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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3-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422 证券简称:湖北宜化 公告编号:2015-012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新增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修改或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于2015年2月14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2015年2月28日,公司在前述媒体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5年3月4日下午14点30分;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 2015年3月3日下午15:00-2015年3月4日下午15:00; 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15 年3月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总部基地15区3号楼6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表决;

      4、召 集 人:本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经与会董事推举,会议由董事强炜主持;

      6、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34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25,037,877股,占公司总股份897,866,712股的25.06%。

      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73,711,68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8.21%。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22,961,05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4.83%。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30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076,82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2313%。

      (二)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本公司聘请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徐建军、杨兴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已经公司七届三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均已在公司指定媒体刊载,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具备合法性、完备性。

      大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23,078,1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13%,反对1,913,0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85%,弃权46,6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71,752,0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34%;1,913,088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60%,46,6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

      四、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情况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徐建军、杨兴辉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五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