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参加部分销售机构
电子渠道、基金定期定额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经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部分销售机构协商一致,决定自2015年3月5日起,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国富大中华精选混合(QDII),基金代码:000934)参加相关销售机构开展的电子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网上交易系统、淘宝店等自助式或非现场交易方式)、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以下简称“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具体提示如下:
一、 费率优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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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重要提示
1. 如投资者通过以上销售机构(除通过苏州银行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数米基金淘宝店办理外)电子渠道申购或定投国富大中华精选混合(QDII)基金,申购费率享有上述折扣优惠,但优惠后申购费率不低于0.6%;原申购费率等于、低于0.6%,按照原费率执行;原申购费率为单笔固定金额收费,按照原费率执行。
2. 如投资者通过数米基金淘宝店(fund123.taobao.com)办理申购国富大中华精选混合(QDII)基金,其前端申购费率实行2折优惠,但优惠后申购费率不低于0.3%;若原申购费率等于、低于0.3%或是固定费用的,则按其规定的申购费率或固定费用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优惠活动或业务规则如有调整,以数米基金最新公布内容为准。如通过数米基金网办理申购和定投国富大中华精选混合(QDII)基金,其前端申购费率实行4折优惠,但优惠后申购费率不低于0.6%,若原申购费率等于、低于0.6%或是固定费用的,则按其规定的申购费率或固定费用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
3. 如投资者通过苏州银行柜面渠道、网上银行渠道、手机银行渠道申购或定投国富大中华精选混合(QDII)基金,其申购费率分别实行3折、2折、1折的费率优惠,原申购费率(含分级费率)为固定费用的,则按原申购费率执行。
4. 上述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截止日期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费率优惠活动的解释权归上述销售机构所有,有关活动的具体规定如有变化,敬请投资者留意以上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具体申购费率请参见本基金最新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5.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有。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三、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情况
1.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网址:www.ftsfund.com
客服电话:400-700-4518、95105680、021-38789555
2. 相关销售机构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请详见《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其他有关增加销售机构的公告。
四、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取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基金前应认真阅读相关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3月3日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和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3月3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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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投资者范围为本基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2 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办理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主要投资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申请时间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目前为下午15:00)之前,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的价格为当日的价格;如果投资人提出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后,将作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价格。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代销网点、直销网上交易以及直销电话交易基金投资者每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500 元(含申购费)。直销柜台基金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柜台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代销网点的基金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若销售机构网点有关申购金额限制的具体规则高于上述规定,则以各销售机构网点的规定为准。
3.2 申购费率
3.2.1 前端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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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申购金额(M)单位:人民币,元。
2、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3.2.2 后端收费
注:本基金未设置后端收费模式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申购金额限制、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4.2 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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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中1年为365日,2年为730日。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赎回份额限制、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2、赎回费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于持有期限少于30 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限长于或等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用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限长于或等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用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限长于或等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用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前述所指的1个月为30日)
5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本基金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销售机构有: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及本公司直销中心。
2、投资者可与各销售机构约定在固定时间、以固定金额定期申购本基金,本基金每期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元,但销售机构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最低申购金额高于100元的,则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金额执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不受日常申购的最低数额限制。
3、除每期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具体业务规则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和本公司《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规则》的规定为准;具体办理程序应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6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蓉婕
电话:021-38555678
传真:021-68870708
客服电话:4007004518、95105680或021-38789555
网址:www.ftsfund.com
6.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公司从2015年3月5日起,将在每个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资料。
2、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7004518、95105680或021-38789555)了解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事宜,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ftsfund.com)下载基金业务表格和了解基金销售相关事宜。
3、本公告的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所有。
4、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取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基金前应认真阅读相关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3月3日
关于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之恒利A份额第二个
开放日后约定年基准收益率的
补充公告
鉴于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2月28日决定,自2015年3月1日起,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2.5%,因此,就2015年2月26日刊登的《关于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恒利A份额第二个开放日后约定年基准收益率的公告》中有关恒利A份额第二个开放日后约定年基准收益率的计算做如下补充说明:
根据《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约定年基准收益率的相关规定,在恒利A 份额的每个开放日(本次开放日为2015年3月9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恒利A 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该收益率即为恒利A 接下来6个月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适用于该开放日(不含)到下个开放日(含)的时间段,计算公式如下:
恒利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1.4×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保留将恒利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在此基础上上调不超过20%的权利。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将恒利A 份额自第二个开放日后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在此基础上上调,上调幅度为20%。约定年基准收益率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
鉴于根据2015年3月1日起执行的最新利率政策,假设,2015年3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仍然为2.5%,则恒利A 份额在第二个开放日后(不含)至下一开放日前(含)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1.4×2.5%×(1+20%)=4.2%
如届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定对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息征收利息税,则恒利A的年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中“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指征税后的利率。
恒利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开放日恒利A折算后的1元为基准采用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单利进行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恒利A 份额的本金安全或约定收益,在极端亏损的情况下,恒利A 份额的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足额取得约定收益乃至本金损失的风险。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 www.ftsfund.com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中心电话: 400 700 4518 / 9510 5680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3月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