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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ST湘鄂债”票面利率调整及
    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2015-02-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06 证券简称:中科云网 公告编号:2015-30

      债券代码:112072 债券简称:ST湘鄂债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ST湘鄂债”票面利率调整及

      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根据《北京湘鄂情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2012年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债券代码:112072,简称“ST湘鄂债”)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在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

    2、根据《募集说明书》,本次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即本公司有权在本次公司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上调本次公司债券后续期限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本次债券在存续期前3年票面年利率为6.78%,在债券存续期前3年固定不变;在本次公司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当前的市场环境,本公司决定上调“ST湘鄂债”的票面利率100个基点,即“ST湘鄂债”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7.78%并固定不变。“ST湘鄂债”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本公司按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将到期的利息和/或本金足额划入登记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后,不再另计利息。

    3、“ST湘鄂债”的债券持有人可按本公告的规定,在回售登记期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ST湘鄂债”进行回售登记。回售登记期为2015年2月16日至2015年2月27日。回售登记期内不进行申报登记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同意继续持有“ST湘鄂债”,并接受发行人上述关于上调“ST湘鄂债”票面利率的决定。

    4、回售登记期:2015年2月16日至2月27日。

    5、回售资金到账日:2015年4月7日。

    6、“ST湘鄂债”债券持有人参与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的“ST湘鄂债”。

    7、“ST湘鄂债”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8、鉴于公司资金链紧张的局面未得到有效缓解,公司用于兑付本期债券回售的资金尚未足额到位,公司目前难以对“ST湘鄂债”的相关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后,本息能否按期在2015年4月7日足额兑付做出准确判断。

    现将公司关于“ST湘鄂债”票面利率调整和投资者回售安排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ST湘鄂债”基本情况及本次利率调整情况

    1、债券名称:北京湘鄂情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2、发行规模:人民币4.8亿元。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100元,按面值发行。

    4、债券品种和期限:本次发行的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期限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债券利率: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6.78%,在债券存续期前3年内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公司可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上调票面利率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投资者可选择是否将其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如投资者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未被回售部分债券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3年票面年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债券的利率将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期公司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即,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7、发行首日或起息日:2012年4月5日。

    8、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9、付息日: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4月5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5年的4月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0、本金兑付日:2017年4月5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5年4月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利率上调选择权:公司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调整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1个基点为0.01%。公司将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公司未行使利率上调选择权,则本次公司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2、回售条款: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3个计息年度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13、回售登记期: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司的,须于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进行登记;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上调。

    14、债券担保情况: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5、发行时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6、最新跟踪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2014年12月29日,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BB,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BB,评级展望为负面。

    17、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8、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19、本次利率调整情况: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发行人决定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100个基点,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年利率为7.78%,并在债券存续期内后2年固定不变。

    二、“ST 湘鄂债”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及回售实施办法

    1、风险提示:鉴于公司资金链紧张的局面未得到有效缓解,公司用于兑付公司债券回售的资金尚未足额到位,公司目前难以对“ST湘鄂债”的相关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后,本息能否按期在2015年4月7日足额兑付做出准确判断。

    2、回售登记期:2015年2月16日至2月27日。

    3、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以10张(即面值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4、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在回售登记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当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回售登记期内)。

    5、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登记日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投资者不回售,同意继续持有“ST湘鄂债”。

    三、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15年4月7日(回售资金到账日应为 2015 年 4月5日,鉴于该日及下一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 2015年4月7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4年4月5日至2015年4月4日期间利息,利率为6.78%。

    付息每手债券面值1,000元的“ST湘鄂债”派发利息为67.8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4.24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61.02元。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帐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四、回售登记期间的交易

    本期债券在回售登记期内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在回售登记日收市后将被冻结。

    五、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如需获取完税证明,请于2015年5月5日前(含当日)填写附件列示的表格传真至联系地址,并请将原件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六、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七街1号2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孟凯

    联系人:安鑫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七街1号2号楼3层

    电话:010-62969886

    传真:010-62969886

    邮政编码:100085

    2、主承销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陈光、彭晶、刘亮奇、彭邓华、张唯也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9层

    电话:010-56571635、010-56571636

    传真:010-56571688

    邮政编码:100033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电话:0755-25938000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债券持有人信息中文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如有)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应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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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债数(张)  
    应纳所得税金额(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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