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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5-03-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市公司名称: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 香港联交所及上交所

      股票简称: 伊泰B股

      股票代码: 香港联交所 3948 (上交所代码900948)

      信息披露义务人: Templeton Asset Management, Ltd.(中文名称:邓普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7 Temasek Boulevard, #38-03 Suntec Tower One, Singapore 038987

      通讯地址: 300 S.E. 2nd Street, Ft. Lauderdale FL 33301

      联系电话: 954-527-7580/邮箱: subsshholder@franklintempleton.com

      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 2015年3月16日

      声 明

      (1)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2)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授权Franklin Resources, Inc. (中文名称: 富兰克林资源有限公司)的被授权代表签署本报告书, 该授权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制度中的任何条款, 或与之相冲突。

      (3) 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 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管理的基金在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 本次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它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 除非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Templeton Asset Management, Ltd. (中文名称: 邓普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指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3) “本报告书” 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授权的代表于2015年3月16日签署的《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1.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Templeton Asset Management, Ltd.

      (中文名称: 邓普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7 Temasek Boulevard, #38-03 Suntec Tower One, Singapore 038987

      联系人: 请见下述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名单

      注册资本: 461,815,682美元

      营业执照号码: 199205211E

      企业类型: 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 投资顾问

      经营期限: 持续经营

      股东名称: Franklin Templeton Capital Holdings Private Limited (中文名称: 富兰克林邓普顿资产集团私人有限公司), 持有信息披露义务人100%的股份

      通讯地址: 300 S.E. 2nd Street, Ft. Lauderdale FL 33301

      2. 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主要负责人:

      ■

      董事:

      ■

      3.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Templeton Asset Management, Ltd.(中文名称: 邓普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基金及其管理账户的有完全投资决策权的投资管理人, 并独立地为其管理的基金及客户行事。

      Franklin Resources, Inc.(中文名称: 富兰克林资源有限公司)系一家拥有众多子公司的公司。富兰克林资源有限公司并不持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系由邓普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多个基金以及账户所名义持有。富兰克林资源有限公司系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最终控制实体。

      4. 信息义务披露人持有其它境内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情形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的基金和独立账户持有、控制其它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况如下:

      ■

      第三节 持股目的

      1.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所管理的基金和独立账户的证券投资的目的是希望通过组合证券投资, 获取投资增值收益, 是其正常的业务交易。未来12个月内,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视股价变动的具体情况再确定其管理的基金和独立账户是否增持或减持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基金及客户账户均活跃运作, 其投资分配亦将变化。就此, 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的基金以及客户账户可能在自本报告书签署日起的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和/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购买和/或出售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目的是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所管理的基金和(通过独立账户)管理的客户资产进行增值。这种购买和/或出售行为只是以投资作为目的, 而不是以富兰克林资源有限公司或信息披露义务人意图控制和/或管理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为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所管理的基金和独立账户系通过香港联交所和上交所集中交易的方式购买和/或出售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照本报告书进行披露前, 其所管理的基金和独立账户总计持有11,400,400股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的H股股份(约占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总发行H股股份的3.50%), 持有150,083,887股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的B股股份(约占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总发行股份的4.64%)。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所管理的基金和独立账户总计持有(i)11,420,300股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的H股股份, 约占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H股股份的3.50%; (ii)151,398,187股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的B股股份, 约占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总发行股份的5.00%。

      信息披露义务人所管理的基金和独立账户所持有的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上并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 信息披露义务人所管理的基金和独立账户所实施的购买和/或出售其在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行为的具体信息如下:

      ■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在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中的权益变动有关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 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复印件

      2. 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授权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Templeton Asset Management, Ltd. (中文名称: 邓普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Kimberly H. Novotny

      日期: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填表说明:

      1. 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 选择“否”的, 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 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 需要加注说明的, 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 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Templeton Asset Management, Ltd., (中文名称: 邓普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Kimberly H. Novotny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