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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中化国际2011年公司债券2015年付息公告
    2015-02-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中化国际 股票代码:600500 编号:临2015-003

      债券代码:122123、122124 债券简称:11中化01、11中化02

      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中化国际2011年公司债券2015年付息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15年3月4日

    ● 债券付息日:2015年3月5日

    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3月5日发行的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3月5日开始支付自2014年3月5日至2015年3月4日期间的利息。根据《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债券名称: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债券简称及代码:11中化01(122123)、11中化02(122124)

    各品种期限及规模:本期债券分为4年期和7年期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两个品种,其中,4年期品种发行规模为人民币7亿元,7年期品种发行规模为人民币12亿元。

    债券利率:本期债券4年期品种票面利率为4.85%;7年期品种票面利率为4.99%。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债券发行人: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债券上市时间:2012年4月12日

    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市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的担保人:无

    资信评级机构: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信用级别:AAA级

    债券起息日:2012年3月5日

    债券兑付日:

    4年期品种: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6年3月5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7年期品种: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3月5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二、本次付息方案

    本次兑付的利息:按照《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11中化01”的票面利率为4.85%,每手“11中化01”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48.5元(含税);“11中化02”的票面利率为4.99%,每手“11中化02”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49.9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本次兑息债权登记日为2015年3月4日;

    2、本次兑息日为2015年3月5日。

    四、兑息对象

    本次兑息的对象:截止2015年3月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中化01”和“11中化02”持有人。

    五、兑息相关事宜

    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一)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二)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三)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四)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五)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 (以下简称“QFII”)取得的“11中化01”和“11中化02”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如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QFII需配合提交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资料,由本公司代为申请。具体如下:

    (1)请截止2015年3月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持有“11中化01”和“11中化02”的QFII债权持有人,最晚于2015年3月19日前(含当日)填写本公告所附“11中化01、11中化02”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并签章后传真至本公司,传真号码为 021-50490909,原件邮寄至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邮寄地址为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18楼,邮政编码为200121。

    (2)请上述QFII最晚于2015年3月19日(含当日)将应纳税款项划至本公司银行账户(详见附件),用途填写“11中化01纳税款”、“11中化02纳税款”。

    (3)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已在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上述债券利息应纳税款或已进行相应的纳税申报,请于2015年3月19日前(含当日),除提供上述第(1)项资料外,还应向本公司联系人提供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和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相应债券利息应纳税款的代扣代缴。所有QFII等非居民企业应提供的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联系人处。

    (4)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有关“11中化01”和“11中化02”兑付兑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2012年3月1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的《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如有疑问,请拨打热线电话:8009881806

    特此公告。

    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2月27日

    附件1:

    “11中化01、11中化02”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中文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附件2:

    银行账户名称: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茂支行

    收款帐号:31001611812056000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