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一大股东股权被轮候冻结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34 证券简称:山水文化 编号:临2015--023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大股东股权被轮候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黄国忠先生为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本公司20,000,000 股流通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9.88%。
2015年3月16日,黄国忠先生通知公司,其应公司要求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所持本公司股份冻结情况时,获悉:黄国忠所持公司股份中的1,000,000股股份于2014年9月23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轮候冻结。并称:在本次查询前,其本人从未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轮候冻结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任何法律文书,也未获悉其本人持有公司1,000,000股股份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轮候冻结的相关事宜。因此,在上述1,000,000股股份被轮候冻结时其并不知情,也无法通知公司。
目前,黄国忠除上述1,000,000股股份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轮候冻结外 ,其所持公司 20,000,000 股股份已处于质押状态(申请人为青岛城乡社区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并于2014 年 6 月 10 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冻结(详见2014年6月 12日临2014-080公告、2014年6月24日临 2014-087 公告)、于 2014年8月13日被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轮候冻结(详见 2014 年 8月15 日临 2014-097公告)、于2014年9月25日,被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轮候冻结(详见2014年9月27日临2014-117公告)。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600234 证券简称:山水文化 编号:临2015--024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山西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3月18日,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发来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3号《关于对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内容如下: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6月27日,你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签署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期限不超过三个月,借款用途为广告费。2015年2月28日,你公司发布因未能按期偿还该笔银行借款所引发的诉讼公告。经查,该笔银行借款期限为2014年6月27日至2014年9月26日,公司应在而未在2014年度半年报、三季报中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此外,我局还关注到你公司内部控制存在以下缺陷:
1.公司在签署该笔银行借款相关协议时,使用了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财务专用章,但无印鉴使用审批和登记记录。目前,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财务专用章均不在上市公司,且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未按照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由上市公司专人保管、财务专用章不在财务部门保管。
2.2014年6月,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申请借款2000万元时,公司内部无审批流程和手续,财务部门未及时入账。该笔借款支出时,未按照公司财务支出审批核决权限履行相应的程序,亦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
3.公司未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2014年6月,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崂山支行开立新账户(372005570018010130170、372005570018010130896),但该账户的开立未按照公司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由公司总经理、分管财务的公司高管人员批准。
4.2014年7月,公司曾支付广西岑开商贸有限公司670万元、上海兆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400万元,杭州鑫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260万元,但上述资金支付未按照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亦未签署相关合同。
5.公司存在使用个人账户的情形。
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财会【2010】11号)的相关规定,现要求你公司针对上述事项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加强内部责任追究,并引以为戒,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将尽快全面梳理相关事项,明确责任,加强各相关方的规范运作意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