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73 证券简称:梅花生物 公告编号:2015-015
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1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上审议通过了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议案,公司拟向铁小荣及宁夏伊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品集团”)等9家企业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70,000万元购买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00%权益。公司拟定于2015年1月28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相关内容详见2015年1月13日、2015年1月15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公告。
一、需提示的内容
2015年1月27日,公司收到本次重组交易对方之一宁夏伊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来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简称成都中院)《民事裁定书》。根据该裁定书,四川省开元集团有限公司因其与伊品集团、宁夏丰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宁夏丰喜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伊品集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成都中院裁定对伊品集团持有的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伊品生物)44.1849%的股份予以查封。上述财产查封限额为27,200,000元人民币,查封期限自2015年1月8日起至2016年1月7日止,冻结期间,不得对上述财产作出任何形式处分。同时,成都中院将伊品集团开立于中国农业银行宁夏分行营业部内的存款人民币17,439,421.73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2015年1月8日至2015年7月7日。
为尽快消除上述影响,伊品集团、伊品集团实际控制人闫晓平先生、铁小荣女士共同出具承诺:伊品集团至迟于2015年2月10日之前,通过提供担保等其他法院认可的一切必要方式,将被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处于冻结状态的伊品集团现持有的伊品生物股权解除冻结并恢复至完整权利状态;若前述日期之后,伊品集团所持伊品生物股权未恢复至完整权利状态,并由此导致梅花生物本次重组失败,伊品集团将负责赔偿由此给梅花生物造成的一切损失,闫晓平先生及铁小荣女士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二、董事会认为必要的风险性提示
目前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宜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商务部对本次交易的经营者集中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特此公告。
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