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1-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19 证券简称:宝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07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5年1月26日下午14:45在深圳召开。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情况(包括网络和非网络方式)。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13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3,232,587,185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80.34 |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 6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 | 42,551,199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0.26 |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陈德荣先生担任会议主席主持会议,公司部分董事及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部分高管列席本次会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序号 | 议案内容 | 赞成票数(股) | 赞成比例% | 反对票数(股)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股) |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1 | 关于在境内外市场开展直接融资的议案 | 13,228,891,435 | 99.972 | 868,100 | 0.007 | 2,827,650 | 0.021 | 是 |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由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楼伟亮律师和张宇寒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