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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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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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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2015-03-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A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草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本计划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015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727,134万股的1.65%。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

      四、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296人,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干部及核心管理、技术骨干。激励对象目前未参加除本计划外的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其他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未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第七条、《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第一条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的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4.73 元/股。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除权、除息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授予规模将根据本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做相应的调整。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锁,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6年,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计算。

      七、在授予日后24个月为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将被锁定且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锁定期满后为解锁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期及解锁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锁定期内,激励对象并不享有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以下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投票权或通过抵押、质押等任何方式支配该等限制性股票以获取利益的权利。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分红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锁时向激励对象支付;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股利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股利的解锁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八、公司不存在《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1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1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十、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十一、本激励计划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后方可实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无异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二、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后30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十三、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干部及核心管理、技术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目前执行的薪酬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制订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股权激励计划,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和主管部门审核,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并对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四、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为目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干部及核心管理、技术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296人,包括:

      1、高级管理人员;

      2、中层管理干部;

      3、核心管理、技术骨干。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公司审批本激励计划的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2、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二、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2,105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727,134万股的1.65%,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部分。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

      1、参与股权激励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干部及核心管理、技术骨干的姓名、职务信息将公告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

      2、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

      3、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第六章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期和禁售期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6年,自授予日起算。

      二、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1、授予日在本计划报国务院国资委批准、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期间: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2、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3、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30日内,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三、激励计划的锁定期和解锁期

      1、自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的24个月为锁定期。在锁定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2、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息、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锁定期内,各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该等股份锁定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锁时向激励对象支付。

      3、在解锁期,公司为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未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

      四、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4.73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4.73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根据公平市场价格的60%确定。

      公平市场价格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公司定价基准日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平市场价格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30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锁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则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在授予条件成就后30日内完成权益授权、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三)公司达到以下业绩条件:

      1、本公司授予时前一个财务年度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4%,销售净利率不低于1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8%;

      2、同时,上述考核指标不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期指标的50分位值。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

      解锁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才能解锁。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三月

      (下转7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