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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5-03-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82版)

      附件四: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优先股

      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3号——发行优先股发行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再融资摊薄即期回报的,应当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根据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本行分析了本次融资对中小股东权益和即期回报可能造成的影响,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提出了相关具体填补措施。

      一、本次优先股发行的影响分析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的规定,上市公司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应当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

      本行拟通过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并全部用于补充其他一级资本。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本行将通过有效配置资本资源,从而实现合理的资本回报水平。如果本行在资本补充后及时有效地将募集资金投入各项主营业务,一般情况下在投入当期就可以产生即期综合收益。但考虑到商业银行业务模式的特殊性,本次募集资金带来的收入贡献无法单独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和《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计算净资产收益率和基本每股收益指标时,净利润和净资产等指标均以相应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数据为计算口径,即计算公式中的分子应为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当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本次优先股当期宣告发放的股息后的净利润)。因此,如果完全不考虑本次募集资金产生的效益,本次优先股发行将对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即期回报有一定摊薄影响,具体体现为,静态情况下本次优先股发行后的净资产收益率和基本每股收益将有所下降。

      然而,如果本行保持目前的资本经营效率,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产生的效益将相应提高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水平等,由于优先股股息率低于本行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因此对普通股股东而言,动态考虑优先股发行会提高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和基本每股收益。

      针对上述指标的可能影响,本行在相关发行文件中进行了假设情况下的静态模拟测算。综合考虑到商业银行业务模式和本行实际情况,总体判断本次发行对相关指标的影响较小。

      二、董事会关于填补回报的措施

      本行并未针对本次优先股发行作出业绩承诺。本行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资本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进一步增强本行盈利能力,尽量减少本次优先股发行对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的影响,充分保护本行普通股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行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1)加强资本规划管理,确保资本充足稳定

      定期对中长期资本规划进行重检,并根据宏观环境、监管要求、市场形势、业务发展、内部管理等情况的变化,及时对资本规划进行动态调整,确保资本水平与未来业务发展和风险状况相适应。

      (2)加大资产结构调整力度,提高资本配置效率

      调整和优化表内外资产结构,优先发展综合收益较高、资本消耗低的业务。在业务发展中适当提高风险缓释水平,减少资本占用;保持贷款平稳增长,改善投资结构;加强表外业务风险资产的管理,以经济资本约束风险资产增长,实现资本水平与风险水平合理匹配,提高资本使用效率。

      (3)加强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流程,提高资本管理水平

      建立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确保充分识别、计量、监测和报告主要风险状况,确保资本水平与面临的主要风险及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确保资本规划与经营状况、风险变化和长期发展战略相匹配。

      (4)加强资本压力测试,完善资本应急预案

      按照监管要求,建立压力测试体系,确保具备充足的资本水平应对不利的市场条件变化。制定和完善资本应急预案,明确压力情况下的相应政策安排和应对措施,确保满足计划外的资本需求,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股东紧急注资、资产转让、加大风险缓释力度等。

      本行将根据监管要求、宏观市场环境及内部管理需要,及时对资本管理规划进行动态调整,确保本行资本水平与未来业务发展和风险状况相匹配。

      附件五: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用201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独立意见函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的独立董事,就银行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关于聘用201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银行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关于聘用201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议案》前,已经取得了我们的认可。

      2. 经核查,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经验,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能满足银行2015年审计工作需求,能独立对银行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3. 银行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鉴于此,我们同意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银行2015年度境内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聘请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银行2015年度境外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2015年年度审计、中期审阅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服务项目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住宿费、通讯费等全部杂费总额)合计为1,030万元人民币。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银行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以普通决议通过。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哲平、吴小庆、王联章、袁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

      附件六: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

      《关于给予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的议案》项下授信交易所涉及的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1.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注册资本30亿元,注册地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虎石台镇建设路,法定代表人张德辉,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61.74%,中信集团持股21.86%,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6.4%。业务范围为煤矿开采、选洗与贸易。

      截至2013年末,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43亿元,2013年实现营业收入71亿元,净利润0.54亿元。

      2、安信联合物流有限公司

      安信联合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整,中信集团与上汽集团各持股50%,注册地为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1号1号楼346室;法人代表为余德。目前主要从事物流运输、仓储服务、进出口及批发零售等相关业务。

      截至13年底,总资产3.48亿元,总负债2.44亿元, 2013年全年营业收入2.14亿元,营业利润533万元,净利润385万元。

      3、苏州非凡城市置业有限公司

      苏州非凡城市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注册资本5000万元,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苏虹西路111号,法定代表人吴嘉毓。股权结构为:苏州翡翠国际社区置业有限公司持股37%,苏州安泰成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股30%,苏州中信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持股33%。与我行为关联企业。核心业务:苏州相城区苏地2013-G-67(4)号地块项目的开发建设。2014年10月底,总资产12.2亿元,净资产6.28亿元,尚未产生收入,净利润-2056万元。

      4、大昌行下属6家4S店

      本次2亿元的授信主体为大昌行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的6家汽车销售公司,授信用途为汽车销售公司对外购买车辆。

      大昌行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49年,是香港上市公司,注册地在香港,董事局主席张极井,中信集团实际持股比例为50.1%。核心业务包括:汽车及汽车相关业务以及食品及消费品业务。集团业务横跨香港、澳门、中国大陆、台湾、新加坡及日本。2013年末,大昌行集团有限公司的资产总计216亿元,净资产96亿元,2013年实现营业收入423亿元,净利润9.34亿元。

      6家汽车销售公司的注册地分别位于上海、浙江、江苏、安徽和辽宁,主要经营、财务数据及申请额度如下:

      单位:万元

      ■

      附件七: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函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拟向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提供额度为11.7亿元人民币的关联授信。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要求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银行的独立董事,事前认真审阅了相关议案及文件,现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 中信银行向中信集团下属公司进行授信的相关议案已经中信银行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董事会会议在审议与本次关联交易有关的议案时,有利益冲突的关联董事依法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及决议合法、有效。

      2、 中信银行向中信集团下属公司进行授信的相关议案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

      3、 中信银行上述关联交易系依据市场定价原则和一般商业条款于中信银行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公平合理且符合中信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信银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中信银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哲平、吴小庆、王联章、袁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

      附件八: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案及说明

      ■

      附件九: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案说明

      ■

      附件十: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常振明先生 中国国籍

      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于2013年8月加入本行董事会。常先生自2011年12月起担任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中信有限公司董事长。常先生于2009年4月起担任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原中信泰富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2011年3月起担任中信(香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2006年10月起担任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副董事长,2006年10月起担任中信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08年2月起担任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0年12月至2011年12月担任中国中信集团公司董事长,2006年7月至2010年12月担任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2006年12月至2011年5月担任本行副董事长和非执行董事,2006年11月至2013年3月担任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常先生于2004年7月至2006年7月担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行长,1995年8月至2004年7月担任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常务董事兼副总经理,1994年1月至1995年8月担任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协理,1993年9月至1994年1月出任本行副行长,1992年10月至1993年9月出任本行行长助理。常先生为高级经济师,毕业于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获日本语言文学学士学位,后获纽约保险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朱小黄先生中国国籍

      本行非执行董事。朱先生2012年9月至2014年6月任本行行长,2013年1月至2014年6月任本行执行董事,自2014年7月辞去本行行长职务,转为非执行董事。朱先生同时担任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2012年8月至2014年7月担任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1年2月至2012年8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2010年7月至2011年2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兼首席风险官;2008年6月至2010年7月,任中国建设银行副行长兼首席风险官;2006年4月至2008年6月,任中国建设银行首席风险官;2006年3月至2006年4月担任中国建设银行风险管理与内控委员会常务副主任;2004年10月至2006年3月担任中国建设银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2001年5月至2004年10月担任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行长;1993年9月至2001年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办公室副主任、信贷一部副主任、信贷管理部副总经理、辽宁省分行副行长、营业部总经理;1982年2月至1993年9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办公室法规处干部、副处长、处长。朱博士是高级经济师,并是中国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1982年湖北财经学院基建财务与信用专业大学本科毕业,1985年10月北京大学经济法专业专科毕业,2006年中山大学世界经济专业博士毕业。

      窦建中先生 中国国籍

      本行非执行董事。窦先生同时担任中信集团执行董事、中信股份执行董事兼副总经理、中信有限执行董事兼副总经理、中信控股董事长、中信国金董事长兼行政总裁、中信国际资产董事兼事安集团董事长、中信资本控股董事、中海信托董事等职。窦先生1980年加入中信集团,1987年加入本行,1987年4月至1994年8月任本行副行长,1994年8月至2004年12月任本行行长。窦先生自1994年8月至1998年4月同时担任中信集团常务董事兼协理,1998年4月至2011年12月任中信集团常务董事兼副总经理。窦先生毕业于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后获辽宁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为高级经济师,拥有丰富的金融业从业经验。

      李庆萍女士 中国国籍

      本行执行董事,行长。李女士于2014年3月加入本行董事会,担任非执行董事,经中国银监会核准任职资格自2014年7月1日起担任本行行长,转任执行董事。李女士现任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副总经理。此前,李女士自1984年8月至2007年1月,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干部、副处长、处长、副总经理、总经理;自2007年1月至2008年12月任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分行党委书记、行长;自2009年1月至2009年5月任中国农业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个人业务部、个人信贷业务部总经理;自2009年5月至2013年9月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零售业务总监兼个人金融部总经理。李女士在中国银行业拥有30年从业经历,对国际业务和零售业务有较深的研究。李女士为高级经济师,毕业于南开大学国际金融专业,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孙德顺先生 中国国籍

      本行执行董事、常务副行长。孙先生于2011年10月加盟本行,任本行副行长,2014年3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2014年5月起任本行常务副行长。孙先生同时担任中信银行(国际)董事。此前,2010年1月至2011年10月,孙先生担任交通银行北京管理部副总裁,兼任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行长。2005年12月至2009年12月,孙先生担任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行长。1984年5月至2005年11月,孙先生在中国工商银行海淀区办事处、海淀区支行、北京分行、总行数据中心(北京)等单位工作,1995年12月至2005年11月,担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1999年1月至2004年4月,曾兼任工商银行总行数据中心(北京)总经理。1981年4月至1984年5月,孙先生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孙先生拥有32年的中国银行业从业经验。孙先生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张小卫先生 中国国籍

      本行非执行董事,于2013年1月加入本行董事会。张先生现任香港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董事、行政总裁。在加入中信银行(国际)前,张先生于2012年1月至2012年9月期间,担任香港永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务董事兼总经理;2002年起至2011年底,张先生在招商银行香港分行工作,担任行长;2000年至2002年期间,张先生在招商银行香港代表处工作,任首席代表,筹备成立了招商银行香港分行;1995年至2000年,在交通银行香港分行工作,担任副行长;1991年至1995年,在交通银行海南分行工作,担任国际业务部负责人和副行长;1984年至1991年,在农业银行总行计划部、体改办、国际业务部工作,先后担任科员、副处长和处长。张先生拥有30年的中国内地和香港银行业从业经验。张先生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货币银行学硕士学位。

      吴小庆女士 中国国籍

      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于2012年10月加入本行董事会。吴女士于2008年10月退休。吴女士自2005 年9月至2008年10月担任中国中钢集团公司副总会计师,及中钢资产管理公司董事长职务;自1999年12月至2005年9月担任中国中钢集团公司副总会计师,及中钢资产管理公司董事职务;1995年1月至1999年12月,吴女士先后担任中钢集团公司财务部副主任、主任职务;此前,吴女士先后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司、中国钢铁炉料总公司财务部工作。吴女士长期从事财务和会计管理领域,具有丰富的大型央企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经验,熟悉会计准则和企业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吴女士是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高级会计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系会计专业,获学士学位。

      王联章先生 中国国籍

      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于2012年11月加入本行董事会。王先生现为加拿大阿特斯阳光电子集团独立董事和瑞士安达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同时, 王先生为深圳市盐田港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恒基兆业地产有限公司董事会副主席高级顾问、中华海外联谊会理事。自2013年1月起担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一届陕西省委员会委员。王先生曾在加拿大皇家银行担任多个高级职位,包括中国区业务副代表、华南地区代表及上海分行行长。王先生曾在瑞士联合银行担任不同职位,包括中国业务主管及债务资本市场执行董事等。王先生亦曾任花旗银行集团商人银行—万国宝通国际有限公司中国区董事。此外,王先生曾任职恒生银行有限公司大中华业务主管及香港星展银行有限公司大中华区企业及投资银行董事总经理。自2002年起,王先生出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东省深圳市委员会委员。王先生于2010年获评上海证劵交易所全国优秀独立董事,于2011年获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颁授香港特区政府荣誉勋章。

      袁明先生 中国国籍

      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于2014年9月加入本行董事会。2011年12月至2013年3月,袁先生曾任政协第十届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副主任。2003年12月至2012年2月,袁先生曾任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区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03年4月至2003年12月,袁先生曾任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区分行主要负责人。1997年7月至2003年4月,袁先生曾任中国建设银行吉林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1987年7月至1997年7月,袁先生曾任中国建设银行吉林省分行副行长、党组成员。1986年2月至1987年7月,袁先生曾任中国建设银行吉林省分行办公室主任。1984年11月至1986年2月,袁先生曾任中国建设银行吉林省通化市中心支行行长、党组书记。1984年7月至1984年11月,袁先生曾任中国建设银行吉林省分行综合计划处副处长。1983年5月至1984年7月,袁先生曾是中国建设银行吉林省分行综合计划处主任科员。1979年2月至1983年5月,袁先生曾是中国建设银行吉林省分行综合计划处干部。1975年10月至1979年2月,袁先生曾是延边州政府财贸办公室干部。1973年9月至1975年10月,袁先生曾在吉林省延边财贸学校就读商业经济专业。1968年12月至1973年9月,袁先生曾是吉林省敦化县大蒲柴河公社知青。袁先生是高级经济师,获得经济学硕士学位。

      钱军先生 中国国籍

      钱军博士自2014年7月起担任上海交通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副院长,同时担任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EMBA/DBA/EE项目联席主任。钱先生自2013年12月起担任国际学术杂志Review of Finance(金融学评论)的副主编。钱先生从2013年7月起担任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金融学教授,博士导师,并担任EMBA 项目联席主任。钱先生于2009年5月至2013年6月担任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金融学特聘教授。 钱先生于2000年7月至2013年6月在美国波士顿学院卡罗尔管理学院金融系任教,2000年7月至2006年2月担任金融学助理教授,2006年3月至2013年6月担任金融学终身教授, 2011年9月至2013年6月担任Haub(豪布)家族研究员。钱先生自2011年4月起担任国际学术杂志Frontiers of Economics in China (中国经济学前沿)的副主编。钱先生于2007年7月至2009年6月担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特聘教授。钱先生于2007年7月至2008年6月担任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斯隆管理学院金融学访问副教授。 钱先生自2002年9月起担任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金融机构中心研究员。 钱先生于1988年至1991年就读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系本科,1993年5月获美国爱荷华大学学士学位,2000年5月获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博士学位。

      钱军教授的研究涉及理论和实证公司金融和金融机构,包括商业及投资银行,共同及对冲基金,信用评级机构等,收购和兼并,金融相关法律体系研究,新兴市场的金融体系比较,中国经济转型过程中金融体制和金融体系的发展,金融风险防范等领域。他在国际著名刊物如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Journal of Finance,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Journal of Financial and Quantitative Analysis,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等发表多篇论文。此外,钱军教授还先后参与了《谈中国巨大的经济变迁》,《新兴的世界经济巨头:中国和印度》,《作为新兴的金融市场:中国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对法治法规的全球性展望》等多部专著中有关金融体系发展的章节的编写。

      附件十一: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提名人声明

      (非独立董事适用)

      提名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第三届董事会现就提名常振明、朱小黄、窦建中、李庆萍、孙德顺、张小卫为中信银行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信银行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中信银行所适用之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十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候选人声明

      (非独立董事适用)

      依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有关要求,本声明人作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如下:

      本人同意接受提名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并就相关事项声明及承诺如下:

      一、本人已披露的简历及其他与董事候选人资格相关的资料真实、完整;

      二、本人当选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后,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和义务。

      声明人:常振明(签字)、朱小黄(签字)、窦建中(签字)、李庆萍(签字)、

      孙德顺(签字)、张小卫(签字)

      二〇一五年三月

      附件十三: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现就提名吴小庆、王联章、袁明、钱军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四、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被提名人不是或者被提名前一年不是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以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等服务的人员;

      六、被提名人不在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被提名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八、被提名人不是中管干部,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

      九、被提名人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十、包括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盖章)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十四: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声明人作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1.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2.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3.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 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举情形之一;

      5.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 本人不是或者被提名前一年不是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以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等服务的人员;

      7. 本人不在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8. 本人不是国家公务员,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9. 本人不是中管干部,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等规定;

      10. 本人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11. 本人没有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12. 本人已披露的简历及其他与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格相关的资料真实、完整,本人符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适用之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五家,本人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中国银监会及证券监管机构、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要求,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吴小庆(签字)、王联章(签字)、袁明(签字)、

      钱军(签字)

      二〇一五年三月

      附件十五: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独立意见函

      经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第三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预审通过,第四届董事会候选人名单如下:

      非执行董事4名:常振明、朱小黄、窦建中、张小卫

      执行董事2名:李庆萍、孙德顺

      独立董事4名:吴小庆、王联章、袁明、钱军

      董事候选人中,新任董事为钱军,其余董事为连任董事。

      新任董事候选人尚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其任职资格方可就任。已连续任职6年的第三届独立董事李哲平将继续履职,直至新任独立董事正式就任。新任董事任期自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其任职资格之日起开始计算,连任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开始计算,所有董事任期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为期三年。独立董事在本行连续任职将不超六年。在满足法律法规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情况下,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作为银行的独立董事,依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在对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查、表决的全过程参与及进行充分了解后认为:

      一、本次提名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被提名的银行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和任职条件,拥有董事职责所应具备的能力;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要求的独立性,且均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或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形。

      三、同意常振明、朱小黄、窦建中、张小卫、李庆萍、孙德顺作为银行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银行董事会及2014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同意吴小庆、王联章、袁明、钱军作为银行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银行董事会审议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审核无异议后,提交银行2014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哲平、吴小庆、王联章、袁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

      附件十六: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董事津贴政策的独立意见函

      根据《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交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我们个人的客观、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津贴政策进行了认真的核查,认为:

      公司制定的董事津贴政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哲平、吴小庆、王联章、袁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

      附件十七: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函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 2015年3月20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王康先生为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银行的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发表独立审核意见如下:

      王康先生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了相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管理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银行董事会提名、审议表决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王康先生为董事会秘书。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哲平、吴小庆、王联章、袁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

      附件十八:

      王康先生简历

      王康先生,43岁,中国国籍。王先生1996年4月加盟中信银行,2015年1月起担任中信银行总行资产负债部总经理。2013年6月至2015年1月,王先生担任中信银行无锡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3年3月至2013年6月,担任无锡分行党委书记。2003年8月至2013年3月,王先生在总行计划财务部工作,2008年4月至2013年3月,任总经理;2007年8月至2008年4月,任副总经理(主持工作);2006年6月至2007年8月,任副总经理;2003年8月至2006年6月,任总经理助理兼预算管理部总经理。2002年2月至2003年8月,王先生任股改工作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2001年5月至2002年1月,王先生在行长秘书室工作,任副主任兼行长秘书;1997年8月至2001年5月任行长秘书。1996年4月至1997年8月,王先生在综合计划部工作。王先生是高级经济师,获得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EMBA)、经济学硕士学位和工学学士学位。

      附件十九:

      程普升先生简历

      程先生于2015年1月拟任中信银行审计部总经理。2013年10月至2015 年1月担任中信银行集团采购中心总经理,2011年3月至2013年10月担任中信银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兼财务管理部总经理,2008年8月至2011年3月担任中信银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兼财务管理部总经理,2005年6月至2008年8月担任中信银行计划财务部财务管理部总经理,2004年3月至2005年6月担任中信银行计划财务部预算管理部副总经理,1995年7月至2004年3月任中信银行计划财务管理部职员、副科长、科长、副总经理,1992年8月至1995年7月陕西财经学院研究生部研究生,1991年7月至1992年8月为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万荣支行职员。

      附件二十: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4年度工作报告

      2014年,本行董事会认真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监管要求,充分认识我国进入经济发展新常态的趋势性变化以及银行业新常态的特征,主动因应形势变化和监管要求,明确新的发展战略,深化战略转型,围绕银行发展战略目标,推动银行全面深化经营管理体制和风险管控体系改革,致力于提升综合融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取得了较好的经营业绩,为未来的长远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现就董事会2014年度主要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挥战略决策作用,支持银行健康发展

      2014年,本行董事会持续高度关注国家经济形势变化和宏观调控政策以及监管要求的发展趋势,深入研究,科学决策,完善风险管理、资本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工作,确保本行各项业务持续、健康地发展。全体董事认真履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积极参与决策,充分发挥了董事会的战略指导和科学决策作用。

      2014年,本行董事会共召开13次会议,其中现场会议8次,通讯会议5次。审议通过了聘任行长、副行长和增补董事、四期定期报告、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013年职工薪酬决算方案、2014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制定2014-2017年中期资本管理规划、2014年度机构发展规划、并表管理整体工作方案、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修订市场风险压力测试管理办法(试行)、风险管理体制改革方案(2015年版)、董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办法等80项议案。董事会还听取了高级管理层关于2013年度银监会监管意见整改情况、2013年度信息科技风险监评级情况和监管意见、新资本管理办法实施情况以及2014年前三季度经营情况等工作报告,对管理层经营管理情况、执行董事会决议情况、执行本行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情况等进行了检查和监督。启动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部分核心中层管理人员自费持股和员工持股计划方案研究。

      二、发挥专业职能,专门委员会有效运作

      本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在《公司章程》和相关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召开会议,听取管理层汇报,审议重要议案,协助董事会开展工作,积极建言献策。专门委员会委员根据职责分工和自身专业特长,积极履职,充分酝酿和讨论相关事项,从专业角度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提升董事会决策的质量和效率提供了有力支持。

      2014年,各专门委员会共召开28次会议,其中战略发展委员会5次,风险管理委员会6次,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11次,提名与薪酬委员会6次,共研究审议了80项重要议案,听取管理层相关汇报7次。其中,战略发展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制定中信银行2014-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2014-2016年海外发展三年规划、设立中信金融租赁公司等议案;风险管理委员会讨论并审议通过了四季度全面风险管理报告、风险管理体制改革方案(2015年版)、业务连续性管理办法(试行)、贷款损失准备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修订市场风险压力测试管理办法(试行)、选举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席等议案;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审议通过了2013年职工薪酬决算方案,董事候选人、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和高管人员提名等议案;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定期报告、聘用201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关联方授信额度、关联交易情况专项报告、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关联方企业2015-2017年授信类和非授信类关联交易上限、有关分行购买营业用房等议案。同时,各专门委员会加强自身建设,修订完善有关议事规则和履职制度,为保证专门委员会规范、有序、高效地开展工作提供了重要保障。

      三、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维护股东权益

      2014年,本行董事会依法召集召开1次年度股东大会、3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对年度报告、董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修订《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议事规则、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14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董事和监事选举、聘用201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关联交易专项报告、核增2013年度不良资产核销额度方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等议案进行了审议。2014年本行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全部获得通过。

      2014年,在本行董事会组织下,股东大会批准了向中国烟草总公司定向增发融资项目。通过该项目,本行将引入战略投资者,优化股权结构,补充核心一级资本,增强抗风险能力,加快实现发展战略目标。

      2014年,本行董事会严格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事项,认真落实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等议案,推动完成相关工作。

      四、持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2014年,本行董事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积极履职,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的有关要求,结合银监会、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发布的各项最新监管规定,完成了本行《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的修订,改进董事会运作机制,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各项制度,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董事会为非执行董事和独立非执行董事履职提供充分便利,保证监事会与董事会的充分沟通和交流,促进本行公司治理水平不断提升。

      积极推进电子化办公,研发并投入使用董监事会移动办公及会议系统,提高了会议议事效率,拓展了董事会信息获取渠道。

      五、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2014年,鉴于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发生较大变化,本行董事会按照监管要求,本着全面管理、提升能力、支持发展、保障独立、强化责任的原则,积极推进本行风险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全面、统一、独立、专业的风险管理体制,实现对风险的全覆盖管理,厘清风险管理职责边界,有效提升风险管理的独立性、专业性和科学性。

      2014年,本行董事会结合外部和内部检查发现的问题和不足,采取边查边改和全面启动整改等措施,进一步健全内控体系,夯实内控管理,保证银行持续健康发展。

      六、不断完善信息披露工作

      2014年,本行董事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持续提高信息披露水平,强化内幕信息管理。本行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办法》等内部规章制度,做好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的编制和披露,严格按照《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办法》,完善内幕信息管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确保市场投资者公平获取本行信息的权利。

      2014年,本行根据境内外监管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完成披露临时公告92次、定期报告4次、发出各类公告文件(含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共96份,及时向市场披露了本行财务业绩、控股股东增持、债券发行、定向增发等重要信息。

      七、进一步加强关联交易管理

      2014年,本行董事会严格遵循沪港两地监管要求,提升关联交易管理的全面性和精细化。一是加强授信类关联交易管理。依法履行中信集团198亿元年度关联授信预披露程序,加快项目审批速度。开展了2015-2017年与中信集团420亿元年度关联授信上限申请工作,确保关联授信业务的合法合规。二是加强非授信类关联交易管理。适时开展与中信集团、BBVA两大关联方2015-2017年非授信关联交易上限申请工作,业务范围涵盖7大类、60余项品种,扩大了管理覆盖范围,节约了审批成本。三是加强关联方管理。依据“分类认定,从严管理”原则,对关联法人实施差异化管理。结合中信集团整体上市、董监事会和总行领导班子调整等实际情况,重新梳理了关联自然人名单。四是推动编撰《董监高关联交易知识手册》,解析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识别、认定、审批、披露和报备流程,为相关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工具书。五是督促积极组织关联交易管理培训,促进全行关联交易管理工作的开展。六是推进关联交易管理系统开发,按照“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对系统框架和落地可行性进行了评估论证,全面梳理了项目需求。

      八、有效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

      2014年,本行董事会高度关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不断推动深化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管理维度。继续加强了与投资者沟通交流力度,开展了业绩发布会、路演、日常投资者见面会、投资者论坛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主动走访投资者,并择机邀请主要股东和大型机构投资者来行座谈,介绍本行战略转型方向及阶段性成果,加强投资者对本行发展战略的理解。2014年,本行成功召开了三次业绩发布会,组织了上海、深圳、香港、美国、欧洲、中东多地业绩路演,先后拜访了85余家重要机构投资者。同时,日常接待了超过400人次投资者来访,并受邀参加了9场大型投资者论坛,发起了POS网贷推介会。本行通过主动邀请评级公司参加业绩发布会等形式,促进评级机构对我行加深全面认识。此外,本行还举办了投资者关系专题内部培训,进一步提升了有关工作专业水平,加强了投资者团队建设。

      九、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履职尽责

      2014年,本行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完成了有关董事的调整和更换。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本行董事会组织董事参加了北京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及联交所组织的董事培训。结合履职需要,本行董事会组织董事开展了2013年年报调研和基层调研活动,对分行近年来的经营业绩和管理现状以及执行总行战略等情况进行实地了解,听取分行对总行相关管理政策的意见和建议。全体董事认真履行境内外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勤勉尽责,出席会议,对有关议案和重要文件深入研究,积极发表专业意见,提出了各类工作建议和意见200余条。独立董事积极履职,对重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方案、董事提名和任免以及董事、高管人员薪酬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A股证券代码:601998A股股票简称:中信银行编号:临2015-009

      H股证券代码:998H股股票简称:中信银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15年3月4日发出有关会议书面通知,2015年3月20日在北京市东方文化大厦1907会议室以现场形式完成一次监事会会议召开并形成决议。会议应参会监事6名,实际参会监事6名。郑学学监事因另有公务委托欧阳谦监事长代为出席和表决。欧阳谦监事长主持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中信银行2014年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赞成6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监事会同意相关利润分配方案,并出具意见如下:

      1、利润分配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利润分配方案内容合理,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有利于促进本行的长远发展。

      二、审议通过《关于中信银行2014年年度报告的议案》(包括财务报告)

      表决结果: 赞成6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监事会出具审核意见如下:

      1、年报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本行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鉴于本行为A股和H股上市公司,为同时满足两地监管要求,年报在编排顺序上与中国证监会颁发的格式准则略有不同。除此以外,年报的内容和格式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所包含信息真实地反映了本行当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年报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除下述会计政策变更外,本年度财务报告中采用的会计政策,与编制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年度财务报表时采用的会计政策一致:

      本集团已于2014年度执行了财政部新颁布/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修订)及《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执行新准则或新规定对2014年及2013年度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5、监事会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年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6、按照监管机构有关规定,监事会对有关事项发表审核意见并在年报中披露(详见年报“公司治理报告”章节)。

      三、审议通过《关于中信银行2014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赞成6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中信银行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赞成6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监事会对董事2014年度履职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 赞成6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监事会依据监管规定制定的有关对董事的履职评价制度审议通过了《监事会对董事2014年度履职评价报告》(见附件一),并同意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股东大会报告评价结果。

      六、审议通过《监事会对监事2014年度履职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 赞成6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监事会依据监管规定制定的有关对监事的履职评价制度审议通过了《监事会对监事2014年度履职评价报告》(见附件二),并同意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股东大会报告评价结果。

      七、审议通过《监事会对高管人员2014年度履职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 赞成6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监事会依据监管规定制定的有关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评价制度审议通过了《监事会对高管人员2014年度履职评价报告》(见附件三),并同意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股东大会报告评价结果。

      八、审议通过《监事会对董事会2014年度履职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 赞成6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监事会依据监管规定制定的有关对董事会的履职评价制度审议通过了《监事会对董事会2014年度履职评价报告》(见附件四),并同意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股东大会报告评价结果。

      九、审议通过《监事会2014年度履职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 赞成6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监事会依据监管规定制定的有关对监事会的履职评价制度审议通过了《监事会2014年度履职自我评价报告》(见附件五),并同意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股东大会报告评价结果。

      十、审议通过《监事会对高级管理层2014年度履职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 赞成6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监事会依据监管规定制定的有关对高级管理层的履职评价制度审议通过了《监事会对高级管理层2014年度履职评价报告》(见附件六),并同意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股东大会报告评价结果。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换届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1、提名欧阳谦为本行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欧阳谦监事因与本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需回避表决,本表决事项有效表决票数为5票。

      表决结果: 赞成5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2、提名郑学学为本行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郑学学监事因与本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需回避表决,本表决事项有效表决票数为5票。

      表决结果: 赞成5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3、提名王秀红为本行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王秀红监事因与本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需回避表决,本表决事项有效表决票数为5票。

      表决结果: 赞成5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4、提名贾祥森为本行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 赞成6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5、提名郑伟为本行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 赞成6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以上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中,王秀红、贾祥森、郑伟为外部监事(上述候选人简历及声明参见附件七至十一)。非职工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本行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监事将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另行产生。监事任期三年。在满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情况下,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根据监管要求,外部监事在同一家商业银行任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六年。

      监事会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监事津贴政策的议案》

      1、外部监事每人每年从本行领取税前监事津贴人民币30万元

      王秀红监事因与本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需回避表决,本表决事项有效表决票数为5票。

      表决结果: 赞成5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2、在股东单位任职的股东监事不在本行领取任何工资或监事津贴

      郑学学监事因与本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需回避表决,本表决事项有效表决票数为5票。

      表决结果: 赞成5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3、同时是本行员工的监事不领取监事津贴,但将根据其在本行的职位取得相应的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费和各项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及年金

      李刚监事、邓跃文监事、温淑萍监事因与本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需回避表决,本表决事项有效表决票数为3票。

      表决结果: 赞成3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监事会同意将本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审议通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14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赞成6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监事会同意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14年度工作报告》(见附件十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审议通过《监事会2015年度工作计划》

      表决结果: 赞成6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

      监事会对董事2014年度履职评价报告

      根据《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办法》、《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通过列席董事会会议、查阅董事履职相关材料等方式,结合董事提交的2014年度履职自评报告以及董事履职自评与互评评价表,以及董事会对董事的履职评价,监事会对2014年度内任职董事履职评价如下:

      董事长常振明先生,执行董事李庆萍女士注1,孙德顺先生注2,非执行董事窦建中先生、朱小黄先生注3、张小卫先生、冈萨洛?何塞?托拉诺?瓦易那(Gonzalo?José?Torano?Vallina)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李哲平先生、吴小庆女士、王联章先生、袁明先生注4,原常务副董事长陈小宪先生注5, 原非执行董事郭克彤先生注6,原独立非执行董事邢天才先生注7、刘淑兰女士注8,评价结果均为称职。

      注1:李庆萍女士2014年3月正式出任本行非执行董事,2014年7月由非执行董事改任为执行董事。

      注2:孙德顺先生2014年3月正式出任本行执行董事。

      注3:朱小黄先生2014年7月由本行执行董事改任为非执行董事。

      注4:袁明先生2014年9月正式出任本行董事。

      注5:陈小宪先生2014年10月正式离任本行常务副董事长。

      注6:郭克彤先生2014年10月正式离任本行董事。

      注7:刘淑兰女士2014年9月正式离任本行董事。

      注8:邢天才先生2014年11月正式离任本行董事。

      注9:对年度辞任和任职变化董事,在综合履职信息的基础上进行评价。

      以上报告已征求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在任委员意见,同意提交监事会审议。监事会审议通过后,将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通报股东大会。

      附件二:

      监事会对监事2014年度履职评价报告

      根据《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监事履职评价办法》、《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监事履职评价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通过监事会会议、查阅监事履职相关材料等方式,结合监事提交的2014年度履职自评报告和监事履职自评和互评评价表,监事会对2014年度内任职监事履职评价如下:

      监事长欧阳谦先生,股东代表监事郑学学先生,职工代表监事李刚先生,邓跃文先生、外部监事王秀红女士注1、原外部监事骆小元女士注2、庄毓敏女士注3,评价结果均为称职。

      注1:王秀红女士2014年1月正式出任本行监事。

      注2:骆小元女士2014年11月正式离任本行监事。

      注3:庄毓敏女士2014年1月正式离任本行监事。

      注4:对年度辞任和任职变化监事,在综合履职信息的基础上进行评价。

      注5:职工监事温淑萍女士2015年1月就任,不参加2014年度监事履职评价。

      以上报告已征求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在任委员意见,同意提交监事会审议。监事会审议通过后,将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通报股东大会。

      附件三:

      监事会对高管人员2014年度履职评价报告

      根据《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办法》、《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通过列席全国分行长会等会议、查阅高管人员履职相关材料等方式,结合高管人员提交的2014年度履职自评报告和监事填写的监事会对高管人员履职评价表,监事会对2014年度内任职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如下:

      行长李庆萍女士注1,常务副行长孙德顺先生,副行长苏国新先生,副行长曹国强先生,副行长张强先生,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王连福先生,副行长朱加麟先生注2,副行长方合英先生注3,副行长郭党怀先生注4,批发业务总监胡罡先生注5,董事会秘书李欣先生,原行长朱小黄先生注6评价结果均为称职。

      注1:李庆萍女士2014年7月正式出任本行行长。

      注2:朱加麟先生2014年9月正式出任本行副行长。

      注3:方合英先生2014年11月正式出任本行副行长。

      注4:郭党怀先生2014年11月正式出任本行副行长。

      注5:胡罡先生2014年5月由本行首席风险官改任批发业务总监。

      注6:朱小黄先生2014年7月正式离任本行行长。

      注7:对年度辞任和任职变化高管人员,在综合履职信息的基础上进行评价。

      以上报告已征求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在任委员意见,同意提交监事会审议。监事会审议通过后,将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通报股东大会。

      附件四:

      监事会对董事会2014年度履职评价报告

      根据《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等规定,监事会通过列席董事会会议、查阅董事会履职相关材料等方式,履行了对董事会的监督职责,参阅董事2014年度履职评价报告,监事会对董事会2014年度履职评价结果为:

      一、董事会建制符合相关规定,能够不断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监督并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按照相关规定设立专门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会议,配合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致力于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积极协助本行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二、未发现董事会对于重要财务决策和执行情况等方面存在问题。

      三、未发现董事会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规定等情形。

      四、对内部控制检查和自我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董事会进行了整改。

      五、董事会高度重视风险管理和资本管理工作。

      以上报告和评价结果已征求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在任委员意见,同意提交监事会审议。监事会审议通过后,将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将评价结果通报股东大会。

      附件五:

      监事会2014年度履职自我评价报告

      根据《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等规定,监事会通过监事会会议、查阅监事会履职相关材料等方式,履行了对监事会的自我监督职责,参阅监事2014年度履职评价报告,监事会2014年度履职自我评价结果为:

      一、监事会持续地了解和关注本行情况,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本行的内部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地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自身的履职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二、监事会按规定对监事的履职进行了监督。

      三、监事会按规定提出监事的薪酬(或津贴)安排。

      四、监事会依法监督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治理架构的建立和完善情况。

      五、监事会依法监督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治理架构的建立和完善情况。

      六、监事会积极协助本行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以上报告和评价结果已征求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在任委员意见,同意提交监事会审议。监事会审议通过后,将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将评价结果通报股东大会。

      附件六:

      监事会对高级管理层2014年度履职评价报告

      根据《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等规定,监事会通过列席高级管理层会议、查阅高级管理层履职相关材料等方式,履行了对高级管理层的监督职责,参阅高管人员2014年度履职评价报告,监事会对高级管理层2014年度履职评价结果为:

      一、高级管理层按照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等规定行使其职权。

      二、未发现高级管理层对于重要财务决策和执行情况等方面存在问题。

      三、未发现高级管理层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规定等情形。

      四、对内部控制检查和自我评价中发现的问题,高级管理层进行了整改。

      五、高级管理层高度重视风险管理和资本管理工作。

      以上报告已征求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在任委员同意,现提交监事会审议。监事会审议通过后,将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通报股东大会。

      附件七: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简历

      欧阳谦博士 中国国籍

      本行监事会主席。欧阳博士于1988年加入本行,至今一直为本行服务。自2013年8月起,欧阳博士担任本行监事,并于2013年11月任职资格获中国银监会核准后就任本行监事会主席。自1989年1月,欧阳博士开始在本行资金部工作,主要从事外汇交易、债券交易、黄金买卖等;同年9月,开始从事资产组合投资管理工作。1991年欧阳博士负责本行内部风险控制系统的研究设计工作。欧阳博士自1994年4月至1995年7月,任本行行长助理;自1995年7月至2013年6月担任本行副行长,曾先后负责资金交易和金融市场业务、国际业务、零售业务及信用卡业务、信息技术、公司业务,还曾担任深圳分行行长。在被提名为本行监事之前,欧阳博士负责金融市场业务、国际业务和信息技术工作,并曾担任风险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营销委员会主任、信息委员会主任。自1998年至2014年1月,欧阳博士同时担任振华财务董事长。

      欧阳博士为高级经济师,毕业于清华大学,获水利机械专业学士学位,后获英国曼彻斯特大学航空工程博士学位。出版物包括《资金效率》(中信出版社,1999),主编翻译《货币期权指南》(中国经济出版社,1997),《金融危机和系统风险》(中国金融,2009)等。

      郑学学先生 中国国籍

      本行监事。郑先生现任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稽核审计部主任,同时担任中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中信渤海铝业控股有限公司、中信华东(集团)有限公司、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以及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郑先生自2007年4月至2011年12月,担任中国中信集团公司稽核审计部主任。2000年3月至2007年4月,担任中信集团及其前身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稽核审计部副主任。1986年3月至2000年3月,历任中信集团干部、副处长、处长、主任助理。1983年3月至1986年3月,在北京市公安局工作。郑先生是高级会计师,于1983年3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得经济学学士学位。

      王秀红女士 中国国籍

      (下转8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