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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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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15-03-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17版)

      目前公司的国际化发展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地域主要集中在香港。东方金融(香港)于2010年9月22日成立,业务经营地位于香港。东方金融(香港)通过设立东方证券(香港)、东方期货(香港)、东方资产管理(香港)、东方融资(香港)、东方信贷财务(香港)等全资子公司持有证券、咨询、期货、资产管理、提供财务融资、投资银行等业务牌照,开展的业务主要包括证券交易、融资业务、证券承销、资产管理等。目前东方金融(香港)共有员工约60人,东方金融(香港)为管理机构,业务由各子公司负责开展,主要业务收入来源于代理证券业务收入和融资业务的利息收入等。

      (三)行业地位

      1、公司报告期内相关指标排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排名信息来源于中国证券业协会,2014年尚未公布

      2、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业务在行业中保持了较好的竞争态势。本公司相关业务收入排名情况如下表:

      ■

      注:排名信息来源于中国证券业协会,2014年尚未公布;收入均为合并口径;融资融券业务收入自2013年开始公布排名。

      3、公司分类评级情况

      2012年、2013年和2014年,本公司分类评级结果分别为A类AA级、A类A级和A类AA级,稳定保持在A类水平以上,体现了本公司较强的综合竞争能力和较高的风险管理能力,也为公司争取业务创新、先行先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五、发行人业务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权属情况

      (一)房产

      ■

      (二)土地使用权

      ■

      (三)商标

      ■

      (四)特许经营权

      公司所处的证券行业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公司所从事的业务已获得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书或资格证书。

      1、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1)2013年12月25日,中国证监会为本公司换发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经营范围为“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限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短期融资券及中期票据);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

      (2)本公司所设97家证券营业部均持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

      2、其他主要业务资质

      (1)2000年10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出具《关于批准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的通知》(银货政[2000]108号),同意本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从事拆借、购买债券、债券现券交易和债券回购业务。

      (2)2001年2月20日,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出具《关于同意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批复》(沪通信管(2001)市字304号),同意本公司前身东方有限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3)2001年8月21日,中国证监会以《关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十二家证券公司网上证券委托业务资格的批复》(证监信息字[2001]8号),核准本公司前身东方有限开展网上证券委托业务资格。

      (4)2004年4月1日,中国证监会以《关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4]50号),核准本公司开办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5)2005年8月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部以《关于同意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上证基金通”业务的函》,同意本公司代理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服务协议》的基金管理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办理“上证基金通”业务。

      (6)2005年10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以《关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短期融资券承销业务的通知》(银发〔2005〕275号),同意本公司从事短期融资券承销业务。

      (7)2006年5月2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以《关于授予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证券业务资格的函》(中证协函[2006]158号),授予本公司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

      (8)2006年6月12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以《关于授予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报价转让业务资格的函》(中证协函[2006]173号),授予本公司报价转让业务资格。

      (9)2007年8月1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关于确认我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商资格的函》(上证会字[2007]45号),同意本公司为电子平台交易商。

      (10)2008年2月1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关于同意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甲类结算参与人的批复》(中国结算函字〔2008〕25号),同意本公司成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甲类结算参与人。

      (11)2008年2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以《关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业拆借限额相关事宜的批复》(银总部复[2008]15号),核定本公司同业拆借的限额和期限等相关指标。

      (12)2009年9月1日,中国证监会以《关于核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883号),核准本公司在香港设立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

      (13)2009年11月2日,中国证监会以《关于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试点的无异议函》(机构部部函[2009]475号),核准本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试点。

      (14)2010年3月19日,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以《关于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无异议函》(沪证监机构字[2010]132号),对本公司开展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无异议。

      (15)2010年4月23日,中国证监会以《关于核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518号),核准本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业务范围为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16)2010年6月3日,中国证监会以《关于核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764号),核准本公司增加融资融券业务。

      (17)2010年9月6日,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以《关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的现场核查意见书》(沪证监机构字[2010]514号),对本公司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无异议。

      (18)2011年2月1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向本公司颁发《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汇资字第SC201102号)。

      (19)2011年12月29日,中国证监会以《关于核准设立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2136号),核准本公司与Citigroup Global Markets Asia Limited共同出资设立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业务范围为投资银行业务。

      (20)2012年1月18日,中国证监会以《关于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试点方案的无异议函》(机构部部函[2012]20号),对本公司从事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无异议。

      (21)2012年2月2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关于向保险机构投资者提供综合服务的评估函》(资金部函[2012]4号)认定公司申报材料基本符合向保险机构投资者提供交易单元的条件。

      (22)2012年9月11日,中国证监会以《关于东方证券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试点的无异议函》(机构部部函[2012]481号),对公司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无异议。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出具的上证会字[2012]167号《关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方案专业评价意见的函》,对公司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无异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出具的深证会[2013]15号《关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开通的通知》,确定开通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

      (23)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中证金函[2012]149号《关于参与转融资业务试点的通知》和中证金函[2012]153号《关于申请参与转融通业务的复函》,同意公司参与转融资业务。

      (24)2013年2月7日,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以《关于核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的批复》(沪证监机构字[2013]52号),同意公司增加代销金融产品。

      (25)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开展保险机构特殊机构客户业务的通知》,确认公司开展保险机构特殊机构业务的申请报告材料符合保监会相关规定。

      (26)2013年3月21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股转系统函[2013]44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文件》,同意公司作为主办券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从事经纪业务。

      (27)2013年4月3日,中国证监会以《关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试点的无异议函》(机构部部函[2013]174号),对公司开展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无异议。

      (28)2013年4月22日,中国证监会以《关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客户证券资金消费支付服务试点的无异议函》(机构部部函[2013]207号),对公司开展客户证券资金消费支付服务试点无异议。

      (29)2013年7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上证会[2013]77号《关于确认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交易权限的通知》,确认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交易权限。

      2013年7月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深证会[2013]60号《关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权限开通的通知》,同意公司开通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权限。

      (30)2013年7月26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代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资格确认函》,同意公司开展代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

      (31)2013年9月10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以《关于反馈东方证券权益类收益互换与场外期权业务方案专业评价结果的函》(中证协函[2013]923号),通过了公司权益类收益互换与场外期权业务的实施方案。

      (32)2013年9月16日,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中证金函[2013]227号《关于参与转融券业务试点的通知》,确认公司参与转融券业务试点。

      (33)2013年9月18日,上海证监局以《关于核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销业务(限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短期融资券及中期票据)资格的批复》(沪证监许可[2013]265号),核准公司增加证券承销业务(限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短期融资券及中期票据)。

      (34)2014年4月2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以《关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减少<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的批复》(上海汇复[2014]15号),同意公司减少外汇有价证券承销业务;2014年5月24日,公司取得换发的《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外汇业务范围变更为:外币有价证券经纪业务。

      (35)2014年6月20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股转系统公告[2014]54号《关于同意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证券公司作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从事做市业务的公告》,同意公司作为主办券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从事做市业务,并同时出具了股转系统函[2014]707号《主办券商业务备案函》。

      (36)2014年8月20日,经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确认,通过了公司关于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第一批参与人注册及业务权限的申请。

      (37)2014年10月1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上证函[2014]626号《关于同意开通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港股通业务交易权限的通知》,同意开通公司A股交易单元的港股通业务交易权限。

      (38)2014年10月14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中证协函[2014]632号《关于同意开展柜台市场试点的函》,批准公司开展柜台市场试点。

      (39)2014年11月27日,中国证监会以《关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展黄金现货合约自营业务的无异议函》(基金机构监管部出具部函【2014】1876号),对公司开展黄金现货合约自营业务试点无异议。

      (40)2014年12月26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以《关于互联网证券业务试点证券公司名单的公告》(第3号),同意公司开展互联网证券业务试点。

      (41)2014年12月26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关于恢复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资质的公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4]16号),恢复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资质。

      (42)2015年1月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了上证函[2015]61号《关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交易参与人的通知》,审核同意公司成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期权交易参与人,并开通股票期权经纪、自营业务交易权限。同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出具中国结算函字[2015]11号《关于期权结算业务资格有关事宜的复函》,核准了公司期权结算业务资格。

      (43)2015年1月29日,中国证监会以《关于核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做市业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63号),核准了公司股票期权做市业务资格。2015年1月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了上证函[2015]210号《关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上证50ETF期权做市业务的通知》,同意公司于2015年2月9日起成为上证50ETF期权合约品种的主做市商。

      此外,公司还拥有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资格、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中国国债协会会员资格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资格。

      3、控股子公司业务资质

      (1)2014年1月15日,中国证监会向东方花旗换发编号为13790000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经营范围为:证券(不含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短期融资券及中期票据)承销与保荐。

      (2)2013年12月25日,中国证监会向东证资管换发了编号为10168001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经营范围为: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3)2013年8月26日,中国证监会以《关于核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131号),核准东证资管开展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资格。

      (4)2013年1月17日,中国证监会向东证期货颁发证号为31350000的《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经营范围为: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

      (5)2007年12月20日,中国证监会以《关于核准上海久联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批复》(证监期货字[2007]351号),核准东证期货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

      (6)2008年5月20日,中国证监会以《关于核准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金融期货交易结算业务资格的批复》(证监期货字[2008]684号),核准东证期货金融期货交易结算业务资格。

      (7)2012年12月15日,中国证监会以《关于核准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501号),核准东证期货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8)东证期货15家营业部均获得《期货公司营业部经营许可证》。

      (9)东证期货目前持有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颁发的会员证书。

      (10)东方证券(香港)有限公司持有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出的中央编号为AVD362的《牌照<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可以从事第1类业务(证券交易,于2010年7月21日生效)、第4类业务(就证券提供意见,于2012年4月13日生效)。2014年11月10日,东方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获得香港交易所颁发的沪股通交易及结算资格,获准开展沪股通业务。

      (11)东方期货(香港)有限公司持有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出的中央编号AWD036的《牌照<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可以从事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并已于2011年2月28日生效。

      (12)东方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持有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出的中央编号为AVH864的《牌照<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可以从事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条件为只可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并已于2010年8月18日生效。

      2013年7月24日,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批准删除该牌照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的限制。

      (13)2013年1月16日,中国证监会以《关于核准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保荐业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33号),核准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保荐机构资格。

      (14)2013年6月6日,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取得《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于2013年5月2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投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市场。

      (15)东方融资(香港)有限公司持有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出的中央编号为BDN128的《牌照<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可以从事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条件为持牌人不得持有客户资产、不得就要求将任何证券在认可证券市场上市的申请以保荐人身份行事、不得就证监会发出的《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范围内的事宜/交易向客户提供意见),并已于2014年9月18日生效。

      六、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一)同业竞争

      公司第一大股东申能(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公司其他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上海海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均不从事证券业务,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二)关联交易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代理买卖证券服务

      部分关联方在公司营业部开立了证券账户,公司向关联方提供代理买卖证券服务,并向其收取佣金及手续费、支付客户资金存款利息。

      1)代理关联方买卖证券款余额

      报告期内各期末,公司代理关联方买卖证券款余额分别为:

      单位:万元

      ■

      除上述关联方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在公司开设基金账户购买公司发行的集合理财产品,部分外部董事、监事在公司开立股票账户进行交易,账户内有少量资金余额。

      2)向关联方收取的佣金及手续费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收取的佣金及手续费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3)支付客户资金存款利息

      单位:万元

      ■

      除上述关联方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在公司开设基金账户购买公司发行的集合理财产品,部分外部董事、监事在公司开立股票账户进行交易,账户内资金余额产生少量存款利息。

      (2)向关联方收取的证券交易席位租用佣金

      报告期内公司向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收取的交易佣金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3)代理基金销售交易

      报告期内收取的代理销售金融产品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4)申购关联方发行的基金产品

      报告期内,公司通过公开渠道认购关联方汇添富基金发行的部分基金,具体情况如下:

      1)2012年度

      无。

      2)2013年度

      ■

      3)2014年度

      ■

      (5)关联方认购发行人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关联方认购(申购)和赎回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情况

      ①2012年度

      ■

      ②2013年度

      ■

      ③2014年度

      ■

      2)公司董事、监事、高管认购(申购)和赎回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申购、赎回公司发行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情况如下:

      ■

      (6)关联方委托发行人管理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2012年7月9日,诚恭实业将部分闲余资金委托东证资管管理,总额为300万元,占发行人定项资产管理计划总额的0.03%。2013年7月15日,上述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已到期清算。

      (7)向关联方租赁房产、支付物业管理费

      2012年度、2013年度及2014年度,公司分别向上海申能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房屋租金35.12万元、36.13万元和37.39万元。

      2012年度、2013年度及2014年度,公司分别向上海申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7.20万元、6.92万元和6.92万元。

      2012年度、2013年度,公司分别向北京诚恭兴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61.10万元、106.24万元。

      (8)债券交易

      本公司与关联方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太保集团”)、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在银行间市场开展债券现券、债券回购、利率互换等交易,报告期内交易情况如下:

      1)现券交易

      ①现券买入

      单位:万元

      ■

      ②现券卖出

      单位:万元

      ■

      2)债券回购交易

      ①正回购

      单位:万元

      ■

      ②逆回购

      报告期内,本公司与上述关联方无债券逆回购交易。

      3)利率互换

      报告期内,本公司与关联方开展利率互换业务的收益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9)向关联方采购

      1)诚恭实业及其子公司为发行人提供电脑、打印机等设备的采购

      报告期内,诚恭实业为发行人采购电脑、打印机等硬件机器设备情况如下:

      ■

      2)诚恭实业为发行人采购部分办公家具、部分办公用品和低值易耗品等,报告期内情况如下:

      ■

      (10)发行人与诚恭实业的其他交易

      1)发行人将所租赁办公用房转租给诚恭实业

      报告期内,2012年、2013年发行人将座落于上海市中山南路268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5层部分(2501A,2501B,2501C)出租给诚恭实业,租金为每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元,每月管理费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8.95元,合计年租金(含物业费)为815,723.35元。

      2)发行人向诚恭实业输出人员的工资薪酬等情况

      诚恭实业有8名员工与发行人签订劳动合同,再由发行人与诚恭实业签署协议的方式,将该等人员输出至诚恭实业全职工作。上述8名人员工资薪酬由诚恭实业承担,由发行人代为发放,相关社保费用由发行人代为缴纳,诚恭实业定期与发行人结算。上述8名人员工资薪酬2012年为323.71万元,2013年为428.56万元,报告期内上述费用已结算完毕。

      3)诚恭实业为发行人提供的其他服务

      其他服务主要包括提供装修管理费、会议服务费等,一般据实结算,2012年、2013年分别为135.12万元、75.45万元。

      2、非经常性关联交易

      (1)向关联方借入次级债并支付利息

      2013年6月,公司与申能集团签订《次级债务借入合同》,约定公司向申能集团借入8亿元的长期次级债务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充实净资产。2013年7月2日,公司已收到由申能集团汇入的次级债务8亿元。

      报告期内,本公司向申能集团支付的次级债利息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2)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2011年6月,公司子公司东证资本与申能集团及其他第三方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上海诚毅新能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其中:东证资本出资10,400万元,占首期出资总额的26%,申能集团出资19,600万元,占首期出资总额的49%。2014年2月及5月,公司子公司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与申能(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他第三方公司共同对上海诚毅新能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进行增资,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增资10,400万元,增资后占出资总额的27.73%,申能(集团)有限公司增资19,600万元,增资后占出资总额的52.27%。

      (3)与关联方花旗亚洲(Citigroup Global Markets Asia Limited)的关联交易

      2012年3月,花旗银行通过大宗交易市场减持浦发银行(600000)股票,公司为其提供咨询服务,花旗亚洲向公司支付了125.57万元(20万美元)咨询费。

      2011年6月1日,本公司与花旗亚洲就成立合资证券公司签订了《股东协议》及《战略合并框架协议》等文件,双方还就转让储备项目及业务资产、雇用相关保荐代表人等事项签订了《业务转让协议》,协议中约定,在合资公司成立日之后20个完整营业日内,东方证券应终止原雇用的相关保荐代表人现有劳动合同,并尽最大努力促使每一名相关保荐代表人与东方花旗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作为东方证券履行上述义务的对价,花旗亚洲同意向东方证券支付一笔等同于人民币3,000万元的款项。2012年6月4日,东方花旗领取营业执照成立。6月27日,花旗亚洲向本公司支付了3,000万元。协议还约定,对于每一个合格储备项目,花旗亚洲应于预定付款日向东方证券支付一笔项目储备付款,该笔款项的计算公式为■(A为相关合格储备项目的净收入,B为调整比例)。2012年6月4日,东方花旗领取营业执照成立。2012年6月27日,花旗亚洲向本公司支付了3,000万元;2012年及2013年,公司根据协议分别确认了566.59万元和224.15万元的项目储备付款收入。

      (5)债券承销

      1)关联方认购本公司承销的债券

      单位:亿元

      ■

      2)本公司认购关联方承销的债券

      单位:亿元

      ■

      (三)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发表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慎核查后认为: 上述关联交易行为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有关协议或合同所确定的条款是公允的、合理的,关联交易的价格未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

      (四)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交易主要依据市场价格或者与非关联第三方交易的价格执行,关联交易价格公允。

      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为正常经营所需,且关联交易金额较小,占当期同类交易的比重较小,因此不会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

      

      ■

      ■

      八、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简要情况

      (一)申能(集团)有限公司

      申能(集团)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股份1,643,429,785股,占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前总股本的38.38%。申能(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11月18日,由上海市国资委出资设立,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均为人民币100亿元,住所为上海市闵行区虹井路159号,法定代表人为王坚,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申能集团经营范围为:从事电力、能源基础产业的投资开发和管理,天然气资源的投资,城市燃气管网的投资,房地产、高科技产业投资管理,实业投资,资产经营,国内贸易(除专项规定)。

      截至2014年12月31日,申能(集团)有限公司(母公司)总资产为7,932,061.23万元,所有者权益为5,895,502.09万元,2014年度净利润为158,826.23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二)上海海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海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第二大股东,持有公司股份305,990,227股,占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前总股本的7.15%。上海海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0月15日,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均为330,000万元,注册地上海。上海海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实业投资(除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投资管理(除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工程项目管理,资产管理(除股权投资与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不得从事经纪),国内贸易(除专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上海海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上海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实际控制人为中国烟草总公司。

      截至2013年12月31日,上海海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资产为96.58亿元,净资产为95.50亿元,2013年度净利润为43,612.59万元,以上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三)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

      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为发行人第三大股东,持有公司股份275,000,000股,占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前总股本的6.42%。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成立于2001年2月22日,为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举办的国有事业法人,开办资金人民币186,012万元。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的主营业务包括报纸、期刊、图书等的编辑、出版、印刷工作及广告等相关的信息产业。

      截至2013年12月31日,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总资产为83.71亿元,净资产为47.15亿元,2013年度净利润为829.71万元,以上数据已经上海文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

      九、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合并财务报表

      

      (下转B1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