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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2015-03-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13 证券简称:特 尔 佳 公告编号:2015-004

      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41,692,29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0.24%。

      2、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为 2015 年 3月9日。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和股本情况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和股本情况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为7,700万股,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2,600万股,并于2008年2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交易,上市时股本总额为10,300万股。

      根据公司2010年4月16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以2009年末总股本10,3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送红股2股,送红股共计20,600,000股。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8股,共计转增82,400,000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由10,300万股增加到20,600万股。

      2、历次股份解除限售情况

      公司于2009年1月22日刊登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为2009-004)。公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为23,870,000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6,476,152股,上市流通日为2009年2月2日(星期二)。

      公司于2011年1月28日刊登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1-002)。公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为106,26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1.59%,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1年2月1日。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各项承诺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中对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以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股东凌兆蔚承诺: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相关股东将授权公司董事会于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锁定。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追加限售所作的承诺

      股东凌兆蔚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西藏华特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特公司”)承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 12 个月不对外转让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具体详见 公司于2014 年 2 月 28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上的公司公告《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限售期间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未发生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也未发生对其违规担保等侵害公司利益行为的情况。

      三、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5 年 3 月9日;

      2、本次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41,692,298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24%。

      3. 限售股份类别:股东自愿承诺锁定股份解除限售。

      4、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数量为 2 名。

      5、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

      注1: 凌兆蔚先生限售股份本次解禁的股份处于质押状态的股数为30,800,000股。

      凌兆蔚先生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按照《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规定,以上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50%。

      四、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