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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2015-02-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上海物贸 证券代码:A股600822 编号:临2015-002

      物贸B股 B股 900927

      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海物贸”)于2013年10月1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沪调查通字2013-01-03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上述信息本公司已于2013年10月12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了披露(公告编号:临2013-024)。

      公司已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沪证监处罚字[2014] 6号)。上海物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上海证监局调查、审理完毕,上海证监局拟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明,上海物贸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2008年至2011年期间,上海物贸全资子公司上海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燃料”)为虚增利润、隐藏账面亏损,采用多种方法少结转成本、虚增年末库存,导致上海物贸2008年至2011年年报(合并)中资产和利润总额虚增,成本虚减。具体数据如下:上海物贸2008年至2011年年报(合并)虚增资产各为32,757,527.73元、148,419,905.81元、55,313,207.20元、30,307,583.67元,虚减营业成本各为32,757,527.73元、148,419,905.81元、55,313,207.20元、30,307,583.67元,虚增利润总额各为32,757,527.73元、148,419,905.81元、55,313,207.20元、30,307,583.67元。

      上海物贸在2012年年报中未对2008年至2011年虚假记载情况进行追溯调整,将2008年至2011年隐瞒的所有亏损全部体现在2012年年报中,导致上海物贸201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同时,上海物贸在2013年1月发现上海燃料发生上述重大亏损时,也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加以证明:涉案主体及相关人员、机构的询问笔录、情况说明、陈述材料;上海燃料相关燃料油凭证、合同及附件;上海燃料库存商品明细账、在途物资明细账、成本结转凭证、总账余额表、进出存月报表、盘点记录等相关财务凭证和账册;百联集团审计中心出具的上海燃料专项审计报告、孟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专项审计材料;上海燃料财务系统数据、金税系统数据、业务信息系统数据等数据材料;上海物贸2008年至2012年年报及相关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决议、年报签字页;上海物贸有关工作会议纪要、书面情况说明等材料。

      上述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上海物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以及第六十七条关于“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其中,孟杨是上海物贸2008年至2011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贺涛是上海物贸2009年至2012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吴建华、李伟是上海物贸2008年至2012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马坚南是上海物贸2008年2011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杨阿国、陈伟宝、浦静波、秦青林、吴弘、张世民、吴继康、朱德平是上海物贸2008年至2012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吕勇、徐志炯、韩英、宁斌、成冠俊是上海物贸2010年至2012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孙婷是上海物贸2012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上海证监局拟对公司及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二条之规定,就上海证监局拟实施的处罚决定,公司及相关人员均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经研究决定行使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并已将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资料提交上海证监局。

      公司将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敬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