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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2015-02-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空港股份 证券代码:600463 公告编号:临2015-009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经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建设工程施工款、垫资利息、律师代理费共计35,928,480.00元及相应违约金。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公司已对控股子公司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源公司”)《四环药业空港基地办公楼工程款付款协议》(以下简称“《付款协议》”)纠纷案涉及的应收账款单独计提了坏账准备,如果公司收回该项建设工程施工款等款项、费用,则将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申请的基本情况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源公司因《付款协议》纠纷于2015年2月9日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顺义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顺义法院于2015年2月9日受理了天源公司的民事诉讼请求。

      诉讼机构名称:顺义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府前东街

      原告:天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工业区B区裕民大街甲6号

      被告一: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四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地区三家店村北

      被告二:北京四环空港药业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京密路南法信段8号

      被告三:北京盈投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

      (一)诉讼的案件事实

      2013年7月31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就原告承建的被告一“四环药业空港基地办公楼工程”工程款付款事宜达成《付款协议》,《付款协议》主要内容为:“1、被告一共欠原告工程款41,528,480.00元;2、被告一应分别于2013年9月30日前、2013年12月31日前、2014年2月底前分三次付清全部工程款,并应于2014年2月底前支付垫资利息4,000,000.00元;3、如被告一逾期履行付款义务,每逾期一天,按照41,528,480.00元的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直至履行《付款协议》完毕为止;4、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债务、利息、违约金等提供连带保证担保。”2013年7月31日,被告三向原告提交了《保证函》,同意为被告一与原告签订的《付款协议》项下的义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付款协议》后,被告一仅于2013年9月30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000,000.00元,其余工程款至今未支付。

      (二)诉讼请求的内容

      1、判令被告一给付原告建设工程施工款31,528,480.00元、垫资利息4,000,000.00元、律师代理费400,000.00元,以上费用共计35,928,480.00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为:以41,528,480.00元为基数,按日支付万分之五,自2014年3月1日始计算至实际付清全部余款为止)。

      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判令被告一承担案件受理费,被告二、被告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公司已对控股子公司天源公司《付款协议》纠纷案涉及的应收账款单独计提了坏账准备,如果公司收回该项建设工程施工款等款项、费用,则将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一)民事起诉状

      (二)《四环药业空港基地办公楼工程款付款协议》

      (三)《保证函》

      特此公告。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 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