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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5-02-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电子 公告编号:临2015-07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上午10:00在江苏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提前5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应参加董事7人,实际参加7人,公司监事会成员及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陆永华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的通知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补充修订<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已经2014年10月10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2014年11月12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充分提示风险,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同时保证《预案》中的相关内容披露的完整性,根据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对“第三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之“六、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风险的讨论与分析”进行了补充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充修订<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11)。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2月10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电子 公告编号:临2015-08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相关防范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洋电子”、“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股本和净资产规模都有一定幅度的增加,但募集资金到位当期无法立即产生效益,因此会影响公司该期间的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同时,若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募投项目未能实现预期收益,且公司原有业务未能获得相应幅度的增长,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有可能在短期内出现下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就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公告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对发行人即期回报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13年度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4)第112483号),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35,518万股,归属母公司股东权益为260,814.85万元,2013年度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7,151.48万元。2013年公司基本每股收益为1.05元/股,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15.05%。

    截至2014年9月30日,公司总股本为35,517.30万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为278,822.89万元;2014年1-9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5,240.54万元,公司基本每股收益为0.71元/股,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9.3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将增加不超过7,500万股(含本数)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发行底价为24.0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80,000.00万元。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于2015年6月末实施完毕,按照预计发行数量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43,017.30万股,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出现一定幅度增加,其对公司每股收益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分析如下:

    1、预测的假设条件说明

    (1)下述预测中所引用的公司2014年度、2015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在公司201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基础上,根据三种假设情形下不同的净利润增长率假设计算得出,不代表公司对2014年或2015年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假定本次非公开发行于2015年6月末实施完毕,该完成时间仅为估计。

    (3)在预测公司2014年底净资产和计算2014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时,仅考虑净利润、2013年度现金分红对净资产的影响。在预测公司2015年末净资产和计算2015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时,仅考虑净利润、2014年度现金分红(假定现金分红总额、分红时间均与2013年度保持一致)和募集资金总额对净资产的影响。

    (4)在预测2014年末、2015年末总股本和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仅考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总股本的影响,不考虑2014年度、2015年度内发生的除权除息及其他可能产生的股权变动事宜。

    (5)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募集资金数额、发行时间仅为基于测算目的假设,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份数量、发行结果和实际日期为准。

    2、对公司每股收益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具体影响

    项目2014年度/2014年12月31日2015年度/2015年12月31日
    发行前发行后
    总股本(万股)35,517.3035,517.3043,017.30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万元)--180,000.00
    实施现金分红金额(万元)7,103.607,103.60
    实施现金分红月份2014年6月2015年6月
    预计本次发行完成月份-2015年6月
    情形 1:2014年度及2015 年度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度不增长
    期初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净资产(万元)260,814.85290,862.73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净利润(万元)37,151.4837,151.48

    期末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净资产(万元)290,862.73320,910.61500,910.61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每股净资产(元)8.199.0411.64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1.051.050.95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3.4712.159.38
    情形 2:2014年度及2015 年度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度增长10%
    期初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净资产(万元)260,814.85294,577.87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净利润(万元)40,866.6244,953.29
    期末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净资产(万元)294,577.87332,427.56512,427.56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每股净资产(元)8.299.3611.91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1.151.271.14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4.7214.3411.14
    情形 3:2014年度及2015 年度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度增长20%
    期初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净资产(万元)260,814.85298,293.02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净利润(万元)44,581.7753,498.13
    期末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净资产(万元)298,293.02344,687.55524,687.55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每股净资产(元)8.409.7012.20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1.261.511.36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5.9516.6413.00

    注:1、期末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期初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本期现金分红+本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本次非公开发行融资额);

    2、本次发行前基本每股收益=当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发行前总股本;

    3、本次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当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发行前总股本+本次新增发行股份数*发行月份次月至年末的月份数/12);

    4、每股净资产=期末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总股本;

    5、本次发行前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当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期初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当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本期现金分红*分红月份次月至年末的月份数/12);

    6、本次发行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当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期初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当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本期现金分红*分红月份次月至年末的月份数/12+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发行月份次月至年末的月份数/12)。

    如上表所示,在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后,预计短期内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将会出现一定程度摊薄。

    3、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总股本和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均将大幅增长,但由于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的显现需要一个时间过程,相关利润在短期内难以全部释放,短期内股东回报主要还是通过现有业务实现。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存在短期内下降的风险。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二、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针对本次发行可能导致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公司拟采取以下措施积极应对:

    1、加强募投项目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开设专户存储,并签署四方监管协议,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确保募集资金按照既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

    2、加快募集资金投资进度,确保实现效益最大化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用于光伏发电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周期较短且公司已使用自有资金先行投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速度,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优化配置资源,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有利的外部环境,确保实现募集资金效益最大化。

    3、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已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运作,有完善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独立运行机制,设置了与公司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能充分独立运行的、高效精干的组织职能机构,并制定了相应的岗位职责,各职能部门之间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合理、运行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衡、运作良好,形成了一套合理、完整、有效的公司治理与经营管理框架。公司将不断完善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分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江苏证监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要求的通知》(苏证监公司字(2012)276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七号>的通知》(上证函(2014)17号)中“关于年报工作中与现金分红相关的注意事项”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同时,公司已制定《关于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4-2016年)》,建立了健全有效的股东回报机制。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2月10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电子 公告编号:临2015-09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保证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按计划使用的具体措施及相关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拟发行不超过7,5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8亿元(含发行费用)。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详见2014年10月14日、2014年11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目前,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请文件已上报中国证监会,正在审核中。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就保证此次募集资金按计划使用的具体措施以及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保证此次募集资金按计划使用的具体措施

    公司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指定的投资项目、积极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具体措施包括:

    1、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及担任项目实施主体的子公司将审慎选择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进行专项存储。公司将为200MW集中式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和80MW分布式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分别设立资金专户,担任项目实施主体的子公司将对具体项目分别设立资金专户,并在四方监管协议中明确约定:专户内资金限定不得用于上述募投项目以外的其他业务支出。

    2、公司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及担任项目实施主体的子公司签订四方监管协议。

    3、公司将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4、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5、公司财务部门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6、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二、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承诺

    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向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募投项目项目投资总额募资资金投资总额
    1200MW集中式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194,342.69120,700.00
    280MW分布式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68,000.0055,500.00
     合计262,342.69176,200.00

    就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向,本公司承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会直接或间接用于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业务。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2月10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电子 公告编号:临2015-10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近五年被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

    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洋电子”、“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规范运营,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督和指导下,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推动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目前,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处于中国证监会审核阶段,根据相关审核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接受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江苏证监局在2013年公司治理现场检查活动中出具的《监管关注函》(苏证监函[2014]11号)

    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于2014年1月7日对公司下发了《关于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专项检查的监管关注函》(苏证监函[2014]11号),主要关注问题如下:

    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应按照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及时完整进行记录;

    2、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作需要进一步规范,提出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书内容不完备,董事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无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不完整等问题;

    3、公司部分制度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对《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绩效管理办法》中部分条款提出修改意见。

    根据江苏证监局的提出的上述问题,公司治理专项活动项目小组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分析和研究,制订整改措施,形成整改报告,明确整改责任人及时间表,并经2014年1月23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整改情况如下:

    1、严格执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司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了《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度。今后,公司将严格按照《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2、加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作规范化

    对于股东大会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内容不完善,公司今后在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时,将严格按照《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要求制作股东授权委托书,注明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每一个审议事项做出投赞成、反对和弃权的明确指示;并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对董事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只有会议纪要,无会议记录,未记载委员对各议案的讨论和分析情况的问题,公司今后将严格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要求,及时做好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记录,并对委员对各议案的讨论和意见作出详细记录,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专业作用。在召开监事会会议时,在会议记录中增加记载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等内容,完善会议记录;

    公司按照实际情况,对《董事会议事规则》中不完善的地方及时进行了修订,并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明确董事会日常事务由证券部负责;董事会印章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管理;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3、对《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绩效管理办法》等制度进行进一步完善

    公司按照实际情况,对《董事会议事规则》中上述不完善的地方及时进行了修订,并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明确董事会日常事务由证券部负责;董事会印章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管理;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公司按照实际情况,对《总经理工作细则》中上述不完善的地方及时进行了修订,并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总经理工作细则》明确了公司生产经常活动中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无论金额大小,均按照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按照实际情况,对《绩效管理办法》中上述不完善的地方及时进行了修订,并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1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绩效管理办法》明确董事长和总经理由同一人兼任时,总经理的上级考核人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2月10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电子 公告编号:临2015-11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充修订《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已经2014年10月10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2014年11月12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的通知书》,为充分提示风险,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同时保证《预案》中的相关内容披露的完整性,根据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对“第三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之“六、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风险的讨论与分析”进行了补充披露,补充更新后的内容如下:

    (一)产业政策风险

    本项目收益情况依赖于光伏电站建成后首次并网发电时点上国家对光伏发电上网电价的补贴力度,目前国家大力发展光伏发电产业,相关利好政策为本项目的盈利带来良好预期,但如果项目建设期间或建成并网发电前,国家对光伏发电上网电价补贴政策有所调整,将会导致本项目盈利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经营管理风险

    公司通过多年的持续发展,已建立了较稳定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内控制度。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完成后,公司业务将拓展至光伏发电领域。公司在大规模光伏发电领域的管理经验有限,新业务领域对公司在经营管理模式上提出了全新要求。与此同时,公司业务规模将较发行前有一定程度的提升,公司经营活动、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亦将趋于复杂,对公司的战略规划、组织机构、内部控制、运营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提出更高要求。针对业务扩张带来的管理风险,公司在管理制度建设和管理人才引进等方面积极应对:制度建设方面,公司将充分利用在项目流程管理和产品质量控制建设上的经验,继续推行精细化管理制度,同时加强管理规范化,优化决策流程,提高管理效率。人才储备方面,公司将进一步建设富有竞争力的薪酬及激励机制,提高“林洋”品牌在行业内的号召力,通过内部培养和外部引进相结合的方式建设专业化光伏电站管理团队。

    (三)产品质量风险

    光伏电站的收益要在其整个生命周期中通过电费回收逐步实现,光伏电站发电量受组件及建设质量的影响较高,如组件因质量问题衰减过快将导致发电量低于预期水平或引发电站运营及维护成本大幅增加,从而对电站的收益产生较大的影响。光伏电站在生命周期中如发生严重质量问题也会对公司声誉及后续业务开展产生不利影响。为防范上述质量风险,公司已利用自有资金提前投资建设了符合产业规范要求的 200MW 全自动光伏组件生产线并计划建立专业运营维护团队,从组件供应及后续维护上确保电站项目的平稳建设及运营。

    (四)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下降风险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资产规模将有所增加,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周期的存在,短期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公司经营业绩的贡献程度较小,导致本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在短期内可能被摊薄。

    (五)审批风险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方案存在无法获得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另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和核准,以及最终取得批准和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六)募投项目风险

    1、行业发展及产业政策风险

    光伏行业属于强周期性行业,政策扶持力度决定了行业的景气程度。由于现阶段光伏发电的成本仍高于传统发电模式,在没有国家补贴的情况下,光伏发电尚不具有直接进入市场竞争的能力,光伏发电项目的收益也因此依赖于光伏电站建成后首次并网发电时国家对光伏上网电价的补贴力度。在我国能源消费结构升级的背景下,光伏行业在近年来得以快速发展,国家对光伏发电补贴政策逐步明确,光伏电站运营商业模式趋于成熟。与此同时,光伏电池及组件技术不断发展,光电转换效率提高,有效降低了光伏发电的成本,提高了光伏发电的经济性。公司在“智能、节能、新能源”的战略规划下,拟利用光伏行业内外环境较为有利的发展机遇,通过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全面进入光伏发电领域,提高公司业务规模和综合竞争力。然而,如果在本项目建设阶段,光伏发电行业的内外环境发生了诸如光伏组件价格大幅上升、下游电力需求状况发生变化或国家对光伏发电的补贴力度大幅下降等不利因素,可能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产生负面影响,进而影响到公司未来业务发展规划的实施。

    2、行业新入风险

    光伏行业是公司在“智能、节能、新能源”业务发展战略下于近年开拓的新业务领域。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收入仍来源于传统的电工仪器仪表业务,光伏相关业务收入主要为光伏裂变器、光伏组件的生产及销售收入,该等业务规模及收入占比较小。公司拟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正式进入位于光伏产业链下游的光伏发电业务领域。项目建成后,公司光伏装机量将达到280MW,成为具有一定规模的光伏电站运营商之一。公司在光伏组件制造过程中积攒的检测及维修经验、覆盖全国的销售团队和与电网公司良好的业务关系有利于公司光伏电站项目的建设与运营。但作为行业“新入者”,公司将面对装机规模相对行业中领先企业较小,品牌知名度及行业影响力较低,缺乏电站运营管理经验等不利局面及由此带来的相关风险。

    3、集中式光伏发电弃光限电风险

    我国部分集中式光伏电站建设地区存在地区电网输送能力有限、当地用电负荷不足等情况,导致集中式光伏电站未能满负荷运行,即弃光限电。本次募投项目建设的集中式光伏发电站均未配备储能设备,所发电能需并入电网以实现经济效益。本项目建成后如因并网消纳瓶颈导致弃光限电,将影响项目盈利情况。近期,国家能源局等主管机关已在各种政策文件中要求电网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在更大范围内优化协调电量平衡方案,提升消纳光伏发电的能力。同时,本项目选址区域经过严格的论证过程,建设地址配套电网设施完善,用电负荷大,从而降低了集中式光伏发电弃光限电的风险。

    (七)股市风险

    本公司股票价格可能受到国家政治、经济政策以及投资者心理因素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等系统风险的影响,股价的变动不完全取决于公司的经营业绩,投资者在选择投资公司股票时,应充分考虑到市场的各种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