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两会特别报道
  • 3:新闻·市场
  • 4:新闻·财富管理
  • 5:新闻·公司
  • 6:新闻·公司
  • 7:新闻·公司
  • A1:上证观察家
  • A2:评论
  • A3:研究·宏观
  • A4:研究·市场
  • A5:研究·财富
  • A6:数据·图表
  • A7:书评
  • A8:资本圈生活
  • B1:公司·信息披露
  • B2:股市行情
  • B3:市场数据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B41:信息披露
  • B42:信息披露
  • B43:信息披露
  • B44:信息披露
  • B45:信息披露
  • B46:信息披露
  • B47:信息披露
  • B48:信息披露
  • B49:信息披露
  • B50:信息披露
  • B51:信息披露
  • B52:信息披露
  • B53:信息披露
  • B54:信息披露
  • B55:信息披露
  • B56:信息披露
  • B57:信息披露
  • B58:信息披露
  • B59:信息披露
  • B60:信息披露
  • B61:信息披露
  • B62:信息披露
  • B63:信息披露
  • B64:信息披露
  • B65:信息披露
  • B66:信息披露
  • B67:信息披露
  • B68:信息披露
  • B69:信息披露
  • B70:信息披露
  • B71:信息披露
  • B72:信息披露
  • B73:信息披露
  • B74:信息披露
  • B75:信息披露
  • B76:信息披露
  • B77:信息披露
  • B78:信息披露
  • B79:信息披露
  • B80:信息披露
  • B81:信息披露
  • B82:信息披露
  • B83:信息披露
  • B84:信息披露
  • B85:信息披露
  • B86:信息披露
  • B87:信息披露
  • B88:信息披露
  • B89:信息披露
  • B90:信息披露
  • B91:信息披露
  • B92:信息披露
  • B93:信息披露
  • B94:信息披露
  • B95:信息披露
  • B96:信息披露
  • B97:信息披露
  • B98:信息披露
  • B99:信息披露
  • B100:信息披露
  • 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 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  
    2015年3月3日   按日期查找
    B28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28版:信息披露
    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2015-03-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特别提示

      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霸股份”、“发行人”或“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8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11号)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4】77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4】77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4】77号)等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办法》(上证发【2014】30号)等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在网下投资者资格、定价方式、配售原则、网上网下发行比例、回拨机制等方面均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重要提示

      1、立霸股份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2,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311号文核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为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C38)。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行人股票简称为“立霸股份”,股票代码为603519,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本次发行网上申购代码为732519。

      2、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2,000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3、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2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60%;网上发行数量为本次最终发行总量减去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通过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

      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所属或直接管理的自营投资账户或证券投资产品。

      4、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华泰联合证券负责组织,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https://120.204.69.22/ipo)实施,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实施。网下投资者应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2015年3月4日,T-5日)的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且已开通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CA证书,并可使用该证书登录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投资者应自行负责CA证书、用户密码的安全保管及终端的正常使用。通过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期间每个交易日9:30 至15:00。关于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的相关操作办法请查阅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快速导航—IPO 业务专栏中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办法》(上证发【2014】30号)、《网下IPO 系统用户手册(申购交易员分册)》等相关规定。

      5、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告规定的网下投资者条件。其中:

      (1)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外的其他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应按照本公告的要求于2015年3月4日(T-5日)15:00前提交关联方核查文件。

      (2)拟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如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的,应当于2015年3月4日(T-5日)15:00前在监管机构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程序,并按照本公告的要求提交相关核查文件。

      网下投资者的具体条件以及相关安排请见本公告“三、网下投资者参与的条件与程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对网下投资者进行核查,投资者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如投资者不符合条件、投资者或其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的出资方属于《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所界定的关联方、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按时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告规定的禁止参与网下发行情形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6、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时间为2015年3月5日(T-4日)至2015年3月6日(T-3日)每个交易日9:30-15:00。欲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应在上述时间内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为其所属或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提交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等信息。

      7、本次初步询价采取申报价格与申报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网下投资者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申报数量。每个网下投资者只能有一个报价,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每个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同一机构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报价应该相同。所有报价需一次性提交;多次提交的,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网下投资者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每个配售对象的最低申报数量为200万股,申报数量超过20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且不得超过1,200万股。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按照申报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计算出每个价格上所对应的累计申报数量后,协商确定申报数量中报价最高的剔除部分,剔除的申报数量不低于申报总量的10%。

      剔除相应的申报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发行人所处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以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如上述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初步询价截止日2015年3月6日(T-3日)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会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提示该定价可能存在估值过高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申报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未被剔除或未被认定为无效的报价为有效报价,有效报价对应的申报数量为有效申报数量,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数量不得少于10家。具体条件和安排请见本公告“五、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投资者”。

      9、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公布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关联方核查及私募基金备案核查情况、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以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名单等信息。

      10、发行价格确定后,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将根据本次初步询价情况最终确定。上述可参与本次网下申购的投资者名单及其相应的申购数量,将在2015年3月10日(T-1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披露。投资者应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与申购数量的乘积缴纳申购款,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11、网下投资者的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有效报价,均不能再参与网上发行。

      12、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将根据申购总体情况决定是否启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数量进行调整。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本公告中的“七、回拨机制”。

      13、本次发行的配售原则请见本公告“八、股票配售”。

      14、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1)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

      (2)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的有效申报数量未及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3)申购日(T日),网下有效申购数量未及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4)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5)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责令中止发行的;

      (6)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决定中止发行的。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及时予以公告。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择机重启发行。

      15、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发行安排和初步询价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15年3月3日(T-6日)登载于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招股意向书摘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一、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

      注:(1)T日为申购日

      (2)当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询价结果确定的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初步询价截止日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本次发行申购日将顺延三周。

      (3)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4)如因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及时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

      二、推介的具体安排

      本次发行不安排网下路演推介。

      本次发行拟于2015年3月10日(T-1日)安排网上路演,具体信息请参阅2015年3月9日(T-2日)刊登的《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网上路演公告》。

      三、网下投资者参与的条件与程序

      (一)网下投资者的资格

      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应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告的相关规定,包括:

      1、具备一定的股票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开展A股投资业务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应具备五年(含)以上的A股投资经验。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

      5、网下投资者应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交易日(2015年3月4日,T-5日)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相关信息的备案工作。

      6、拟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机构投资者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人的,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于2015年3月4日(T-5日)15:00前已经完成在监管机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程序且能够按照本公告的要求提供相关核查文件。

      7、本次发行初步询价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进行,投资者应当办理完成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CA证书后方可参与本次发行。

      8、以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2015年3月3日,T-6日)为基准日,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日均市值应不少于1,000万元(含)。市值计算规则按照《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办法》及《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执行。

      9、网下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10、网下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本次网下询价及配售: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公司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本条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7)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

      (8)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能参与新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

      本条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当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二)网下投资者备案核查材料的提交

      1、关联方核查材料的在线提交

      (1)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无需提交关联方核查材料,但需自行进行资格自查和关联方比对,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告规定的条件,且不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存在《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所界定的关联关系。存在禁止参与情形的,应主动避免参与。投资者一旦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即表明其已经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作出如下承诺:“本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参与此次立霸股份新股网下发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的规定,不属于禁止参与的关联方;如有违反,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2)其他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拟参与本次发行的,应通过华泰联合证券官方网站(http://www.lhzq.com)在线提交关联方核查材料,路径:华泰联合证券官方网站首页—承销业务专区—IPO。投资者应首先在网站完成注册,然后登录系统,选择“立霸股份”项目-确认《承诺函》-按照网站提示真实、准确、完整填写《投资者关联信息表》-下载上述《承诺函》和《投资者关联信息表》-加盖公章(如有多页需加盖骑缝)或签名后扫描上传,完成备案。投资者应于2015年3月4日(T-5日)15:00前按照上述要求完成关联方核查材料的在线提交并电话(010-56839305)予以确认;未能按期完成的,其网下报价或申购将被视为无效。

      2、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核查材料的邮箱提交

      拟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投资者如为《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除按照上述要求提交关联方核查材料外,还应当于2015年3月4日(T-5日)15:00前将以下文件发送至htlhecm@htsc.com并电话(010-56839305)确认:

      (1)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证明文件(加盖公章后的扫描件);

      (2)私募投资基金产品信息表及其汇总表(加盖公章后的扫描件和EXCEL电子版,文件模板请通过华泰联合证券官方网站http://www.lhzq.com下载,路径为:华泰联合证券官方网站首页—承销业务专区—IPO)。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成立的私募基金产品亦需提供上述备案核查文件。

      私募投资基金未能按照上述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备案核查文件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网下报价或将其网下报价或申购视为无效。

      3、关联方和私募投资基金核查材料原件盖章版的送达。

      上述关联方核查材料《承诺函》、《投资者关联信息表》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证明文件、私募投资基金产品信息表及其汇总表原件盖章版请于2015年3月6日(T-3日)前邮寄至华泰联合证券资本市场部,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2号丰铭国际大厦A座六楼。网下投资者应对其所提交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有全部责任。

      网下投资者申请备案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咨询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咨询电话:010-56839305。

      (三)网下投资者备案核查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对投资者资质进行核查并有可能要求其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资者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如投资者不符合条件、投资者或其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的出资方属于《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所界定的关联方、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和本公告规定的禁止参与网下发行情形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四、初步询价

      1、本次初步询价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进行,网下投资者应于2015年3月4日(T-5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且已开通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数字证书,成为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上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化申购平台网址为:https://120.204.69.22/ipo。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网址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

      2、本次初步询价时间为2015年3月5日(T-4日)至2015年3月6日(T-3日)每个交易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为其所属或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提交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

      3、本次初步询价采取申报价格与申报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网下投资者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申报数量。每个网下投资者只能有一个报价,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每个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同一机构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报价应该相同。所有报价需一次性提交,多次提交的,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每个配售对象的最低申报数量为200万股,申报数量超过20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且不得超过1,200万股。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网下投资者申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2015年3月4日(T-5日)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的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的;

      (2)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申报;

      (3)单个配售对象的申报数量超过1,200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

      (4)单个配售对象申报数量不符合200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申报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则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5)网下投资者资格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告规定的,其报价为无效申报;

      (6)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定的其他情形。

      5、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参与网下询价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向证券业协会报告交由其处理: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14)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5)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投资者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按照申报价格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并计算出每个价格上所对应的累计申报总量后,协商确定申报总量中报价最高的剔除部分,剔除的申报数量不低于申报总量的10%。如被剔除部分的最低报价所对应的累计申报总量大于拟剔除数量时,将按照申报数量从小到大依次剔除;如果申报数量相同,则按申报时间从后至前依次剔除,直至满足拟剔除数量的要求。

      剔除相应的申报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发行人所处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以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

      申报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未被剔除或未被认定为无效的报价为有效报价,有效报价对应的申报数量为有效申报数量。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数量不得少于10家,少于10家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予以公告,经证监会同意后可择机重启发行。

      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发行价格及其确定过程,以及可参与本次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名单及其相应的申购数量将在2015年3月10日(T-1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披露。

      六、老股转让安排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不超过2,000万股,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发行后发行人总股本不超过8,000万股。

      七、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15年3月11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申购总体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网上初始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网上、网下发行均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将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

      (2)网上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认购,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既定的配售原则进行配售;仍然认购不足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3)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并将中止发行。

      (4)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未超过50倍的,将不启动回拨机制。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于2015年3月13日(T+2日)在《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八、股票配售

      1、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分类

      T 日申购结束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对进行有效申购且足额缴款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有效配售对象进行分类,具体类别如下:

      (1)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为A类投资者;

      (2)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为B类投资者;

      (3)除上述A类和B类以外的其他投资者为C类投资者。

      2、配售原则

      (1)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优先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40%向A类投资者配售;A类投资者配售完毕后,初步安排不低于剩余部分的20%向B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并据此计算B类投资者配售比例,若该比例超过A类投资者,则对B类投资配售数量予以相应调整,以确保其最终配售比例不超过A类投资者最终配售比例;

      (2)上述A类投资者和B类配售完毕后,其他剩余部分再向C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并同时确保A类投资者最终配售比例≥B类投资者最终配售比例≥C类投资者最终配售比例;

      (3)A类和B类投资者有效申购不足上述安排数量的,在向其足额配售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以向其他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配售剩余部分;

      (4)A类、B类和C类投资者各自类别内部应进行同比例配售,配售时精确到1股,剩余零股按照价格优先、申报数量优先和申报时间优先原则配售给相应的投资者。

      九、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 系 人:资本市场部

      网下投资者核查备案联系电话:010-56839305

      初步询价期间簿记室联系电话:010-56839556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2号丰铭国际大厦A座6层

      联系邮箱:htlhecm@htsc.com

      发行人: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3月3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