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补充公告
证券简称:*ST国创 证券代码:600145 公告编号:2015—019
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目前在全面清查公司诉讼及负债(或有负债)情况,在查证过程中,发现公司涉及两件诉讼事项(详情见2015年3月20日《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现将诉讼有关事项补充公告如下:
一、 涉及诉讼事项一(重庆四维、重庆轻纺起诉案)
根据法院案件卷宗资料显示,重庆四维卫浴(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轻纺控股(集团)公司的民事起诉状落款时间为2014年6月20日,该案于2014年9月25日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目前尚未判决。公司于2015年3月中旬通过自查和聘请法律顾问清理案件获取案件卷宗资料后获悉该案详情并进行了公告。
二、 涉及诉讼事项二(许烈雄起诉案)
根据法院案件卷宗资料显示,许烈雄提交的民事起诉状落款时间为2014年3月26日,该案最初在广东省汕头市中级法院立案,2014年6月14日,汕头市中级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将该案移送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目前尚未开庭审理。公司于2015年3月中旬通过自查和聘请法律顾问清理案件获取案件卷宗资料后获悉该案详情并进行了公告。
三、公司董事会意见
1、关于重庆四维、重庆轻纺起诉案,我公司认为:
(1)原告已实际控制重庆四维精美龙头有限公司长达三年之久,要求解除合同已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精美龙头早已不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原告也在诉状中也已承认自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已开始管理精美龙头。精美龙头的董事会由原告全部控制,且实际经营管理也由原告进行,公司已完全退出精美龙头,没有再享受股东权益,原告已实际享受股东权益、承担股东责任。公司认为,所谓股权转让合同,受让人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享受股东权益、承担股东责任。自本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享受了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应当享有的权益,目前,仅仅是在工商登记中的股东名称由于技术原因而暂时未能办理变更而已。原告此时提出解除合同,显然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2)原告要求赔偿损失,但未提供相关损失构成的说明及证据。该案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40,309,777元,若法院判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审计师会判断公司的预计负债,进而相应影响公司当年的损益。
2、关于许烈雄起诉案,根据起诉状,公司为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许烈雄借款提供担保,经公司核查,该担保并未经过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案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97,254,158.90元,若法院判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借款人及其他七位担保人的还款能力,审计师会判断公司的预计负债,进而相应影响公司当年的损益。
3、公司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14年报审计专项法律顾问的议案》,聘请了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为公司2014年度财务审计相关事项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律师事务所将对公司所涉及的诉讼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对公司相关案件进行法律风险评估,目前律师的相关工作仍在进展中。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