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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国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2-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91 证券简称:江苏国泰 公告编号:2015-04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国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2月12日(星期四)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2月11日—2015年2月1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2月12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2月11日15:00至2015年2月1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张家港市人民中路65号国泰时代广场24楼会议室。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五)、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1人,代表股份157,699,11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3.805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157,697,21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3.804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9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5%。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议案的表决结果:

      1、《关于拟与江苏国泰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关联股东江苏国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谭秋斌、马晓天、黄宁回避表决,其持有的115,676,066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本议案有效表决权为42,023,046股。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2,023,0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2,023,0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2015年综合授信业务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57,697,2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反对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3,093,1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6%;反对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阚赢、邵斌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会议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国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