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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决议公告
    2015-03-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1011 股票简称:宝泰隆 编号:临2015-023号

      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5年3月17日9:00在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宝泰隆路16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三)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投票系统进行,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长焦云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7人,董事焦岩岩女士、独立董事慕福君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参加本次会议;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王维舟先生出席了会议;公司副总裁秦怀先生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议案名称:公司为参股公司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短期借款的议案

      (一)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对提案表决情况如下:

      ■

      (二)参加本次会议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对提案表决结果如下:

      ■

      该议案为关联交易,出席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已进行了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黑龙江政通律师事务所谢福玲律师、孔祥鹏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和决议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黑龙江政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股票代码:601011 股票简称:宝泰隆 编号:临2015-024号

      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公司将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423号《关于核准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文核准,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60,000,000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认购价格为8.51元。

      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瑞华验字[2015]第01850002号《验资报告》审验,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合计人民币1,361,6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42,788,0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18,812,000.00元,募集资金已于2015年2月2日汇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截止2015年3月12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单位:元

      ■

      三、本次借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降低公司运营成本,维护公司投资者的利益,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以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决定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该笔资金仅限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使用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实际进展对资金的需求情况,逐笔归还本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因投资建设需要使用该部分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公司将及时归还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该部分募集资金,确保不影响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

      四、本次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符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时独立董事也发表了同意上述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本次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该资金,符合监管要求。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保荐人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宝泰隆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已经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能够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5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发表如下意见:鉴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处于闲置状态,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前提下,用其中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支出,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并使股东利益最大化;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是合理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国家法规的有关规定,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5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该笔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使用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方式和审议批准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以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5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不超过12个月,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该笔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六、上网文件

      1、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5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2、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五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