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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爱迪尔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5-02-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2740 股票简称:爱迪尔 公告编号:2015-004号

      深圳市爱迪尔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8号”文《关于核准深圳市爱迪尔珠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深圳市爱迪尔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50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6.4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12,000,0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为本次股票发行所支付的审计费、律师费、法定信息披露费、上市初费、登记托管费等费用合计人民币52,023,691.03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59,976,308.97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5]第210031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香蜜支行、平安银行深圳水贝珠宝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天安支行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相关专户 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1、银行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香蜜支行

      账户名称:深圳市爱迪尔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602662266

      银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香蜜湖财富广场A栋1层、26层

      金额(人民币元):103,554,000.00

      用途:爱迪尔珠宝营销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2、 银行名称:平安银行深圳水贝珠宝支行

      账户名称:深圳市爱迪尔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1014722829001

      银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翠竹北路水贝工业区15栋B区1层A单元

      金额(人民币元):176,442,200.00

      用途:爱迪尔珠宝生产扩建项目

      3、 银行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天安支行

      账户名称:深圳市爱迪尔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337110100100312188

      银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天安数码城创新科技广场A座101单元

      金额(人民币元):79,980,108.97

      用途:补充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

      公司若将专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以存单方式另行存放,公司承诺在存单到期后及时将本息全额转入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公司存单不得质押或设置其他权利限制。

      二、公司和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海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璟、廖卫江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监管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监管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保荐机构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保荐机构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备查文件:

      1、 公司、开户银行、海通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信会师报字[2015]第210031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爱迪尔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