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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证券”怎么玩
    2015-03-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刘春泉

      证监会稍早前同意开始互联网证券试点了。按今年李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互联网+”提法,互联网+证券,就是互联网证券,或者说就是证券业的电子商务,那自然该是政府鼓励的金融业发展新方向。由于证券业是少数因有法律壁垒而尚未受到电子商务冲击的领域之一,对互联网+证券后可能出现的业态变化与可能的挑战应早做准备。

      我们先看看同属金融业的保险业电子商务发展的反复过程。

      大约十多年前,不少保险企业顺应互联网发展浪潮组建了电子商务部门,推出网站和在线销售例如航空意外险这样适合电子商务的产品。很可惜,这波电子商务热没多久就偃旗息鼓了。因为很多保险公司通过网站在线销售一份20元的航意险,打印制作,加上快递,加上人力资源和系统研发等成本,不但赚不到钱反而赔钱。但是,后来平安等保险企业在车险、航意险等领域的电子商务逐步找到了感觉。今天大多数保险公司都知道,网上投保手续应尽量全部在线完成,快递保单物流也已成熟,且成本也不高。所以反思一下,最初的航意险失败,并非电子商务本身有问题,而是按传统保险企业的思维在做电商,“穿新鞋走老路”,不得要领。这也算是产业创新发展过程中必须付出的学费吧。

      今天,众多证券公司踌躇满志准备在互联网证券方面大干一场之际,互联网公司已基本完成了货物电商的布局,正虎视眈眈、摩拳擦掌等着进军金融业。证券企业如果依然还是按照自己熟悉的思路去做,恐怕很难避免新瓶装旧酒的结果。当然,一定要问我互联网证券该到底怎么个玩法?我也未必清楚,事实上,任何一个成功的互联网产品都不是哪个专家或者产品经理闭门造车出来的。好产品的好创意,都是来源于应用场景和实践。但有一点可以基本肯定,虽然互联网是一个非常好的销售渠道,但若把互联网证券理解为等同于营业网点之外增加网络渠道销售的话,那就必定重犯当年保险业错误,两个行业的人都需沟通磨合。最终谁改变谁,相信不久大家就可以看到。

      虽然很多人都认为目前中国几个互联网巨头的渠道能力已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但顶尖的互联网公司都会认为他们的产品成功靠的是用户体验,而不仅仅是强大的用户群形成的渠道能力。这话的确也很有道理,因为无论哪家巨无霸公司也都有不少失败的产品。腾讯则干脆卖掉了电商业务,这也间接承认了腾讯需要“有所为有所不为”。

      互联网证券业务开闸之后,证券行业现有格局将重新洗牌,可能出现现象级产品独占鳌头甚至颠覆行业格局的局面。开始证券互联网试点之后,意味着所有的证券公司又一次站在了同一条新起跑线上,此时,“巨无霸”大公司未必就有优势,因为越是实力雄厚的大公司制约也越多,动作也就越慢,而互联网行业存在明显的“赢家通吃”现象,谁能抢先推出杀手级的应用,就可能成为明天的现象级明星产品。天弘基金在基金业内原本默默无闻,但与阿里巴巴集团合作推出“余额宝”产品之后,一举成为我国规模最大的基金公司。谁知道+证券业后,哪家券商会成为下一个天弘基金?

      信息资产化,大数据应用成为证券业掘金的新机遇。

      现在很多人开始意识到个人信息与隐私的保护问题,但很少人认识到信息其实就是信息经济中的资产,过去根据数据对股票做技术性分析,顶多只能算浅层次的大数据应用,随着中国政府信息公开和大数据应用的推广,一方面,淹没在网上的欺诈痕迹和商业机遇被投资人、创业者慧眼开掘的可能性大大提升了;另一方面,系统风险增大,系统触发巨额交易风险,欺诈犯罪引发重大经营风险加大,可能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从巴林银行倒闭,到2007年金融危机爆发时的美股大跌千点,再到上交所的光大乌龙指事件,虽然监管层每次都在尽力采取措施堵塞漏洞,但全球金融市场的重大风险事件仍层出不穷,原因在于系统设计和日常运维很难充分考虑各种风险,而新情况层出不穷。眼下很多证券交易都已由软件自动触发,虽然据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吸取光大乌龙指事件的教训也已建立了熔断机制,但从整个证券企业层面来看,由于软件系统缺陷放任欺诈或其他问题导致大额交易失控的风险仍然存在。换句话说,极端事件导致券商倒闭可能性加大。电子商务应用法律防控亟待加强,大数据等互联网技术已成为监管武器,企业必须针对性改进合规管理。

      有些人以为“在互联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殊不知恰恰相反,对于内行而言,只要不计成本和代价去追溯,网络上恰恰一切都是有迹可循的,除非你融掉硬盘,否则删除的记录也可通过技术手段恢复。所以对在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如果动真格去查,毁灭证据可能比烧掉关键文件还难。预计证券行业除自行推出互联网产品外,少不了要跟互联网企业合作,如果在证券企业自己的互联网证券产品或者与第三方互联网企业合作产品的合规中忽略或不考虑这一点,可能不久我们就会在执法机构的相关法律文书中看到对这些现象的反应。

      (作者系商务部电子商务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