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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3-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876 证券简称:新希望 公告编号:2015-13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3月3日(星期二)下午13:3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3月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3月2日15:00 至2015年3月3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高新区世纪城路208号成都世纪城国际会议中心3楼成华厅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畅女士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8人,代表股份563,598,15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7.042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511,780,35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4.556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2人,代表股份51,817,79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486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5人,代表股份63,245,87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034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1,428,07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548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2人,代表股份51,817,79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4863%。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下列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关于签订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暨对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63,245,8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回避500,352,2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88.77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245,8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关于出资设立新希望慧农(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63,245,8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回避500,352,2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88.77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245,8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559,898,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435%;反对3,699,9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56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545,9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1500%;反对3,699,9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5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会议选举李兵先生为公司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樊斌、彭丽雅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