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股权转让事项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238 证券简称:海南椰岛 公告编号:2015-014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股权转让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2月5日,我司在指定媒体披露了临2015-013号《海南椰岛股东公开征集股份受让方暨继续停牌公告》,海口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已于2015年2月3日收到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份协议转让的批复》(琼国资函【2015】27 号),同意国资公司启动程序公开征集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份转让的受让方。
2015年2月10日,我司收到国资公司《关于海南椰岛(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份转让事项进展情况的通知》:目前,国资公司国有股份协议转让的公开征集程序正在进行中,公开征集的截止日期为2015年2月14日。
由于本次国有股份转让尚存在不确定性,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5年2月12日起继续停牌。公司将于股票停牌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进展情况。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2 月11日
证券代码: 600238 证券简称:海南椰岛 公告编号:2015-015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02月11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海口市龙昆北路13-1号公司15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7 |
其中:A股股东人数 | 7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28750832 |
其中:A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 128750832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28.73 |
其中:A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28.73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雷立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6人,出席5人,独立董事裴勇因公务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会主席杨芳红因公务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公司4名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选举曹雅群担任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 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含恢复表决权优先股) | 128750832 | 100.00 | 0 | 0.00 | 0 | 0.00 |
2、关于选举魏永柏担任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 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含恢复表决权优先股) | 128750832 | 100.00 | 0 | 0.00 | 0 | 0.00 |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1 | 关于选举曹雅群担任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 22423200 | 100.00 | 0 | 0.00 | 0 | 0.00 |
2 | 关于选举魏永柏担任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 22423200 | 100.00 | 0 | 0.00 | 0 | 0.00 |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海南华禾律师事务所
律师:郭宏、黎立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上述两位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鉴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