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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第一次“ST湘鄂债”回购方案的公告
    2015-02-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06 证券简称:中科云网 公告编号:2015-22

      债券代码:112072 债券简称:ST湘鄂债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第一次“ST湘鄂债”回购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债权登记日:2015年2月9日

      ● 回购实施日/回购款发放日:2015年2月10日

      ● 回购价格:按照100元/张面值回购

      ● 回购比例:单个账户持有量的12%,不足1张的部分按照0张计算。

      ● 基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付息兑付系统的可操作性,单个账户按照回购比例确定被回购的张数,只取整数部分张数,张数不足1张的部分按照0张计算。

      北京湘鄂情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下称“本期债券”)于2012年4月5日发行,发行规模为人民币4.8亿元,票面利率6.78%,期限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根据本期债券评级机构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对本期债券的最新评级结果为BB,评级展望为负面。

      基于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或“发行人”)当前持续恶化的经营情况,为有效化解风险,发行人拟以偿债资金专户的资金提前回购部分本期债券,《关于提前回购部分“ST湘鄂债”的议案》已经由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ST湘鄂债”201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现决定实施2015年第一次“ST湘鄂债”回购事宜,现就本次回购相关事宜向全体“ST湘鄂债”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回购方案和付款安排

      1、债券全称:北京湘鄂情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ST湘鄂债。

      3、债券代码:112072

      4、债券发行总额:人民币48,000万元。

      5、回购债权登记日:2015年2月9日。

      6、回购对象:在回购债权登记日债券市场收市后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所提供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名册上的持有人将获得相应的回购资金。

      7、回购实施日/回购款发放日:2015年2月10日。

      8、回购方案:

      发行人将在回购实施日偿还本期债券12%本金及利息,每张债券按面值100元加应计利息回购,债券持有人应得资金=【(持有张数×回购比例12%)的整数部分】×(100元+应计利息)/张。回购后计减相应持有张数的数量。

      本次回购债券计息天数:计息天数即为上一个付息日(2014年4月5日)起至本次回购债权登记日(2015年2月9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包含起止日)。

      本次回购债券应计利息:本期债券面值为100元,票面年利率6.78%,回购的每张面值100元的本期债券本次回购应计利息(含税)=票面金额100元×计息天数311天×票面利率6.78%/365天,即为5.777元人民币。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张面值100元的本期债券本次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622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的债券持有人实际每张面值100元的本期债券本次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199元。

      9、付款方式:发行人将回购款划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实际分配资金划付至各证券公司备付金账户,由证券公司直接划付至各债券持有人的资金账户。

      二、税费说明

      由于本次回购事项是发行人以每张债券全额面值加应计利息按比例提前收购债券的行为,实质等同于本期债券部分债券的提前付息兑付事项,因此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应缴纳本次回购部分债券的利息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应缴纳利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其他本期债券持有人应自行缴纳利息所得税。

      1、关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缴纳本次回购部分债券的利息个人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应缴纳本次回购部分债券的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2、关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缴纳本次回购部分债券的利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本次回购部分债券的利息应缴纳10%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本期债券持有人缴纳本次回购部分债券的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本期债券持有人,其本次回购部分债券的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三、特别说明

      基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付息兑付系统的技术实现原因,单个账户按照回购比例确定被回购的张数,只取整数部分张数,张数不足1张的部分按照0张计算。

      特此公告。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