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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11日照港”公司债券2015年付息公告
    2015-02-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17 股票简称:日照港 编号:临2015-001

      债券代码:122121 债券简称:11日照港

      债券代码:122289 债券简称:13日照港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11日照港”公司债券2015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5年2月16日

      ◆付息日(兑息日):2015年2月17日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2年2月17日发行了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公司将于2015年2月17日支付本期债券自2014年2月17日至2015年2月16日期间的利息(以下简称“本次付息”)。根据《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1日照港(122121)。

      3、发行主体: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4、债券期限:5年期。

      5、债券利率:票面年利率为5.60%,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6、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3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7、起息日:2012年2月17日。

      8、付息日(兑息日):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2月17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9、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7年2月17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0、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日照港集团为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1、最新跟踪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2014年4月17日,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信评委函字[2014]跟踪018号),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2、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年利率为5.60%,每手债券(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6.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44.8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50.40元。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5年2月16日。

      2、本次付息日:2015年2月17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5年2月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日照港”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11日照港”(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44.80元(税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1日照港”(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56.00元(含税)。

      3、对于持有“11日照港”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日照市海滨二路81号

      联系人:范守猛

      电话:0633-838 8822

      传真:0633-838 7361

      邮政编码:276826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5层

      联系人:文哲、黄澧博

      电话:010-5832 8888

      传真:010-5832 8764

      邮政编码:100033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 0114

      传真:021-6887 5802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