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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新梅股东大会“过招”
    举牌方表决权被“归零”
    2015-03-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赵一蕙 ○编辑 孙放

      

      昨日,上海新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聘任201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这意味着,公司此前被上海证监局“提示”过的立案稽查风险完全化解,揪心于此的投资者可以松一口气了。而更重要的是,在股东大会上,作为举牌方且按持股量已是第一大股东的“开南帮”并未领到表决票,其通过网络投票投下的反对票亦并未被计算在内,这是上述决议获得通过的关键所在。一方坚持举牌方股东权利受限,一方坚持行使股东权利,按照这一格局看,双方的股权之争似乎陷入了“死循环”。

      

      打破年报审计僵局

      据上海新梅今日披露的股东大会决议,此次参加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对应为8575.2万股,对于聘任201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两个议案表决结果一致。其中同意票数均为6447.98万股,占比75.19%,反对票数2111.47万股,占比24.62%。随着上述两项议案通过,公司的年报审计工作得以继续展开,之前各方担心的“方案被否,审计机构没着落”的情况不会出现,至于公司可能无法按期披露年报而导致的一系列危险瞬间被化解。

      值得关注的是,这一结果是在“搁置”举牌方筹码表决权的背景下实现的,据初步计算,如果将举牌方所持筹码悉数算入,结果应该是恰恰相反。根据1月27日举牌方公布的修订后权益变动报告书,上海开南等六个一致行动人账户其合计持有上海新梅14.23%股份,且相关方在2015年一季度继续增持,其持股比例已经上升为16.53%,持股数超过7300万股。“我们六名一致行动人都有代表参加股东大会并进入了会议现场,但是表决的时候,没有拿到表决票。同时,我们在网上投下了反对票。”记者从“举牌方”新闻发言人朱联处获得了这样的说法。

      假设上述超过7300万股全数投反对票,意味着实际参与表决的股数超过1.58亿股,而单是开南方的票数加上其他2111万股反对票,上述议案的反对率就在60%左右,事件将走向完全不一样的结局。

      在今日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上海新梅也没有回避举牌方投票的事实,公司也陈述了这样做的理由。公司认为,依据宁波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斌忠及上海开南系列账户组存在违规事实,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因此,上海新梅认为,截至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计票时,王斌忠及上海开南账户组尚未提供任何监管部门出具的关于能够证明其已改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文件。因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上述相关方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行使表决权。公司在统计此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时未将上海开南账户组所持股份计入。对此,上海国浩律师事务所亦出具了表示肯定意见的法律意见书。

      

      “死循环”如何解

      显然,上市公司已在现场和公告中明确表示了“阻止”的理由。但举牌方亦立即抓住机会尽可能地表达不同观点。“我们在现场的提问,主要就是针对几点,一是既然这个(审计)机构是之前被否决的,为什么依然要继续聘任,因为在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上,除了我们投反对票,也有来自其他中小股东的反对票,这是不能忽略的。第二,为什么年报发布前期才做这项工作,其实公司有很多时间可以去完成这个程序,特别选在这个时间,是不是有别的意味。”朱联向记者表示。

      在现场,上海新梅就上述发问,亦毫不留情地指出,前一次年度股东大会上的反对率超过60%,“是不是代表全体股东想法利益,还是部分股东一己之私?”同时,公司表示,在今年的情况下,上海新梅已经引起广泛关注,无论是哪家机构担任新梅的财报审计,都会秉着独立、客观、真实的第三方立场,审计公司的年报,并请众股东“大可放心。”

      抛开上述“口舌纷争”,更核心的问题是,围绕此次股东大会,举牌方的股东权利究竟是不是受到限制。目前看来,“解读”的主动权还是掌握在上海新梅手里。按照公司的观点,如果一天不“改正”,举牌方一天不得行使表决权,这无疑是一个终极“撒手锏”。

      但是,对于“改正”的界定到底是什么,公司的公告中没有深入的法理分析。回查宁波证监局的处罚决定书,王斌忠作为上述账户组的实际持有人,违规问题为“超比例持股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由此被要求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证券监管部门已经作出了相应处罚,同时,处罚也已经完成,如果对此有异议,理应向监管部门提出,剥夺表决权是没有道理的。”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段匡表示。

      单从双方最近的几个“回合”看,未来两大股东的纠葛不会就此终结。尤其是,法律层面的“较量”还远未展开。此前,上海新梅原第一大股东兴盛实业已提起诉讼,要求认定举牌方超过5%以上部分买卖行为无效,同时要求其抛售上述超出5%的持股,获利部分赔偿上市公司。

      对此,朱联表示,开南方面亦关注到此次诉讼,会积极应诉。“但是以存在诉讼限制股东权利是没有依据的,如果开南方面对兴盛实业持股提出诉讼,是不是他们的股东权利也要受到限制呢?”

      其实,关于上海新梅的举牌战,也引起了学界的关注,上升到对法律基本规律的探讨。段匡教授向记者表示,“证券市场是开放的,买卖是自由。这是个正常的交易行为,只是买到一定程度需要公示。举牌方错就错在未及时履行公示义务,不是错在买卖行为。因此,需要改正的是披露义务,严重的话需要加罚款,但是并非指向交易行为本身。”他进一步指出,《证券法》规定了四种特殊情况,可依法要求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或证券,但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不在上述规定事项内。而且,上述规定的是“依法处理”相关股票,不一定代表这些股票的表决权无效。

      目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尚未就此案进行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