信息披露
  • B143:信息披露
  • B144:信息披露
  • B145:信息披露
  • B146:信息披露
  • B147:信息披露
  • B148:信息披露
  • B149:信息披露
  • B150:信息披露
  • B151:信息披露
  • B152:信息披露
  • B153:信息披露
  • B154:信息披露
  • B155:信息披露
  • B156:信息披露
  • B157:信息披露
  • B158:信息披露
  • B159:信息披露
  • B160:信息披露
  • B161:信息披露
  • B162:信息披露
  • B163:信息披露
  • B164:信息披露
  • B165:信息披露
  • B166:信息披露
  • B167:信息披露
  • B168:信息披露
  • B169:信息披露
  • B170:信息披露
  • B171:信息披露
  • B172:信息披露
  • B173:信息披露
  • B174:信息披露
  • B175:信息披露
  • B176:信息披露
  • B177:信息披露
  • B178:信息披露
  • B179:信息披露
  • B180:信息披露
  • B181:信息披露
  • B182:信息披露
  • B183:信息披露
  • B184:信息披露
  • B185:信息披露
  • B186:信息披露
  • B187:信息披露
  • B188:信息披露
  • B189:信息披露
  • B190:信息披露
  • B191:信息披露
  • B192:信息披露
  • B193:信息披露
  • B194:信息披露
  • B195:信息披露
  • B196:信息披露
  • B197:信息披露
  • B198:信息披露
  • B199:信息披露
  • B200:信息披露
  • B201:信息披露
  • B202:信息披露
  • B203:信息披露
  • B204:信息披露
  • B205:信息披露
  • B206:信息披露
  • B207:信息披露
  • B208:信息披露
  • B209:信息披露
  • B210:信息披露
  • B211:信息披露
  • B212:信息披露
  • B213:信息披露
  • B214:信息披露
  • B215:信息披露
  • B216:信息披露
  • B217:信息披露
  • B218:信息披露
  • B219:信息披露
  • B220:信息披露
  • B221:信息披露
  • B222:信息披露
  • B223:信息披露
  • B224:信息披露
  • B225:信息披露
  • B226:信息披露
  • B227:信息披露
  • B228:信息披露
  • B229:信息披露
  • B230:信息披露
  • B231:信息披露
  • B232:信息披露
  • B233:信息披露
  • B234:信息披露
  • B235:信息披露
  • B236:信息披露
  • B237:信息披露
  • B238:信息披露
  • B239:信息披露
  • B240:信息披露
  • B241:信息披露
  • B242:信息披露
  • B243:信息披露
  • B244:信息披露
  • B245:信息披露
  • B246:信息披露
  • B247:信息披露
  • B248:信息披露
  • B249:信息披露
  • B250:信息披露
  • B251:信息披露
  • B252:信息披露
  •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与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签署
    《共同发起设立生态产业基金之合作意向框架协议》的公告
  • 湖北蓝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业绩预告
  •  
    2015年1月21日   按日期查找
    B2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29版:信息披露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与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签署
    《共同发起设立生态产业基金之合作意向框架协议》的公告
    湖北蓝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业绩预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5-01-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04 证券简称:洋河股份 公告编号:2015—001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1月20日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凤汇大道18号,公司南京营运中心4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5年1月15日以邮件和短信的方式发出。会议应到董事11名,亲自出席会议董事11名,与会人数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会议由董事长张雨柏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以举手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11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预案》。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同日在指定媒体披露。本预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议以11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预案》。

    修改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同日在指定媒体披露。本预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会议以11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名王耀先生、钟雨先生、韩锋先生、柏树兴先生、钟玉叶先生、丛学年先生、周新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徐志坚先生、蔡云清女士、季学庆先生、陈同广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人员简历附后)。

    董事会声明: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独立董事候选人徐志坚先生、蔡云清女士、季学庆先生、陈同广先生发表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同日在指定媒体披露。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董事和独立董事的表决分别进行。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四、会议以11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召开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将上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预案》、《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预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1月21日

    附件:董事候选人简历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王耀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5年12月出生,江南大学工程硕士、南京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高级工程师,中国白酒工艺大师。历任江苏洋河酒厂粉碎制曲车间主任、党支部书记,江苏洋河集团彩印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江苏苏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副书记,公司总裁助理、双沟酒业总经理,公司副总裁、双沟酒业总经理。现任本公司副总裁,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王耀先生是江苏省五一奖章获得者,曾先后荣获淮阴市青年科技标兵、宿迁市十大青年企业家、中国酒业风云榜梦幻组合之年度销售总监等荣获称号。王耀先生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持有宿迁市蓝海贸易有限公司0.75%的股份(宿迁市蓝海贸易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0.38%的股份,是公司第三大股东)。除此之外,王耀先生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与公司本次董事、监事候选人也无任何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钟雨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4年5月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中国白酒大师。历任江苏双沟酒厂技术处处长兼环保处处长、技术中心主任;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总经理助理兼生产技术部部长、技术中心主任,本公司洋河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酿造总监、总裁助理。现任公司副总裁,洋河股份泗阳分公司总经理。钟雨先生是江苏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曾先后荣获全国轻工行业劳动模范、江苏省技术能手、江苏省优秀科技工作者、宿迁市有突出贡献专业技术工作者等荣获称号。钟雨先生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与公司本次董事、监事候选人也无任何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韩锋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2年10月出生,研究生学历。历任江苏省泗阳县副县长、党组成员、泗阳县委常委、江苏洋河集团董事长、江苏双沟集团董事长。现任宿迁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洋河集团董事长,双沟集团董事长。2010年3月起担任本公司董事。韩锋先生不直接和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宿迁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是江苏洋河集团有限公司的母公司,江苏洋河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34.16%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除此之外,韩锋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与公司本次董事、监事候选人也无任何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柏树兴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56年3月出生,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历任上海市糖业烟酒(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上海捷强财务部经理。现任上海海烟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9年1月起担任本公司董事。柏树兴先生不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上海海烟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公司9.67%股份,为公司第四大股东,除此之外,柏树兴先生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与公司本次董事、监事候选人也无任何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钟玉叶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57年9月出生,大专学历,高级工程师、品酒师,酿酒师、中国白酒大师。历任江苏洋河酒厂车间班长、副主任、主任,洋河集团组宣部部长、工会常务副主席、本公司副总裁、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洋河股份洋河分公司总经理。现任本公司董事、执行总裁、党委副书记、洋河股份洋河分公司总经理。钟玉叶先生为设立公司发起人之一,持有公司0.39%的股份,同时持有宿迁市蓝海贸易有限公司8.45%的股份(宿迁市蓝海贸易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0.38%的股份,是公司第三大股东)。钟玉叶先生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与公司本次董事、监事候选人也无任何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丛学年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6年1月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历任江苏洋河酒厂总帐会计、财务处长、洋河集团财务部长、总会计师,本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董事、副总裁。现任本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丛学年先生为设立公司发起人之一,持有公司0.22%的股份,同时持有宿迁市蓝天贸易有限公司9.69%的股份(宿迁市蓝天贸易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1.03%的股份,是公司第二大股东)。丛学年先生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与公司本次董事、监事候选人也无任何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周新虎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2年8月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白酒专业委员会专家组成员,中国首席品酒师、中国评酒大师。历任洋河集团技术员、质量检验科长、研究所、勾储部部长,洋河股份销售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现任本公司副总裁、总工程师。周新虎先生为设立公司发起人之一,持有公司0.22%的股份,同时持有宿迁市蓝海贸易有限公司1.536%的股份(宿迁市蓝海贸易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0.38%的股份,是公司第三大股东)。周新虎先生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与公司本次董事、监事候选人也无任何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

    徐志坚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4年3月出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大学教授。历任南京大学中荷工商管理教育中心主任、南京大学-康奈尔大学EMBA项目主任,南京大学国际工商管理教育中心主任,南京大学商学院院长助理,现任南京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系主任。徐志坚先生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与公司本次董事、监事候选人也无任何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蔡云清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52年12月出生,教授、博士生导师。历任江苏省卫生防疫站食品卫生科长、站长助理,南京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营养与食品卫生学系主任,营养与食品科学研究所所长。现任南京医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江苏省营养学会名誉理事长,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理事,南京保健养生学会副理事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评审专家,江苏省科协委员。蔡云清女士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与公司本次董事、监事候选人也无任何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季学庆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1971年7月出生,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创业投资集团项目经理,南京用友软件公司总经理,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大区总经理、副总裁、高级副总裁。现任用友软件高级副总裁。季学庆先生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与公司本次董事、监事候选人也无任何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陈同广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6年4月出生,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历任江苏省淮阴市交电公司会计、江苏农学院财务处副科长、科长,扬州大学会计核算中心副主任、财务处副处长,扬州大学资产经营公司扬达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扬州大学资产经营公司扬达公司总经理。陈同广先生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与公司本次董事、监事候选人也无任何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证券代码:002304 证券简称:洋河股份 公告编号:2015—002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5年1月20日上午在南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凤汇大道18号公司南京营运中心四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5年1月15日以短信和邮件相结合的方式发出。会议应到监事5名,亲自出席会议监事4名,监事龚如杰先生因公务出差,委托监事冯攀台先生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与会人数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冯攀台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以现场表决的方式,以5票同意,0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提名陈以勤先生、周闻琦女士、陈太松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附后),以上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如经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将与公司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

    本公司监事会声明:上述监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有关监事任职的资格和条件;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5年 1月21日

    附件:监事候选人简历

    陈以勤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1年8月出生,大专学历,审计师,注册会计师。历任宿迁市审计局主任科员、宿迁市水投公司财务总监、宿迁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宿迁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2014年3月起任公司监事。陈以勤先生不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宿迁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是江苏洋河集团有限公司的母公司,江苏洋河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34.16%股份,是公司的控股股东。除此之外,陈以勤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与公司本次董事、监事候选人也无任何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

    周闻琦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6年4月出生,大专学历,高级会计师。历任上海捷强第三、四配销中心财务部主管,上海捷强烟草集团财务部助理、副经理、经理,现任上海捷强烟草糖酒集团财务总监。周闻琦女士不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上海捷强烟草糖酒(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4.4%股份。除此之外,周闻琦女士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与公司本次董事、监事候选人也无任何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

    陈太松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8年1月出生,研究生学历。历任泗阳县政府法制局科员、秘书,泗阳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助理、副主任,泗阳县穿城镇镇长、党委书记。现任本公司监事,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监事会主席。陈太松先生不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与公司本次董事、监事候选人也无任何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

    证券代码:002304 证券简称:洋河股份 公告编号:2015-003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司决定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召开及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5、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2月10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2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2月9日15:00至2015年2月10日15:00中的任意时间。

    6、股权登记日:2015年2月5日

    7、出席对象:

    (1)凡是2015年2月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见证律师。

    8、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南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凤汇大道18号,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营运中心四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15年1月21日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章程》。

    2、《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15年1月21日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3、《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议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15年1月21日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4、《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议案经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15年1月21日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上述议案中议案一、议案二需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议案三和议案四需逐项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办法,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分别进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上述议案三、议案四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

    三、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登记,采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的,登记时间以收到传真或信函时间为准。

    2、登记时间:2015年2月6日9:00至17:00。

    3、登记地点:南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凤汇大道18号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营运中心709室(洋河股份证券部)。

    4、登记资料:自然人股东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和证券账户卡;自然人股东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受托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和证券账户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出席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章)、法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

    5、现场会议入场时间为2015年2月10日13:30至14:20,经登记拟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持上述登记资料进行现场核对后方可入场,14:20以后将不再办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身份核对。未经现场身份核对,不得进入股东大会会场。

    四、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

    (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304

    2、投票简称:洋河投票

    3、投票时间:2015年2月10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

    4、在投票当日,“洋河投票”“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5、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⑴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输入投票代码362304;

    ⑵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本次股东大会需表决的议案事项及对应申报价格如下表所示: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委托价格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1.00
    2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2.00
    3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3.1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累积投票制
    3.1.1关于提名王耀先生担任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3.01
    3.1.2关于提名钟雨先生担任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3.02
    3.1.3关于提名韩锋先生担任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3.03
    3.1.4关于提名柏树兴先生担任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3.04
    3.1.5关于提名钟玉叶先生担任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3.05
    3.1.6关于提名丛学年先生担任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3.06
    3.1.7关于提名周新虎先生担任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3.07
    3.2独立董事候选人累积投票制
    3.2.1关于提名徐志坚先生担任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4.01
    3.2.2关于提名蔡云清女士担任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4.02
    3.2.3关于提名季学庆先生担任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4.03
    3.2.4关于提名陈同广先生担任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4.04
    4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累积投票制
    4.1关于提名陈以勤先生担任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5.01
    4.2关于提名周闻琦女士担任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5.02
    4.3关于提名陈太松担先生任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5.03

    ⑶对于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1和议案2,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对应的申报股数如下:

    表决意见种类对应的申报股数
    同意1股
    反对2股
    弃权3股

    ⑷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3和议案4,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表决票总数具体如下:

    议案,3.1选举非独立董事7名,股东拥有的表决票总数=持有股份数×7;

    议案3.2选举独立董事4名,股东拥有的表决票总数=持有股份数×4;

    议案4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3名,股东拥有的表决票总数=持有股份数×3。

    ⑸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无效,深交所交易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视为未参与投票。

    (二)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15年2月9日下午15:00至2015年2月1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交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三)网络投票其他注意事项

    1、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2、本次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若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3.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即股份数与应选人数之积)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弃权。

    五、其他事项

    1、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庆芹

    电话:025-52489218

    传真:025-52489218

    2、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附:授权委托书样本

    特此公告。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月21日

    附件:

    授 权 委 托 书

    致: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以投票方式代为行使表决权。本人/本单位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为本人/本单位承担。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3.1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累积投票制
    3.1.1关于提名王耀先生担任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同意股数: 股
    3.1.2关于提名钟雨先生担任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同意股数: 股
    3.1.3关于提名韩锋先生担任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同意股数: 股
    3.1.4关于提名柏树兴先生担任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同意股数: 股
    3.1.5关于提名钟玉叶先生担任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同意股数: 股
    3.1.6关于提名丛学年先生担任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同意股数: 股
    3.1.7关于提名周新虎先生担任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同意股数: 股
    3.2独立董事候选人累积投票制
    3.2.1关于提名徐志坚先生担任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股数: 股
    3.2.2关于提名蔡云清女士担任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股数: 股
    3.2.3关于提名季学庆先生担任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股数: 股
    3.2.4关于提名陈同广先生担任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股数: 股
    4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累积投票制
    4.1关于提名陈以勤先生担任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同意股数: 股
    4.2关于提名周闻琦女士担任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同意股数: 股
    4.3关于提名陈太松担先生任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同意股数: 股

    委托人签字: 受托人签字: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委托期限:自签署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注: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说明:本次会议议案3和议案4采取累积投票制。累积表决票数即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应选举候选人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表决累积表决票数。具体如下:

    (1)选举非独立董事时,股东拥有的表决票总数=持有股份数×7,股东可以对其拥有的表决权任意分配,投向一个或多个候选人;

    (2)选举独立董事时,股东拥有的表决票总数=持有股份数×4,股东可以对其拥有的表决权任意分配,投向一个或多个候选人;

    (3)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时,股东拥有的表决票总数=持有股份数×3,股东可以对其拥有的表决权任意分配,投向一个或多个候选人;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但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视为弃权。

    如果委托人对某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未作具体指示或对同一审议事项有两项或多项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已的意思决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证券代码:002304 证券简称:洋河股份 公告编号:2015—004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职工代表监事换届选举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鉴于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保证监事会的正常运作,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2015年1月19日公司工会委员会选举冯攀台先生、陈太清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简历附后),与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同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一致。

    上述职工代表监事符合《公司法》有关监事任职的资格和条件,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特此公告。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1月21日

    附件:职工监事简历

    冯攀台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0年10月出生,大专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泗洪县粮食局副局长、洋河集团副总经理。2002年12月起担任本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现任本公司监事会主席。冯攀台先生为设立公司发起人之一,目前持有公司0.38%的股份,同时持有宿迁市蓝海贸易有限公司8.45%的股份(宿迁市蓝海贸易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0.38%的股份,是公司第三大股东)。除此之外,冯攀台先生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与公司本次董事、监事候选人也无任何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

    陈太清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5 年 5 月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政工师,中共党员。历任江苏洋河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公司办公室主任,公司党委委员、公司办公室主任、人力资源部部长、综合部部长,公司洋河分公司副总经理、纪委书记、总裁助理。现任公司监事、党委副书记,兼双沟酒业总经理。陈太清先生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持有宿迁市蓝海贸易有限公司1.88%的股份(宿迁市蓝海贸易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0.38%的股份,是公司第三大股东)。除此之外,陈太清先生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与公司本次董事、监事候选人也无任何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

    证券代码:002304 证券简称:洋河股份 公告编号:2015-005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提名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徐志坚、蔡云清、季学庆、陈同广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被提名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被提名人符合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被提名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 □ 否

    如否,请说明具体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是 □ 否

    如否,请说明具体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是 □ 否

    如否,请说明具体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说明具体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被提名人不是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说明具体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被提名人不在与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说明具体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被提名人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被提名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被提名人最近三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五、最近一年内,被提名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七、被提名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八、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九、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一、被提名人此次拟任独立董事,不属于中央管理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的上市公司任职的情形。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四、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五、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七、包括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同时在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未连续担任独立董事超过六年。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八、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促公司董事会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九、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经常缺席或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 是 □ 否 □√不适用

    最近三年内,被提名人在本次提名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会议___0____次, 未出席 ____0___次。(未出席指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

    三十、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 是 □ 否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一、被提名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二、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三、被提名人不存在年龄超过70岁,并同时在多家公司、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任职的情形。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四、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交所的处分。

    本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名人(盖章):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