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17版)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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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953号文核准,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牧股份”或“公司”)于2013年10月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980万股,发行价格12.2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48,635.6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净额为46,589.65万元。上述募集资金业经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中审亚太”)出具中审亚太验字(2013)010730号验资报告进行验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信建投”或“保荐机构”)作为中牧股份201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工作报告。
一、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尽责完成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中牧股份的持续督导工作主要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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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中信建投与中牧股份的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等人员进行了沟通,查阅了公司的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对中牧股份2014年1月2日至本报告出具日的持续督导期内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审阅。
中牧股份自2014年1月2日起至本报告出具日止的信息披露文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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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督导工作期间,保荐机构按照《持续督导工作计划》对涉及募集资金使用、重大关联交易、定期报告披露等事项的公告内容进行了事前审阅,对其它类型公告进行了事后审阅。
经核查,中牧股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中牧股份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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